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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也有发展变化,这主要表现为程序方面的不断完善和实体方面不断拓宽案件受理范围。“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发展变化也给我国带来一些问题:不断扩大“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管辖权可能会损害国家经济主权,逐渐放弃“逐案审批权”可能引发投资者滥诉。为了应对这些变化,我国今后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时,应规定“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设置“重大安全例外”条款以缩小“中心”的管辖范围,注意“中心”与其他争端解决方式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