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西法律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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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现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历来是我们奋斗的目标,纵观西方现代化发展历程,法治是其必由之路。因此,我国实现现代化,走法治现代化之路,就有必要从西方汲取必要的营养,取西方之长补我国之短,这一切又需要通过对中西法律进行比较得出。本文将从梁治平先生的《法辨》出发,从文化的角度浅谈中西法律之差异,取其精华,更好地为我国法治现代化服务。
  造成中西法律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地理环境等。《法辨》一书正是“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这个角度,分析中西文化差异而得出中西法律的差异,使我们在借鉴西方法律制度后,如何更好地实现与中国本土文化融合,以实现中国法治的现代化。
  对于文化一词的含义,大家莫衷一是,但可以肯定的是,文化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无所不包,即使从狭义的角度来看,把法当做一种文化现象也是毋庸置疑的,因而将法置于文化这个大背景来考察是必要和有益的。在《“法”辨》和《说“治”》这两篇文章中,梁治平先生从文化的角度为我们全面而细致地描绘了中西方法律的起源及其形成过程,以此分析了中西方关于法的内涵的不同,法与道德关系的差异,以及法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不同作用等方面的问题,
  我们知道中国传统文化的的核心是儒家的伦理纲常,这是理解我国古代法律的关键。西方的文化传统中则充满自由民主平等的氛围,所以西方的法一开始就关注权利义务。
  中西法律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起源和内涵上。梁治平先生主要以中国和希腊罗马为例介绍法的不同起源。提及中国古代的法,免不了提起刑和律,三者在古代文献中可互相注释,只是各自的产生时间不同。三代为刑,春秋战国称为法,秦汉以后就改为律。所以谈法还得从刑开始。“刑起于兵”、“刑之始,盖所以待异族”,故可以看出刑是在对外的氏族战争中行使的暴力,是对内用来镇压统治异族的工具,而且古代的刑的含义更狭隘,指肉刑、死刑。所以从一开始,刑对于统治阶级来说是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对被统治阶级则是一种残酷的暴力,充满了血腥和恐怖,后来法代替刑,自然也承继了这种恐怖阴影,以致律也未摆脱严刑峻法的印象,因而法一直是被认为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连我们现代人提及法最先想到的便是刑法,就这样我们法至始至终也未能与权利、义务、正义、秩序等观念挂钩。
  西方法律的起源则应该从古希腊罗马说起。西方法也是起源于斗争,只是他们之间的斗争并非氏族间你死我活的征服,而是不同地区不同利益集团间为重新调整利益分配所进行的斗争,也会达到激烈的程度,但是他们更倾向于共同协商,达成某种妥协,并记录下这项“社会契约”,来捍卫斗争取得的权利,而且该项契约也得到普遍地遵守。这项“契约”便是法,是共同意志的体现,而非是一方对另一方意志的强加,尽管利益分配各有不同,作为权利的凭证得到双方的认可。因此西方法从一开始便于权利义务等概念相连,并认为是各自权益的保障,受到普遍的认可和遵守,衍生信仰法律的传统。
  中西法律的差异其次表现在法与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不同作用。我国古代社会是身份社会,法律是伦理法律,出现法律道德化现象。中国古代国家是氏族组织与新的国家形态直接熔铸于一,按照氏族的血缘关系形成的各阶层,所以血缘与氏族的关系就在新形成国家中也有很重要的影响,就很重视长幼之间礼的作用的作用,用礼来维护社会秩序而非运用法。汉代采用儒家学说,更加重视道德的作用,将道德的要求融入法当中,使法律道德化,后来的“德主刑辅”“明刑弼教”也都体现了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辅助道德起作用,道德成为社会的主要治理手段。正是受儒家思想影响,持人性本善的政治哲学,认为只要通过加强内心的道德修养,在全国的推行道德教化,统治者自然能贤能地治理国家,官员能清廉公正的处理社会事务,人民就能友爱互助,这样便可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这便是中国的人治社会,道德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起主要作用,法律始终处于维护道德的辅助位置。
  而在西方的国家生活中,法律始终处于主要地位,实行法治,认为法是国家最高的统治者。原因在于他们所持有的与中国乐感文化不同的政治哲学——罪感文化。受基督教的影响,他们认为人有原罪,本性贪婪腐败堕落,不能奢求权力的掌握者会控制自己的欲望而全心全意地为人们服务,所以他们不相信人治,更乐意接受法治,用法律来治理国家,成为法律的奴隶,并实行权力分立,达到分权制衡。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就不怎么明显。
  对中西法律文化的对比得出中西法律的差异,不在于辨别孰优孰劣,而是为了让我们能更好的认识中国的文化与法律,更好的借鉴西方的优良制度,在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实现西方制度的本土化,解决中国实际问题,建立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推进中国法治的现代化进程,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才是我们最终的奋斗目标,才是中国法学的方向与去处。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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