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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之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又成为国民热议的一个话题。本文着重梳理清晰我国农地流转的发展趋势,并就其制度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地流转 抵押
土地,被一些学者冠以"沉睡的资本"之名。一直以来,各地都在致力于唤醒"沉睡的资本",于是农地流转出现了多样化,农村经济出现了规模化和产业化。而法律的滞后性又阻碍了"沉睡的资本"的觉醒。唤醒"沉睡的资本",使我国农村土地作为一种资本有效运转,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与构建。
一、确立合理的流转原则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做出了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其中还是有些不合理的规定。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并结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与发展趋势,笔者试提出如下原则:
1.坚持农业用途和流转方式多样性原则。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同时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东西部地区农业化水平差距明显,农地流转方式多样化差异显著。东部地区农业现代化水平高,农地流转方式多样化,而内陆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还是以传统的流转方式为主,《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流转方式并不能完全涵盖所有东部沿海的新兴流转方式。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还会陆续出现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只要它们符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设立初衷和目的,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集体组织和农民的利益,我们都应该提倡。[1]因此,流转方式多样性应作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项基本原则。
2.协商自愿原则。这里的协商自愿,主要是指进行农地流转的流转当事人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依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流转。"协商"主要强调的是转出方与转入方之间的地位平等,若没有平等的地位,公平的协商便无从谈起;"自愿"强调的是尊重流转农户的意愿,旨在保护流转农户的流转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3.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该原则主要强调政府的权限止于"引导"而非"主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培育与完善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参与和有效运作,政府在农地流转市场的建设中不能出现"缺位"的情况。同时,我们也应清醒认识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不能"越位",超越自身权限过度干预,更不能为了自身利益侵害流转农户的合法权益。
二、相关法律供给充足
为适应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展趋势,我国法律应做如下修改:
1.关于流转方式的规定。目前,在全国各地的农地流转探索中涌现了许多适合当地具体情况的流转方式,如抵押,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笔者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应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形式做如下修改:
首先,应取消对于抵押作为法定的流转形式的种种限制性规定,其理由在于:第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既然已经明确规定了转让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方式之一,那么更应该允许抵押的方式,因为转让是承包方彻底失去了承包经营权,而抵押只有在债务不能清偿时才会发生这样的法律后果,因此转让带来的法律消极后果大于抵押,而法律又明确规定了转让的方式,那么抵押就更应该成为不受取得方式限制的流转方式。第二,设立抵押权时并不发生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抵押权因为债务得不到偿还而实现有或然性。[2]
其次,关于继承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实际上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应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范畴,从科学、合理角度讲,应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范范围内。
最后,对于其他国家农地流转方式的借鉴。越南土地法第3条、第73条至第78条规定:农户或个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权利存续期间内,可以互继承和抵押,同时在越南民法典中亦将土地流转独立成编。我国与越南同属于社会主义国家,土地归国家所有,越南土地法关于农地流转方式的规定还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2.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规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立法规制是市场高效、有序运转的重要保障。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确定农地流转市场法规应坚持的原则。原则的确定关乎整部法律的完备,农地流转市场法规的原则,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坚持市场调节为主、政府引导为辅的原则。其次,对于中介组织的规定。中介组织在农地流转市场中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缺乏了相应的中介组织,流转市场也是无法高效运转的。未来的农地流转市场法规,应就中介组织成立的条件、从业人员的考核、公司运转机制等方面做详实的规定,以保障市场的畅通。同时,我们还需注意,流转市场法规还要对政府行为进行规制,已达到立法的平衡。若仅规定政府引导的原则而没有相应的限制性规定,政府的过度干预行为或是无法避免,这不仅与立法的目的背道而驰,也不利于市场机制的有效发挥,最终将阻碍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与其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畅源于农民的恋土情结,不如说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我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将农民排除在社会保障大门之外,因此,剥离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构建与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无疑会促进农地流转,使"沉睡的资本"焕发生机。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是一个体系庞杂的工程,不仅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还包括事业保险和残疾保障等等一系列制度的构建。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尚处于构建阶段,但是相关法律对该问题依然有积极的回应,如在养老保险方面,《社会保险法》第18条明确规定"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医疗保险方面,我国开创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2006年1月10日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强调了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高度重视,并加大了中央和地方支付财政支持的力度;在失业保障方面,国务院办公厅于2008年12月20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强调了要"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 大力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全国各地也陆续出台了相关鼓励返乡农民工创业的政策,如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河南省回乡创业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试行)》,为农民工创业提供新的政策支持。[3]这些政策的出台和农村社会保障的实践都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材料。因此,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石峰.试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
[2]丁关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与修正建议——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主要分析依据[J].华侨大学学报,2005,(1).
[3]http://news.sohu.com/20090311/n262725243.shtml
作者简介:夏江徽(1984-),女,汉族,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08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赵金磊(1983-),男 ,汉族,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地流转 抵押
土地,被一些学者冠以"沉睡的资本"之名。一直以来,各地都在致力于唤醒"沉睡的资本",于是农地流转出现了多样化,农村经济出现了规模化和产业化。而法律的滞后性又阻碍了"沉睡的资本"的觉醒。唤醒"沉睡的资本",使我国农村土地作为一种资本有效运转,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与构建。
一、确立合理的流转原则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做出了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其中还是有些不合理的规定。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并结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与发展趋势,笔者试提出如下原则:
1.坚持农业用途和流转方式多样性原则。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同时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东西部地区农业化水平差距明显,农地流转方式多样化差异显著。东部地区农业现代化水平高,农地流转方式多样化,而内陆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还是以传统的流转方式为主,《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流转方式并不能完全涵盖所有东部沿海的新兴流转方式。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还会陆续出现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只要它们符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设立初衷和目的,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集体组织和农民的利益,我们都应该提倡。[1]因此,流转方式多样性应作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项基本原则。
2.协商自愿原则。这里的协商自愿,主要是指进行农地流转的流转当事人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依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流转。"协商"主要强调的是转出方与转入方之间的地位平等,若没有平等的地位,公平的协商便无从谈起;"自愿"强调的是尊重流转农户的意愿,旨在保护流转农户的流转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3.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该原则主要强调政府的权限止于"引导"而非"主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培育与完善离不开政府的积极参与和有效运作,政府在农地流转市场的建设中不能出现"缺位"的情况。同时,我们也应清醒认识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不能"越位",超越自身权限过度干预,更不能为了自身利益侵害流转农户的合法权益。
二、相关法律供给充足
为适应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展趋势,我国法律应做如下修改:
1.关于流转方式的规定。目前,在全国各地的农地流转探索中涌现了许多适合当地具体情况的流转方式,如抵押,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笔者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应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形式做如下修改:
首先,应取消对于抵押作为法定的流转形式的种种限制性规定,其理由在于:第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既然已经明确规定了转让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方式之一,那么更应该允许抵押的方式,因为转让是承包方彻底失去了承包经营权,而抵押只有在债务不能清偿时才会发生这样的法律后果,因此转让带来的法律消极后果大于抵押,而法律又明确规定了转让的方式,那么抵押就更应该成为不受取得方式限制的流转方式。第二,设立抵押权时并不发生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抵押权因为债务得不到偿还而实现有或然性。[2]
其次,关于继承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实际上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应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范畴,从科学、合理角度讲,应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范范围内。
最后,对于其他国家农地流转方式的借鉴。越南土地法第3条、第73条至第78条规定:农户或个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权利存续期间内,可以互继承和抵押,同时在越南民法典中亦将土地流转独立成编。我国与越南同属于社会主义国家,土地归国家所有,越南土地法关于农地流转方式的规定还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2.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规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立法规制是市场高效、有序运转的重要保障。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确定农地流转市场法规应坚持的原则。原则的确定关乎整部法律的完备,农地流转市场法规的原则,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坚持市场调节为主、政府引导为辅的原则。其次,对于中介组织的规定。中介组织在农地流转市场中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缺乏了相应的中介组织,流转市场也是无法高效运转的。未来的农地流转市场法规,应就中介组织成立的条件、从业人员的考核、公司运转机制等方面做详实的规定,以保障市场的畅通。同时,我们还需注意,流转市场法规还要对政府行为进行规制,已达到立法的平衡。若仅规定政府引导的原则而没有相应的限制性规定,政府的过度干预行为或是无法避免,这不仅与立法的目的背道而驰,也不利于市场机制的有效发挥,最终将阻碍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与其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畅源于农民的恋土情结,不如说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我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将农民排除在社会保障大门之外,因此,剥离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构建与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无疑会促进农地流转,使"沉睡的资本"焕发生机。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是一个体系庞杂的工程,不仅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还包括事业保险和残疾保障等等一系列制度的构建。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尚处于构建阶段,但是相关法律对该问题依然有积极的回应,如在养老保险方面,《社会保险法》第18条明确规定"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医疗保险方面,我国开创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2006年1月10日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强调了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高度重视,并加大了中央和地方支付财政支持的力度;在失业保障方面,国务院办公厅于2008年12月20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强调了要"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 大力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全国各地也陆续出台了相关鼓励返乡农民工创业的政策,如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河南省回乡创业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试行)》,为农民工创业提供新的政策支持。[3]这些政策的出台和农村社会保障的实践都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材料。因此,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石峰.试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
[2]丁关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与修正建议——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主要分析依据[J].华侨大学学报,2005,(1).
[3]http://news.sohu.com/20090311/n262725243.shtml
作者简介:夏江徽(1984-),女,汉族,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08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赵金磊(1983-),男 ,汉族,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