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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浦县地处台湾海峡西岸南部,与台湾仅一水之隔,是台胞的主要祖籍地,也是国务院最早一批赋予设立台商投资区权限的县份,设在该县长桥镇的台湾农民创业园又是国台办、农业部批准设立的全国两个台湾农民创业园之一,台商在漳浦投资活跃,台资企业数量多、总体规模大,是全省乃至全国台商投资最密集的县份之一,现已有513家台资企业落户,占全市的114强,随之而来的涉台民商事纠纷也不断增加。如何在审判中贯彻党的对台政策,依法维护好台商和台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吸引台商来大陆投资,促进两岸经贸合作向更高层面迈进,为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做出实实在在的工作。这些问题摆在了漳浦法院领导班子的面前。为此,该院高度重视涉台案件审判工作,依法维护好台商、台企的合法权益,特别是2007年7月27日成立“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合议庭”以来,探索了突出调解、拓宽服务、融合力量的工作模式,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共受理涉台民商事案件13件,审结10件,受理标的额331万元,履行到位91.6万元,到台资企业开展法律咨询3次,接受法律咨询71人次,并案外与工业区管委会、台办、台商联等部门、团体共同协调处理涉台纠纷12起19人次。开辟了一条涉台维权工作的“绿色通道”,努力营造台商投资、台资企业发展的良好司法环境。
坚持突出调解的维权渠道
该院充分认识到调解工作直接关系到台商、台资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台商投资、台资企业发展软环境的好坏,确定了“强化调解,耐心细致,情理交融,融情于法”的工作原则和“案结事了”的工作目标,将诉讼调解充分融入庭前、庭中、庭后各个环节,通过妥善化解矛盾来公平维护台商、台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接到案件后,该院工作人员先充分了解案情,找出当事人纠纷的症结所在,在开庭之前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思想引导、情感劝服,尽可能使双方找到意见结合点,为案件的和谐处理奠定良好的基础。半年多来,所办结的10件诉讼案件,调解撤诉的有9件,调解撤诉率达到了90%。如台湾某兰艺企业有限公司与某花博园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台湾某兰艺企业有限公司系台湾企业,首次到大陆投资,而花博园管理处是国有企业,该案处理不善,一方面可能影响台商到漳浦投资的信心,一方面则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该院在审理中慎之又慎。边审理边调解,多次召集双方进行座谈,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最后双方达成协议,握手言和。台湾某兰艺企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感于该县良好的投资司法环境,不但选择继续在该县投资设立新企业,还带动其子到该县投资办厂。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联颖公司(台资企业)发生合同争议,诉至该院。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抗情绪大,虽经多次做工作,仍无法调解。最终该院及时依法作出判决后,没有一判了事,而是抓住原先双方长期合作这一基础,尽力协调,强化宣传和说服教育工作,最终使他们在判后重新达成和解协议,使双方不因官司而翻脸,继续保持合作关系。
拓展服务领域的维权形式
该院在做好涉台案件审判的同时,积极拓宽法律服务领域,开展多种形式的案外维权活动,加大了法律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他们深入各工业区内与台商座谈,共进入台企召开座谈会2次,参与座谈的合资企业60家,发放《征求意见表》110份,并针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及存在漏洞,提出完善的建议,帮助台资企业解决法律难题和进行针对性整改,促进台资企业依法经营和健康发展。如落户黄仓工业园区的仂福公司,由于货款被拖欠而起诉。该院接案后,发现公司订立的合同不完整,交接货物手续欠缺,诉讼证据缺乏,遂向该公司提出了完善建议,得到该公司的采纳。同时走进企业建立信息采集网络,在各开发区设立信息采集点,收集掌握台资企业的相关信息及纠纷情况,主动服务,提前介入,争取将纠纷和矛盾化解消灭在萌芽状态,还向台商、台企、台属发放“维护台商权益联系卡”,坚持每两月一日的咨询日活动,定期开展对台商的法律咨询和诉讼指导,共开展法律咨询3场,接待来访和咨询71人次,受到了台商、台企的欢迎和肯定。如在湖西乡投资创业的台商同正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先生,因与另一来大陆经商的台商发生纠纷,但不了解大陆的法律规定,就循着联系卡找到了合议庭审判长,多次向他咨询相关事宜。虽然该纠纷的一方是台湾人,管辖权在中级法院,但每次咨询都受到热情接待和耐心指导,王先生对此很满意,后来又多次带着其他台商去咨询,并当着其他台商的面说:“以后我们台商在这里投资创业就有了依靠。”
发挥多方融合的维权力量
针对该县地域广袤、对台招商引资工作的蓬勃发展,各乡镇均有台商、台企,而且相对集中在各工业区并与工业区联系密切的实际,以及台办、台商联合会具有熟悉台资企业和台商的优势,该院充分利用这些社会资源,依托他们的有利条件,尽可能将涉台民商事案件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台办、台商联调解或协助疏导、劝服,并注意跟踪指导监督调解工作。对诉讼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主动与他们联系,提出协商、协办意见。同时,对台商向台商联要求解决与其他台商或大陆民事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台商联协调无果的,可要求“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合议庭”法官参与协调,并提供法律帮助。通过法院、政府相关部门、台商团体的协作互动,融合三方力量妥善解决涉台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半年多来,共委托管委会、台商联调解各类涉及台商的民商事案件6起,调解结案4起,调解成功率达66.7%,实现了办案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完美统一。如原告黄某虎诉被告彰亿公司(台资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被告的法人代表去向不明无法送达,该院主动与绥安开发区管委会联系,积极发挥开发区管委会在台商投资和商务往来中的纽带桥梁作用,通过开发区管委会寻找到被告法人代表,并将案件委托开发区管委会调解,终于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被告限期归还原告工程款128171元,原告放弃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求。该案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自动付清欠款,双方实现了“双赢”。
坚持突出调解的维权渠道
该院充分认识到调解工作直接关系到台商、台资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台商投资、台资企业发展软环境的好坏,确定了“强化调解,耐心细致,情理交融,融情于法”的工作原则和“案结事了”的工作目标,将诉讼调解充分融入庭前、庭中、庭后各个环节,通过妥善化解矛盾来公平维护台商、台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接到案件后,该院工作人员先充分了解案情,找出当事人纠纷的症结所在,在开庭之前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思想引导、情感劝服,尽可能使双方找到意见结合点,为案件的和谐处理奠定良好的基础。半年多来,所办结的10件诉讼案件,调解撤诉的有9件,调解撤诉率达到了90%。如台湾某兰艺企业有限公司与某花博园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台湾某兰艺企业有限公司系台湾企业,首次到大陆投资,而花博园管理处是国有企业,该案处理不善,一方面可能影响台商到漳浦投资的信心,一方面则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该院在审理中慎之又慎。边审理边调解,多次召集双方进行座谈,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最后双方达成协议,握手言和。台湾某兰艺企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感于该县良好的投资司法环境,不但选择继续在该县投资设立新企业,还带动其子到该县投资办厂。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联颖公司(台资企业)发生合同争议,诉至该院。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抗情绪大,虽经多次做工作,仍无法调解。最终该院及时依法作出判决后,没有一判了事,而是抓住原先双方长期合作这一基础,尽力协调,强化宣传和说服教育工作,最终使他们在判后重新达成和解协议,使双方不因官司而翻脸,继续保持合作关系。
拓展服务领域的维权形式
该院在做好涉台案件审判的同时,积极拓宽法律服务领域,开展多种形式的案外维权活动,加大了法律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他们深入各工业区内与台商座谈,共进入台企召开座谈会2次,参与座谈的合资企业60家,发放《征求意见表》110份,并针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及存在漏洞,提出完善的建议,帮助台资企业解决法律难题和进行针对性整改,促进台资企业依法经营和健康发展。如落户黄仓工业园区的仂福公司,由于货款被拖欠而起诉。该院接案后,发现公司订立的合同不完整,交接货物手续欠缺,诉讼证据缺乏,遂向该公司提出了完善建议,得到该公司的采纳。同时走进企业建立信息采集网络,在各开发区设立信息采集点,收集掌握台资企业的相关信息及纠纷情况,主动服务,提前介入,争取将纠纷和矛盾化解消灭在萌芽状态,还向台商、台企、台属发放“维护台商权益联系卡”,坚持每两月一日的咨询日活动,定期开展对台商的法律咨询和诉讼指导,共开展法律咨询3场,接待来访和咨询71人次,受到了台商、台企的欢迎和肯定。如在湖西乡投资创业的台商同正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先生,因与另一来大陆经商的台商发生纠纷,但不了解大陆的法律规定,就循着联系卡找到了合议庭审判长,多次向他咨询相关事宜。虽然该纠纷的一方是台湾人,管辖权在中级法院,但每次咨询都受到热情接待和耐心指导,王先生对此很满意,后来又多次带着其他台商去咨询,并当着其他台商的面说:“以后我们台商在这里投资创业就有了依靠。”
发挥多方融合的维权力量
针对该县地域广袤、对台招商引资工作的蓬勃发展,各乡镇均有台商、台企,而且相对集中在各工业区并与工业区联系密切的实际,以及台办、台商联合会具有熟悉台资企业和台商的优势,该院充分利用这些社会资源,依托他们的有利条件,尽可能将涉台民商事案件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台办、台商联调解或协助疏导、劝服,并注意跟踪指导监督调解工作。对诉讼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主动与他们联系,提出协商、协办意见。同时,对台商向台商联要求解决与其他台商或大陆民事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台商联协调无果的,可要求“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合议庭”法官参与协调,并提供法律帮助。通过法院、政府相关部门、台商团体的协作互动,融合三方力量妥善解决涉台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半年多来,共委托管委会、台商联调解各类涉及台商的民商事案件6起,调解结案4起,调解成功率达66.7%,实现了办案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完美统一。如原告黄某虎诉被告彰亿公司(台资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被告的法人代表去向不明无法送达,该院主动与绥安开发区管委会联系,积极发挥开发区管委会在台商投资和商务往来中的纽带桥梁作用,通过开发区管委会寻找到被告法人代表,并将案件委托开发区管委会调解,终于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被告限期归还原告工程款128171元,原告放弃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求。该案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自动付清欠款,双方实现了“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