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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公务员对不同类型的上级命令享有不同程度的抵抗权,承担不同程度的个人责任。这样既可以保证行政效率,确保上级命令能够通过金字塔式的官僚体系得到有效的实现;又可以促使公务员理性而审慎地使用手中的判断权。但是第54条在客观违法性和主观有责性上都存在一些制度疏漏,导致公务员无法清晰地判断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于是,应当从违法性和有责性两方面,对于公务员责任构成要件进行体系化、分层式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