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出现了机构性的调整,社会分层加剧,就涌现出大量的社会弱者,“弱势群体”这一词语开始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于弱势群体的专注,逐渐上升,现在弱势群体问题已经成为媒体和民众关注的焦点,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的几条途径,以期对日后国家弱势群体法律保障问题的解决有所助益。
关键词弱势群体 法律保障 法律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93-01
第一,树立立法为民理念,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立法保护体系树立立法为民理念,就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立法要注意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尤其要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弱势群体是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心理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目前,在国家许多法律中体现着保护弱势群体的内容,例如宪法、婚姻法、教育法、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等。但也要看到,我国尚处于过渡型经济阶段,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由于经济、政治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变化,弱势群体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相当突出,弱势群体尚缺乏基本的利益诉求和表达机制,其基本权利还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因此,在立法工作中,应当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切不可在地方性法规中加以损害、侵害和限制。具体应对客观的不平等因素进行研究分析,结合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立法,矫正形式正义的不足。首先,宪法中应明确规定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根本性原则;其次,基本法应该给弱势群体划分一个具体的范围,并制定一个普遍的适合于弱势群体的制定。最后,法律因弱势主体不同而异。造成弱势主体的原因是不一樣的,因此,针对不同成因的弱势主体,保护的范围和领域以及保护方式亦不同。因此,应制定单行的特别法加以保护。
第二,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形式,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弱势群体实现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武器。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不利地位,而法治的公正性要求对弱势群体予以公平的对待;同时,法治的普遍性要求对所有人不能有任何歧视。因此,政府必须通过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地缩小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差距。(1)坚持司法公正,严打司法腐败,使弱势群体享有平等的司法权力。其一,国家权力机关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与关注,避免滥用权力。这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职责,也是重要权力。其二,司法职能部门内部同样要加强监督工作。其三,司法机关内部要具有自己监督的观念和机制,这是从根本上杜绝司法腐败的途径。(2)完善和发展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保障弱势群体获得平等的法律救济的权利。在我们的生活中,弱势群体权利遭到侵害,却因为经济困难,请不了律师、打不起官司,根本无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事情屡见不鲜。各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应避免形式主义,认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制度,通过多种措施,多种渠道,鼓励社会上的法律机构无偿向弱势群体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3)从宪法角度出发,寻找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程序。人权是宪法的根本价值,不仅包括其价值本身,同时还体现着由宪法所创立的相关权利及其存在和运行方式。这些都是在人权的保障之下衍生出来的,人权使其存在的前提和保证。在我国,宪法已经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民主法治社会的奋斗理想。为了实现这一奋斗目标,在前进的过程中,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宪政制度,也就是完善的宪法,是必然趋势和要求。也就更加凸现出人权制度的地位,它是宪法和其他所有法律存在的价值。
第三,确立相应的执法保护的原则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执法意识的错位也是导致社会弱势群体权利“弱势化”的重要因素。法律实施中监督机制的缺失,以及相对的重视立法而忽视执法,更轻视监管与落实,使得执法者执法不严、知法犯法的情况十分普遍。从而导致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应当确立相应的执法保护的原则来纠正现下不正确的执法体系,以便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第一,确立依法行政、公平执法的行政法治原则。这是一项基本的原则,符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原则。国家的一切活动的行驶,都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就连其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真正地做到依法行政。这实际上是一个避免歧视的执法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在针对弱势群体的执法过程中,更需要公平执法,避免弱势群体遭到乱用权利的侵害。第二,避免“告状难”的发生。要做到有告必理,防止不作为的行政现象。对于弱势群体来说,“告状难”这一现象普遍存在于弱势群体中,这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十分不利。如果社会没有通过正规的救济渠道去使弱势群体获得救济权利时,弱势群体很容易在极端的情况下,造成对社会和公民的危害,以此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救济权利。第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作为一名执法人员,出了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应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责任,在对待弱势群体时,更应加强职业操守,强化保护意识,施行优先地保护,确保弱势群体能平等地获得权利,享受公平。
参考文献:
[1]郑杭生.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2002.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薄绍晔,贾午光.中国残疾人维权案例选编.中国盲文出版社.2007年版.
[3][美]路易斯·亨金.权利的时代(中译本).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
[4]覃有土,韩桂君.略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法学评论.2004(1).
关键词弱势群体 法律保障 法律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93-01
第一,树立立法为民理念,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立法保护体系树立立法为民理念,就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立法要注意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尤其要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弱势群体是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心理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目前,在国家许多法律中体现着保护弱势群体的内容,例如宪法、婚姻法、教育法、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等。但也要看到,我国尚处于过渡型经济阶段,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由于经济、政治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变化,弱势群体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相当突出,弱势群体尚缺乏基本的利益诉求和表达机制,其基本权利还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因此,在立法工作中,应当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切不可在地方性法规中加以损害、侵害和限制。具体应对客观的不平等因素进行研究分析,结合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立法,矫正形式正义的不足。首先,宪法中应明确规定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根本性原则;其次,基本法应该给弱势群体划分一个具体的范围,并制定一个普遍的适合于弱势群体的制定。最后,法律因弱势主体不同而异。造成弱势主体的原因是不一樣的,因此,针对不同成因的弱势主体,保护的范围和领域以及保护方式亦不同。因此,应制定单行的特别法加以保护。
第二,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形式,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弱势群体实现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武器。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不利地位,而法治的公正性要求对弱势群体予以公平的对待;同时,法治的普遍性要求对所有人不能有任何歧视。因此,政府必须通过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地缩小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差距。(1)坚持司法公正,严打司法腐败,使弱势群体享有平等的司法权力。其一,国家权力机关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与关注,避免滥用权力。这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职责,也是重要权力。其二,司法职能部门内部同样要加强监督工作。其三,司法机关内部要具有自己监督的观念和机制,这是从根本上杜绝司法腐败的途径。(2)完善和发展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保障弱势群体获得平等的法律救济的权利。在我们的生活中,弱势群体权利遭到侵害,却因为经济困难,请不了律师、打不起官司,根本无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事情屡见不鲜。各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应避免形式主义,认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制度,通过多种措施,多种渠道,鼓励社会上的法律机构无偿向弱势群体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3)从宪法角度出发,寻找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程序。人权是宪法的根本价值,不仅包括其价值本身,同时还体现着由宪法所创立的相关权利及其存在和运行方式。这些都是在人权的保障之下衍生出来的,人权使其存在的前提和保证。在我国,宪法已经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民主法治社会的奋斗理想。为了实现这一奋斗目标,在前进的过程中,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宪政制度,也就是完善的宪法,是必然趋势和要求。也就更加凸现出人权制度的地位,它是宪法和其他所有法律存在的价值。
第三,确立相应的执法保护的原则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执法意识的错位也是导致社会弱势群体权利“弱势化”的重要因素。法律实施中监督机制的缺失,以及相对的重视立法而忽视执法,更轻视监管与落实,使得执法者执法不严、知法犯法的情况十分普遍。从而导致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应当确立相应的执法保护的原则来纠正现下不正确的执法体系,以便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第一,确立依法行政、公平执法的行政法治原则。这是一项基本的原则,符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原则。国家的一切活动的行驶,都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就连其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真正地做到依法行政。这实际上是一个避免歧视的执法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在针对弱势群体的执法过程中,更需要公平执法,避免弱势群体遭到乱用权利的侵害。第二,避免“告状难”的发生。要做到有告必理,防止不作为的行政现象。对于弱势群体来说,“告状难”这一现象普遍存在于弱势群体中,这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十分不利。如果社会没有通过正规的救济渠道去使弱势群体获得救济权利时,弱势群体很容易在极端的情况下,造成对社会和公民的危害,以此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救济权利。第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作为一名执法人员,出了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应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责任,在对待弱势群体时,更应加强职业操守,强化保护意识,施行优先地保护,确保弱势群体能平等地获得权利,享受公平。
参考文献:
[1]郑杭生.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2002.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薄绍晔,贾午光.中国残疾人维权案例选编.中国盲文出版社.2007年版.
[3][美]路易斯·亨金.权利的时代(中译本).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
[4]覃有土,韩桂君.略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法学评论.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