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章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划分”。今年7月,在内蒙举办的“全国耕地土壤污染监测与评价技术”研讨会上。当谈及农产品产地禁产区划分时,蔡道基院士认为农产品产地禁产区划分和三峡工程一样伟大和艰辛。他说,“农业环保部门必须采取科学、严谨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