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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对于旅游法中地接社的责任问题研究较少,存在的争议也比较多。文章对地接社与履行辅助人的概念进行了明晰,进一步探讨了组团社与地接社的法律关系,明确了组团社与地接社的关系为委托合同关系。地接社与组团杜的责任分配问题上,笔者认为两者不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由于地接社的过错导致的侵权,应由地接社承担责任,为了保障旅游者的权益,组团社可以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