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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都是企业保障员工人身安全的一种保险安排,但两者又是两类性质截然不同的险种。虽然二者在投保人、投保手续及费率决定因素等方面类似,但在保险标的、被保险人、赔付方式、对企业的作用以及在企业福利制度设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本文通过案例的分析,对两个险种进行多层面的对比分析,浅谈更适合企业良性发展的保险险种。
关键词:雇主责任险 人身意外险 比较
一、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的概念
团体人身保险是指用一张总括的保险单对一个团体的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的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或残疾的保险。其特点:(1)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是单位、组织, 被保险人是该团体的成员。(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其成员(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 即对被保险人生命的灭失和身体的受伤给予保险保障, 由此减少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经济负担。(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类别。
雇主责任险是指由雇主投保的, 保障其员工在受雇工作期间遭受意外而受伤、死亡或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死亡或伤残, 雇主因此而须负责的医药费、诉讼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其特点:(1)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是雇主(即单位), 被保险人是雇主。(2)雇主责任险的标的是一种责任, 即雇主依法和根据雇佣合同应对其员工在受雇工作期间遭受意外而受伤、死亡或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死亡或伤残, 因此而须负责的医药费、诉讼费及经济赔偿责任。(3)雇主责任险的费率主要由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决定。
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的比较
1.相似之处
1.1 投保人相同。二者的投保人都是单位、组织或团体。一般来说,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通常由投保人负担, 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也是由投保人负担。
1.2 投保手续类似。投保这两种保险均需填写团体保险投保单, 以一张总保险单保障所属员工。
1.3 确定费率的基本因素相同。这两个险种保险费率的确定都要考虑员工所属的职业类别。
2.不同之处二者的区别是,涉及不同险种即人身保险与责任保险的根本区别。
2.1 保险标的不同。
人身保险直接为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提供保险保障, 其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身故或残疾, 保险公司将给付相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金付给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或被保险人。
而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障对象是雇主, 其保险标的是雇主对雇员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雇主责任险的特征是具有偿付的替代性和保障性, 即代替被保险人(雇主)承担对雇员因工受伤、身故或患有相关职业病的经济偿付责任, 保障雇主免受经济赔偿、给付的风险;保险给付的基础是雇主对员工的伤亡负有法律责任, 否则, 即使雇员因工发生伤亡, 雇主在法律上没有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也不负责给付。
2.2 保险金额确定不同。
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 但是可以通过一定方式估算被保险人的生命价值。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是按照一定方式估算或按约定的价值确定, 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主要根据被保险人的身体残疾程度和保险金额。雇主对雇员的经济责任是可以在雇佣合同中确定的,确定雇主责任保险金给付时, 要考虑雇员的伤残程度和在特定时间段内的平均工资额。
2.3 费率确定方法不同。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根据被保险人所属的行业类别确定;雇主责任险的费率根据雇员的行业类别和工资额确定。
三、案例分析
2017年某月,某企业年轻员工张某在工作期间由于机械故障导致死亡,公司购买了一份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员工对应的身亡赔偿限额为 80 万元人民币。保险公司在事发后及时赔付张某家属 80 万元.但张某的家属找到企业仍然要求企业继续赔偿工亡补助金、抚恤补偿金、丧葬费等。企业认为自己已为张某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保险公司已经进行了赔偿,拒绝进行赔偿。张某的亲属遂将企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他们的诉求。
企业为其员工在某财产险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类似赔偿限额的雇主责任险,与企业现有的团体人身意外险比较如下:
案例中企业为其雇员张某投保的是某寿险公司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产品,在保险公司赔付给张某后,并不能免除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的雇主赔偿责任。
如果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作为员工安全的保障,其具有比团体人身意外险所不具有的优势。主要如下:
第一,从赔付金额上来看,两者的总体赔付金额相差并不悬殊,但雇主责任险赔付时,保险公司计算员工赔付标准后将赔款先行赔付到企业,企业按照雇佣合同中的约定,将赔款支付给员工家属,履行了相关的法律赔偿义务。免去了员工家属向公司继续追偿的法律风险。
第二,雇主责任保险保费可计入企业生产成本税前列支。从企业成本方面考虑,以本案例中所在的集团公司进行测算,预计投保雇主责任险保费约为1000万人民币。根据雇主责任保险保费可计入企业生产成本税前列支的规定,按一般企业所得税率为 25%为例,企业税后实际支付成本为:保费×(1-25%);而人身意外险只能从企业的福利费中列支,保费不能税前扣除。
第三,雇主责任险还可以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进行扩展,如24小时特约条款(包括上下班途中条款),就餐时间扩展条款、员工公务出国条款等等,基本上可以替代团体人身意外险承保范围内的全部责任。
由此案例可以看出,從企业角度出发投保时,既要考虑到保险能基本免除企业责任降低企业因事故造成的影响,又要考虑企业成本核算的合理。那么在商业保险中能够作为企业最优选择的是雇主责任保险,团体人身意外险产品不能替代雇主的法律赔偿责任,对企业成本的控制上也不及前者。
[1] 张倩,论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的比较与适用,华东政法大学,2011 年,第 30-31 页
[2]杜雨薇,试论我国雇主责任保险的制度构建,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10年第 4 期,第 17-19 页。
关键词:雇主责任险 人身意外险 比较
一、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的概念
团体人身保险是指用一张总括的保险单对一个团体的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的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或残疾的保险。其特点:(1)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是单位、组织, 被保险人是该团体的成员。(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其成员(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 即对被保险人生命的灭失和身体的受伤给予保险保障, 由此减少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经济负担。(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类别。
雇主责任险是指由雇主投保的, 保障其员工在受雇工作期间遭受意外而受伤、死亡或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死亡或伤残, 雇主因此而须负责的医药费、诉讼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其特点:(1)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是雇主(即单位), 被保险人是雇主。(2)雇主责任险的标的是一种责任, 即雇主依法和根据雇佣合同应对其员工在受雇工作期间遭受意外而受伤、死亡或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死亡或伤残, 因此而须负责的医药费、诉讼费及经济赔偿责任。(3)雇主责任险的费率主要由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决定。
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的比较
1.相似之处
1.1 投保人相同。二者的投保人都是单位、组织或团体。一般来说,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通常由投保人负担, 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也是由投保人负担。
1.2 投保手续类似。投保这两种保险均需填写团体保险投保单, 以一张总保险单保障所属员工。
1.3 确定费率的基本因素相同。这两个险种保险费率的确定都要考虑员工所属的职业类别。
2.不同之处二者的区别是,涉及不同险种即人身保险与责任保险的根本区别。
2.1 保险标的不同。
人身保险直接为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提供保险保障, 其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身故或残疾, 保险公司将给付相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金付给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或被保险人。
而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障对象是雇主, 其保险标的是雇主对雇员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雇主责任险的特征是具有偿付的替代性和保障性, 即代替被保险人(雇主)承担对雇员因工受伤、身故或患有相关职业病的经济偿付责任, 保障雇主免受经济赔偿、给付的风险;保险给付的基础是雇主对员工的伤亡负有法律责任, 否则, 即使雇员因工发生伤亡, 雇主在法律上没有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也不负责给付。
2.2 保险金额确定不同。
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 但是可以通过一定方式估算被保险人的生命价值。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是按照一定方式估算或按约定的价值确定, 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主要根据被保险人的身体残疾程度和保险金额。雇主对雇员的经济责任是可以在雇佣合同中确定的,确定雇主责任保险金给付时, 要考虑雇员的伤残程度和在特定时间段内的平均工资额。
2.3 费率确定方法不同。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根据被保险人所属的行业类别确定;雇主责任险的费率根据雇员的行业类别和工资额确定。
三、案例分析
2017年某月,某企业年轻员工张某在工作期间由于机械故障导致死亡,公司购买了一份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员工对应的身亡赔偿限额为 80 万元人民币。保险公司在事发后及时赔付张某家属 80 万元.但张某的家属找到企业仍然要求企业继续赔偿工亡补助金、抚恤补偿金、丧葬费等。企业认为自己已为张某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保险公司已经进行了赔偿,拒绝进行赔偿。张某的亲属遂将企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他们的诉求。
企业为其员工在某财产险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类似赔偿限额的雇主责任险,与企业现有的团体人身意外险比较如下:
案例中企业为其雇员张某投保的是某寿险公司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产品,在保险公司赔付给张某后,并不能免除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的雇主赔偿责任。
如果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作为员工安全的保障,其具有比团体人身意外险所不具有的优势。主要如下:
第一,从赔付金额上来看,两者的总体赔付金额相差并不悬殊,但雇主责任险赔付时,保险公司计算员工赔付标准后将赔款先行赔付到企业,企业按照雇佣合同中的约定,将赔款支付给员工家属,履行了相关的法律赔偿义务。免去了员工家属向公司继续追偿的法律风险。
第二,雇主责任保险保费可计入企业生产成本税前列支。从企业成本方面考虑,以本案例中所在的集团公司进行测算,预计投保雇主责任险保费约为1000万人民币。根据雇主责任保险保费可计入企业生产成本税前列支的规定,按一般企业所得税率为 25%为例,企业税后实际支付成本为:保费×(1-25%);而人身意外险只能从企业的福利费中列支,保费不能税前扣除。
第三,雇主责任险还可以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进行扩展,如24小时特约条款(包括上下班途中条款),就餐时间扩展条款、员工公务出国条款等等,基本上可以替代团体人身意外险承保范围内的全部责任。
由此案例可以看出,從企业角度出发投保时,既要考虑到保险能基本免除企业责任降低企业因事故造成的影响,又要考虑企业成本核算的合理。那么在商业保险中能够作为企业最优选择的是雇主责任保险,团体人身意外险产品不能替代雇主的法律赔偿责任,对企业成本的控制上也不及前者。
[1] 张倩,论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的比较与适用,华东政法大学,2011 年,第 30-31 页
[2]杜雨薇,试论我国雇主责任保险的制度构建,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10年第 4 期,第 17-1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