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期法律风险对策

来源 :现代企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engxianwei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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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改委提供的数据显示,截止2008年7月,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已经突破15万家,实现产值2300亿元,上交利税210多亿元,出口创汇70多亿美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兴起对于推动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优化和提升我国产业结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增加税收、解决就业等均起着重要作用。市场经济下,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应置于法律框架内,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相对复杂,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如何识别和克服法律风险,保证企业稳步成长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期法律风险成因及种类
  
  1.法人治理制衡机制缺位风险。尽管科技型中小企业基本上摆脱了传统体制的束缚,但家族式经营管理特征仍然明显,法人治理结构制衡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职业经理人尚未正式登场。据国家统计局2007年统计资料,科技型中小企业中90%的最大股东是董事长或董事长兼总经理,85%的企业创办人是企业负责人,其中60%的企业创办人是董事长或董事长兼总经理,企业最高决策权力集中于企业的最初创办人,而总经理或经理相当一部分来自经营者家族成员,尤其是私营科技型中小企业中,90%的企业总经理就是企业的创办人,法人治理制衡机制缺位,企业对创始人依赖性强。股权过度集中甚至家族制管理,导致科技型中小企业较普遍存在组织结构不规范、产权结构不合理、权属不清,运作独立性差、内控机制不健全、社会信用观念缺乏的组织管理法律风险。
  2.税收歧重和税收优惠缺失风险。现行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规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存在不利,税负重、税收优惠不到位,表现为:其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增值税税负较一般企业重。我国“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不予扣除,而科技型企业成本中的长期资本投入比重大,资本有机构成较高,高新技术产品大多为高附加值产品,消耗的原材料少,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较少,而不属于抵扣范围的技术转让费、固定资产购入费所占比重很大,增值税的规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尤其对从事软件开发的科技型企业成长不利;其二,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无形资产证券化筹资视为特殊目的,现行税法规定对特殊目的企业缴纳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对特殊目的企业征税,企业无形资产证券化的任何收益都会记入损益,并纳税,对遭受的损失,因其出售不在企业正常经营范围以内,不能抵税,加重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税收负担;其三,现行税收优惠主要是对科技型企业科研成果的优惠,而忽视对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研究开发环节的优惠,另外,税收优惠鼓励科技型企业加大风险投资,对中小微利企业实质没有优惠,尤其对不断投入风险资金和正处在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毫无作用。
  3.融通资金法律风险。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费用大、风险高,现金净流入少、投入却较多,加之初始投资有限,存在创新潜力与资金短缺的矛盾。这一时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是银行贷款,由于绝大多数技术吸纳型中小科技企业在创业成长期因无业绩、信誉和可供抵押的物质资产,融资能力薄弱,加之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期蕴涵技术和市场风险,依据各银行信贷现行规定,金融机构为回避风险,一般不会提供贷款。银行间接融资难的直接原因是企业自身信用不足,而深层次原因则是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产权法律保障不利。
  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投资)是中小科技型企业融资的新途径,但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证券融资也会遇到一系列法律障碍,如在知识产权转让过程中,知识产权抵押、定价、转让缺乏法律依据;现行法律对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格和投资方向界定严格,阻碍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由于《企业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限制,特殊目的公司不能以发行证券的收入购买基础资产,知识产权难以实现“真实出售”。此外,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上市存在着更大的隐性风险,企业上市通常采取直接上市和买壳上市,目前国内企业直接上市标准过高,成长期中小科技企业可行的只能是买壳上市。表面上看,买壳上市可以不必经改制上市程序,在较短期内上市,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财务公开和补交欠税的麻烦,但是上市公司壳资源大多数债务或担保陷阱多,职工安置包袱重,如果买壳方没有对“壳”公司历史做出充分的了解,没有对债权人的索债请求、偿还日期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而产生的一些或有负债等债务问题做充分调查,债权人可能会趁机通过法律的手段取得上市公司资产或分割买壳方已经取得的股权,令中小科技企业失去资本控制权,这种潜在的法律风险往往是企业始料未及的。
  4.市场经济转型期不当竞争风险。目前,我国处于经济与政治体制转型时期,体制转型和开放给科技型中小企业带来大量的市场机会,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希望通过把握市场机会上项目寻求发展,然而,转型期市场存在一些不正当竞争、不规范经营,企业在识别和把握市场机会时可能投机,影响科技型中小企业活动及资源配置的有序性与计划,破坏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期经营战略的连续性与稳定,产生企业组织、控制和正常管理活动风险。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期法律风险应对策略
  
  现实环境中,必要从社会、政府和经营者角度,多层面、系统地创设涉及组织机构、资金融通、证券投资、知识产权保护、正当竞争等法律风险的应对策略,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适应市场经济法制化要求,主动意识和规避法律风险,优化产业结构。
  1.完善政府立法,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法律风险。科技型中小企业极具创新活力和生命力,是集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和风险密集型为一体的最具潜力的高成长性企业群体,其发展有赖于政府协调支持和相关立法健全。须完善的立法包括:《科技进步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增加国家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现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培育新产业、推动经济增长的技术创新活动等相关内容,以实现国家对成长期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创新能力,但又严重匮乏资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帮助降低技术开发和转化中的风险,培育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制度环境;《知识产权法》中立法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专利、商标、技术秘密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最主要的无形财产,加强相关立法是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生存并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完善《税法》,从税收中性原则出发,实现公平计税,对特殊目的公司成长中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待特殊目的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再逐步征税;《政府采购法》中规定各级政府实施集中采购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产品采取倾斜政策,为科技企业拓宽产品市场,间接支持中小企业成长期发展。此外,还须建立和完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的有关各种法律,如中小企业促进法、金融法、环境法、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使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2.加大国家创新基金资助,提高知识创新抗法律风险能力。据国际社会经验,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以政府投入和提供贷款贴息为主。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我国政府自1999年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及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水平高、具备产业化前景、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增强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创新抗风险能力,应该加大国家创新基金资助,具体实现方式为:其一,加强政府与市场组织的结合,以支持企业竞争前研究开发为重点,在中央建立创新专项基金和火炬计划,建立专门用于科技成果转化、中小科技企业孵化的“种子资金”和孵化基金、担保基金,注重创新基金与其他相关科技计划的衔接,集成资源,明确创新基金发放程序、资产抵押、投资主体方面的规定,发挥创新基金的引导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的项目支持环境;其二,依靠地方,充分发挥地方优势和积极性,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金项目、火炬计划与对科技型企业的地方财政补贴相结合,地方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扩大和推进地方性的创新基金,明确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加强与国家创新基金的互动和集成优势,共同促进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3.健全融资机制,减少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障碍。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银行担保贷款和贷款优惠政策。其中,银行担保贷款是指借款方向银行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方保证人作为还款保证方,借款方不能履约还款时,银行按约定要求保证人履行或承担清偿贷款连带责任的借款方式;贷款优惠政策是指建立振兴科技企业的特别贷款制度,例如,对成长期科技企业通过银行透支、贸易信贷方式进行短期融通资金,通过银行信贷、财产抵押、自发信用券、发行股票等方式取得中期资产。通过担保贷款和贷款优惠,解决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银行信用贷款难的问题。②建立风险投资体系,实现制度创新。风险投资被公认为是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问题的最主要融资方式,作为科技与金融相結合的投资机制,风险投资目的在于转变风险企业资金筹措方式,变间接融资为主为直接融资为主,使风险企业在不用担保的情况下筹措到低息资金。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科技型企业的风险证券市场和风险投资鼓励政策。为此,应积极探索保障实际资本与知识资本相结合的风险投资,促进企业科技发展,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风险。
  4.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自我约束。科技型中小企业常见家族式管理存在诸多缺陷,为保证成长期企业稳步发展,企业应加强自我约束,内容涉及:首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保障企业成长期产权明晰,股权结构优化、治理机制健全;其次,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保证企业各项活动和财务收支在国家的法律及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规范运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合法;再其次,加强科技开发和转化经营管理,提高生产经营透明度,防范商业欺诈;最后,遵守行业自律,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开展经营活动,建立诚信经营自律机制,及时预测潜在的问题和法律风险,防范于未然。
  (作者单位:湖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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