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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商务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修订草案)。该规定实施后,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6年3月20日公布的《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将废止。据了解,规定中所指的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是指被调查人在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以低于该产品单位平均生产成本与平均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总和的价格对外出口的行为。经调查,低价出口价格平均水平低于调查期内产品加权平均成本的差额小于2%的,不认定为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