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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服务的审慎监管是我国现行最重要的监管方式,在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之下,我国金融服务快速发展,审慎监管亦需要不断地适应市场的变化,如果审慎监管不能快速的适应市场的发展,将会的金融服务行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阻碍。笔者从审慎监管的产生发展历史,思想变化和审慎监管在当今金融服务的领域弊端进行分析。从立法方面,司法方面,执法方面和守法方面进行全方位进行阐述,力求能够寻求金融服务下的审慎监管能够更好的适应当今的市场发展。
关键词:监管 审慎经营 法律分析
一、金融服务和审慎监管的概念
金融服务主要是指各种的金融机构通过使用货币交易手段吸收有价物品,能够做到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和顾客得到共同的快速获益、满足生活活动的需要。金融服务的广义概念,是指在金融业这个整个行业能够使其多种功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快速的发展。
审慎监管,对金融机构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和状况的监督和管理。我国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才建立起来,我国现在还是处于社会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国家主要通过对 "金融监管" 或 "银行业监管" 中监管过程所产生的概念。
二、我国金融服务审慎监管的历史思想变化
在探讨这个问题的时候,笔者认为要首先区分监管和管制的概念的区分,如果不能区分这俩个概念,就无从谈起关于审慎监管的思想变化,关于金融方面的管制和金融方面的监管,但是解释不免差强人意。笔者认为关于管制这个概念是从国外传进来的,中国的本土并没有关于管制的历史背景,关于管制的翻译的过程中,各个学者也是有关于自己的想法在里面。管制从英文翻译过来基本含义为规制,传统学术比较喜欢用“管制”和“监管”,管制,是进行对管理对象进行直接的管控和制约,比监管有更强干预的意思在里面,而关于监管这个问题,主要是从外面,依据已经形成的规则进行监督和约束。
计划经济时期的金融管理思想。由于马克思主义关于金融思想的传入,马克思的诸多著作中关于金融方面的《资本论》《共产党宣言》中曾提出国家对待银行这一组织关于的政策思想:无产阶级对银行的把控必须是完全的,成立国家的银行来对私人银行的替代,实行金融方面的垄断,严格禁止私人关于银行业的介入,完全的实行银行国有化,无产阶级国家一定要把信贷掌握在手中,主要是通过国家资本化和独享垄断权的国家银行的手段,来实现信贷绝对把控。
改革开放后的金融服务的审慎监管原则。即使是实行金融服务的审慎监管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从1979年到1984年,中国进行初步的金融体制改革,主要是发挥金融机构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扩大其作用,打破了中国的传统的一大二公的垄断形式,在这个阶段我国不断引进西方关于金融服务方面监管体制的先机思想,对中国境内的利率思想不能在实行像计划经济时期的一刀切办法,实现利率差别化,市场化,成立银监会,来实现银监会和中央银行的交叉和分工配合管理。
三、审慎监管的弊端分析
我国现在的银行监管主要是审慎监管的原则,审慎监管是对我国的各种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持防范金融和化解各种金融风险带来的金融问题为主要目的,制定了各种的金融机构必须遵守的严密的谨慎的行为规则,对金融机构的客观评价,对金融的风险进行及时检测,预警和把控的模式。
审慎监管和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现如今,我国的金融业呈现缤纷的发展趋势,各种先进的金融产品需要得到市场的认可,而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很多的金融产品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地方商业银行和四大国有银行作为我国金融机构的中坚力量,对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的四大国有银行成立时间比较早,能够得到国家的财政大力支持,而呈现出一往无前的发展势头。
金融机构要想建立新的分支机构,拓展新的地区,必须要得到银监会的批准,对分支机构的设置严格按照地区发展水平建立,商业银行不能根据各自的经营业务来进行设立分支机构,这种审慎监管原则,虽然能够使商业银行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候,保证稳定持久的运行。笔者认为,商业银行既然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经营,要符合自己的商业经营理念,銀行监管法也规定说商业银行在进行管理时本法有规定按照本法来施行,本法无规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互联网+时代快速发展,审慎监管显然是不能更上时代的步伐,很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兴起,对现实金融行业的快速冲击,实体金融业要想开展新兴的网络支付方式和资金流转方式,必须要经过银监会的审批,在网络快速发展的时代下,想要在金融竞争如此激烈的发展情况下,必须要快速的进行创新和进行市场观察。
四、金融服务审慎监管的法律问题
从中国目前的立法来看主要是商业银行法和银行监管法来管控银行业的运营活动,通过证券投资法和证券监管法来对证券行业的把控和稳定运行,中国已经建立了关于金融服务的监管的法律部门体系和体制来实现对中国金融服务的监控。但是法律的滞后性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在成文法的国家里,金融服务行业的审慎管理还只是停留在立法时的模式,我国为了实现金融服务的稳定运行,通过颁布大量的条例来实现对金融服务的监控,无法让人能够对中国的监管实现体例化,专业化。
中国关于对金融服务的监管的司法队伍专业化程度不够,不能很好的理解法律的规定,对审慎原则的把握程度不够到位,无法实现宽严相济,对于一个新兴的金融服务的兴起,先想到的是这个会打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不稳定,而事先取缔。金融服务的微观调控和宏观管理分管之治并不明确,把所有的监管职责交给银监会并不是一个好的方法,没有哪个机构能够单独的有能力,有权利,有职责去监管某一行业的全部监管职责,去面对整个金融的不稳定的,潜在的风险,并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能够防范风险,保障整个金融体系平稳的运行。
五、探究金融服务审慎监管的法律对策
关于金融监管下的审慎监管原则,只有做到立法,执法等各方面形成高效有序的运行体系和模式,金融服务行业在审慎监管下发挥最大的金融服务职能,有效保证中国的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加强立法上的金融服务的审慎监管,明确各个立法机关的立法职责,不同的立法机关对金融服务的各方面进行立法,术业有专攻,针对性的立法能够使审慎监管在金融服务有效的得到具体实施,不会因为立法的不明确性和滞后性,使审慎监管的法律束之高阁。
通过行政法规对金融行业进行具体细节的规范,形成一套完成的操作体系,让金融服务能够真正的为人民的生活带来福祉,由于金融行业的日新月异,各种立法文件很难跟上变化,国家还需要对金融调控以文件形式来进行规划,但是政府的立法文件,不能过度的实行,导致法不做准而已政府的红头文件作为行为准则,只有在金融服务的行业出现法规做不出及时的调整,才能够使得文件来快速的解决金融问题。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来决定的,不是凭空产生出来的,但是只有不断的加强立法方面的技术,参考民意,在年初的时候提出立法项目和立法建议,不断让法律跟上社会形势的发展,才是我们进行有效立法的应有之义。法律与政策做到有效的衔接。我国现在还是发展中国家,实施稳定政策,包括财政和金融方面,是我国现在的正确的选择,我国经历金融危机后,比照英美,这些发达国家,我国金融方面的改革力度明显要小。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和金融的发展形势明显还是存在不一致的,主要是混业的经营和对各个行实行分业监管,但是我国2018年实行的国家机构的改革,明显解决了这一弊端,我国关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自为营,不能实现有效的相互配合来对金融服务实行审慎监管,只有能够让是三个机构有效的充分的协调起来才能更好的发挥我国发挥在金融服务方面监管的制度优势和政治优势。
参考文献
[1]影子银行法律监管对策研究[J]. 李月红.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7(03)
[2]监管新规实施效应分析[J]. 张瑞怀. 中国金融. 2013(02)
关键词:监管 审慎经营 法律分析
一、金融服务和审慎监管的概念
金融服务主要是指各种的金融机构通过使用货币交易手段吸收有价物品,能够做到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和顾客得到共同的快速获益、满足生活活动的需要。金融服务的广义概念,是指在金融业这个整个行业能够使其多种功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快速的发展。
审慎监管,对金融机构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和状况的监督和管理。我国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才建立起来,我国现在还是处于社会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国家主要通过对 "金融监管" 或 "银行业监管" 中监管过程所产生的概念。
二、我国金融服务审慎监管的历史思想变化
在探讨这个问题的时候,笔者认为要首先区分监管和管制的概念的区分,如果不能区分这俩个概念,就无从谈起关于审慎监管的思想变化,关于金融方面的管制和金融方面的监管,但是解释不免差强人意。笔者认为关于管制这个概念是从国外传进来的,中国的本土并没有关于管制的历史背景,关于管制的翻译的过程中,各个学者也是有关于自己的想法在里面。管制从英文翻译过来基本含义为规制,传统学术比较喜欢用“管制”和“监管”,管制,是进行对管理对象进行直接的管控和制约,比监管有更强干预的意思在里面,而关于监管这个问题,主要是从外面,依据已经形成的规则进行监督和约束。
计划经济时期的金融管理思想。由于马克思主义关于金融思想的传入,马克思的诸多著作中关于金融方面的《资本论》《共产党宣言》中曾提出国家对待银行这一组织关于的政策思想:无产阶级对银行的把控必须是完全的,成立国家的银行来对私人银行的替代,实行金融方面的垄断,严格禁止私人关于银行业的介入,完全的实行银行国有化,无产阶级国家一定要把信贷掌握在手中,主要是通过国家资本化和独享垄断权的国家银行的手段,来实现信贷绝对把控。
改革开放后的金融服务的审慎监管原则。即使是实行金融服务的审慎监管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从1979年到1984年,中国进行初步的金融体制改革,主要是发挥金融机构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扩大其作用,打破了中国的传统的一大二公的垄断形式,在这个阶段我国不断引进西方关于金融服务方面监管体制的先机思想,对中国境内的利率思想不能在实行像计划经济时期的一刀切办法,实现利率差别化,市场化,成立银监会,来实现银监会和中央银行的交叉和分工配合管理。
三、审慎监管的弊端分析
我国现在的银行监管主要是审慎监管的原则,审慎监管是对我国的各种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持防范金融和化解各种金融风险带来的金融问题为主要目的,制定了各种的金融机构必须遵守的严密的谨慎的行为规则,对金融机构的客观评价,对金融的风险进行及时检测,预警和把控的模式。
审慎监管和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现如今,我国的金融业呈现缤纷的发展趋势,各种先进的金融产品需要得到市场的认可,而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很多的金融产品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地方商业银行和四大国有银行作为我国金融机构的中坚力量,对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的四大国有银行成立时间比较早,能够得到国家的财政大力支持,而呈现出一往无前的发展势头。
金融机构要想建立新的分支机构,拓展新的地区,必须要得到银监会的批准,对分支机构的设置严格按照地区发展水平建立,商业银行不能根据各自的经营业务来进行设立分支机构,这种审慎监管原则,虽然能够使商业银行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候,保证稳定持久的运行。笔者认为,商业银行既然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经营,要符合自己的商业经营理念,銀行监管法也规定说商业银行在进行管理时本法有规定按照本法来施行,本法无规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互联网+时代快速发展,审慎监管显然是不能更上时代的步伐,很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兴起,对现实金融行业的快速冲击,实体金融业要想开展新兴的网络支付方式和资金流转方式,必须要经过银监会的审批,在网络快速发展的时代下,想要在金融竞争如此激烈的发展情况下,必须要快速的进行创新和进行市场观察。
四、金融服务审慎监管的法律问题
从中国目前的立法来看主要是商业银行法和银行监管法来管控银行业的运营活动,通过证券投资法和证券监管法来对证券行业的把控和稳定运行,中国已经建立了关于金融服务的监管的法律部门体系和体制来实现对中国金融服务的监控。但是法律的滞后性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在成文法的国家里,金融服务行业的审慎管理还只是停留在立法时的模式,我国为了实现金融服务的稳定运行,通过颁布大量的条例来实现对金融服务的监控,无法让人能够对中国的监管实现体例化,专业化。
中国关于对金融服务的监管的司法队伍专业化程度不够,不能很好的理解法律的规定,对审慎原则的把握程度不够到位,无法实现宽严相济,对于一个新兴的金融服务的兴起,先想到的是这个会打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不稳定,而事先取缔。金融服务的微观调控和宏观管理分管之治并不明确,把所有的监管职责交给银监会并不是一个好的方法,没有哪个机构能够单独的有能力,有权利,有职责去监管某一行业的全部监管职责,去面对整个金融的不稳定的,潜在的风险,并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能够防范风险,保障整个金融体系平稳的运行。
五、探究金融服务审慎监管的法律对策
关于金融监管下的审慎监管原则,只有做到立法,执法等各方面形成高效有序的运行体系和模式,金融服务行业在审慎监管下发挥最大的金融服务职能,有效保证中国的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加强立法上的金融服务的审慎监管,明确各个立法机关的立法职责,不同的立法机关对金融服务的各方面进行立法,术业有专攻,针对性的立法能够使审慎监管在金融服务有效的得到具体实施,不会因为立法的不明确性和滞后性,使审慎监管的法律束之高阁。
通过行政法规对金融行业进行具体细节的规范,形成一套完成的操作体系,让金融服务能够真正的为人民的生活带来福祉,由于金融行业的日新月异,各种立法文件很难跟上变化,国家还需要对金融调控以文件形式来进行规划,但是政府的立法文件,不能过度的实行,导致法不做准而已政府的红头文件作为行为准则,只有在金融服务的行业出现法规做不出及时的调整,才能够使得文件来快速的解决金融问题。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来决定的,不是凭空产生出来的,但是只有不断的加强立法方面的技术,参考民意,在年初的时候提出立法项目和立法建议,不断让法律跟上社会形势的发展,才是我们进行有效立法的应有之义。法律与政策做到有效的衔接。我国现在还是发展中国家,实施稳定政策,包括财政和金融方面,是我国现在的正确的选择,我国经历金融危机后,比照英美,这些发达国家,我国金融方面的改革力度明显要小。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和金融的发展形势明显还是存在不一致的,主要是混业的经营和对各个行实行分业监管,但是我国2018年实行的国家机构的改革,明显解决了这一弊端,我国关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自为营,不能实现有效的相互配合来对金融服务实行审慎监管,只有能够让是三个机构有效的充分的协调起来才能更好的发挥我国发挥在金融服务方面监管的制度优势和政治优势。
参考文献
[1]影子银行法律监管对策研究[J]. 李月红.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7(03)
[2]监管新规实施效应分析[J]. 张瑞怀. 中国金融. 2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