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于存在对法律了解不多、记忆力减退等因素,一些老年人所立的遗嘱往往难以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或者实质要件。这些有瑕疵的遗嘱究竟有效还是无效,笔者试用以下案例予以解答。
未现场见证的遗嘱未必无效
【案例】年近六旬的马大伯驾驶自家货车送货途中遭遇车祸,身受重伤。因现场并无他人,马大伯自感生命垂危,遂用手机联系一位朋友,向其交代了身后财产处置意见。马大伯在电话中明确表示:他所有的财产分为四份,其母亲、女儿、再婚妻子和他的姐姐各占一份。刘某当即用手机录音功能将马大伯的遗嘱录下。后来,马大伯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分割马大伯遗产时,马大伯的再婚妻子提出,该遗嘱不符合口头遗嘱要求,没有见证人在现场见证,应属无效。
【说法】《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马大伯遭遇车祸时,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将其设立遗嘱的真实意思告知见证人,见证人虽未与马大伯在同一现场,但电话录音功能已经将见证人与立遗嘱人连在了一起,与在同一现场并无两样,而且口头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背法律规定,口头遗嘱应当合法有效。
未有代书人签字的遗囑可以有效
【案例】赵大娘的一双儿女均在外地工作,虽每月均寄赡养费给老人,并每年都回家看望,但老人的晚年生活几乎由其妹妹一家照顾。为感谢妹妹一家,赵大娘立下遗嘱:去世后,自己所居住的房屋归妹妹所有。该遗嘱经人打印后,为确保万无一失,赵大娘又持遗嘱找到某法律服务所要求对该遗嘱见证,两名法律工作者核实情况后,在该遗嘱上签名见证并加盖了法律服务所的公章,赵大娘本人亦在遗嘱上签上名字和日期。事后,赵大娘的一双儿女认为该遗嘱并非代书遗嘱,其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无效遗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遗嘱的实质为代书遗嘱,虽有瑕疵却符合代书遗嘱形式,且系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遂认定其合法有效。
【说法】《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的遗嘱虽并非是由见证人所代书,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事后赵大娘的邻居证明,老人生前曾多次向他们提到该遗嘱,且所述内容均与诉争遗嘱的内容相吻合,该遗嘱的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形式上的瑕疵没有掩盖立遗嘱人的本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遗嘱房产门牌号虽有误名实不符以实主准
[案例]2014年11月9日,周大爷病重入院治疗:12月26日,周大爷亲笔写下遗书,内容为:本人病中,全靠弟弟及弟媳妇陪护在身边,给予长时间周到又绌致的照顾,无其他任何亲属、子女过问。因此,我今日立下遗嘱,本人去世后,将我所拥有的203号房屋产权及个人物品全部归弟弟所有,任何人不得有异议。遗书上有同室病友李某、主治医师王某、护士长杨某等3人的签名。周大爷去世后,周大爷的养女认为,立遗嘱人身份证写明其居住房号是201号,遗嘱上却故意写成203号,其写错房号的目的就是不愿意将自己唯一的房产赠给其弟弟,该遗书内容有误应当认定为无效。法院经审理后,确认遗嘱合法有效。
【说法】本案遗嘱指向的房号确实存在错误,导致遗赠房产名实不符。但对于名与实不符的民事纠纷,我国法律规定的事实认定原则是名实不符,以实为准。本案中,周大爷在医院所写的遗嘱,在形式上具备有效要件。周大爷实际居住的房号与遗嘱上写明的房号不一致,可能是因为周大爷记忆力下降所致。该遗嘱在内容上具备有效要件,而且遗嘱内容系老人真实意思表示,其房号写错之瑕疵并不影响其效力。
未现场见证的遗嘱未必无效
【案例】年近六旬的马大伯驾驶自家货车送货途中遭遇车祸,身受重伤。因现场并无他人,马大伯自感生命垂危,遂用手机联系一位朋友,向其交代了身后财产处置意见。马大伯在电话中明确表示:他所有的财产分为四份,其母亲、女儿、再婚妻子和他的姐姐各占一份。刘某当即用手机录音功能将马大伯的遗嘱录下。后来,马大伯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分割马大伯遗产时,马大伯的再婚妻子提出,该遗嘱不符合口头遗嘱要求,没有见证人在现场见证,应属无效。
【说法】《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马大伯遭遇车祸时,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将其设立遗嘱的真实意思告知见证人,见证人虽未与马大伯在同一现场,但电话录音功能已经将见证人与立遗嘱人连在了一起,与在同一现场并无两样,而且口头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背法律规定,口头遗嘱应当合法有效。
未有代书人签字的遗囑可以有效
【案例】赵大娘的一双儿女均在外地工作,虽每月均寄赡养费给老人,并每年都回家看望,但老人的晚年生活几乎由其妹妹一家照顾。为感谢妹妹一家,赵大娘立下遗嘱:去世后,自己所居住的房屋归妹妹所有。该遗嘱经人打印后,为确保万无一失,赵大娘又持遗嘱找到某法律服务所要求对该遗嘱见证,两名法律工作者核实情况后,在该遗嘱上签名见证并加盖了法律服务所的公章,赵大娘本人亦在遗嘱上签上名字和日期。事后,赵大娘的一双儿女认为该遗嘱并非代书遗嘱,其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无效遗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遗嘱的实质为代书遗嘱,虽有瑕疵却符合代书遗嘱形式,且系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遂认定其合法有效。
【说法】《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的遗嘱虽并非是由见证人所代书,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事后赵大娘的邻居证明,老人生前曾多次向他们提到该遗嘱,且所述内容均与诉争遗嘱的内容相吻合,该遗嘱的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形式上的瑕疵没有掩盖立遗嘱人的本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遗嘱房产门牌号虽有误名实不符以实主准
[案例]2014年11月9日,周大爷病重入院治疗:12月26日,周大爷亲笔写下遗书,内容为:本人病中,全靠弟弟及弟媳妇陪护在身边,给予长时间周到又绌致的照顾,无其他任何亲属、子女过问。因此,我今日立下遗嘱,本人去世后,将我所拥有的203号房屋产权及个人物品全部归弟弟所有,任何人不得有异议。遗书上有同室病友李某、主治医师王某、护士长杨某等3人的签名。周大爷去世后,周大爷的养女认为,立遗嘱人身份证写明其居住房号是201号,遗嘱上却故意写成203号,其写错房号的目的就是不愿意将自己唯一的房产赠给其弟弟,该遗书内容有误应当认定为无效。法院经审理后,确认遗嘱合法有效。
【说法】本案遗嘱指向的房号确实存在错误,导致遗赠房产名实不符。但对于名与实不符的民事纠纷,我国法律规定的事实认定原则是名实不符,以实为准。本案中,周大爷在医院所写的遗嘱,在形式上具备有效要件。周大爷实际居住的房号与遗嘱上写明的房号不一致,可能是因为周大爷记忆力下降所致。该遗嘱在内容上具备有效要件,而且遗嘱内容系老人真实意思表示,其房号写错之瑕疵并不影响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