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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三次修订着眼于公司资本制度的革新,确立了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并简化了公司注册登记的事项,对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完全取消资本信用将削弱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障,应通过加快构建市场主体征信体系、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等措施,巩固《公司法》修订的最新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