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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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现就《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制定本条例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
  首先,是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需要。早在1987年,我省就提前全国13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去年年底,全省60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数为897万人,占总人口的18.63%,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140万,占老年人口的15.6%。预计到2020年,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1186万人,占总人口的24%,人口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迫切需要作出制度安排。
  其次,是适应我省社会养老服务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目前,我省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已基本形成,在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服务需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各地在工作实践中总结了不少经验做法。今年上半年,省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为推动相关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提供了政策保障,这些都需要通过法制化的方式加以巩固和提升。
  第三,是发挥人大立法引领和制度推动的需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坚持民生导向、问题导向,针对我省社会养老服务工作,开展专项监督、专题询问和代表满意度测评,并在监督工作基础上,把立法决策同发展改革决策更好地结合起来,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结合本省实际,积极推进社会养老服务立法是人大职能所系。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由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直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今年3月,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成立起草小组,法工委、民政厅、省政府法制办共同参与框架设计和条文修改。5月以来,我们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集中梳理重点、难点和亮点,起草了初稿。7月中旬,书面征求省有关部门和11个设区的市、90个县(市、区)人大的意见。8月,分别赴杭州、衢州及西湖、上城、桐乡、镇海、余姚、建德、桐庐、常山等地进行深入调研,认真听取政府部门、省人大代表、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员会、老年协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老年人等各方面意见。8月下旬,召开专家论证会和省有关部门座谈会进行研究修改,在草案逐步完善的基础上,送省政府征求意见。在此期间,省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就此提出明确要求并给予有力指导。9月4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认为草案趋于成熟,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草案共九章五十七条,分别为总则、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服务人员、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重点说明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基本原则。多年实践表明,在社会养老服务工作中,政府是主导,社会力量是主体,亲情赡养是义务。为正确把握养老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草案规定:“本省社会养老服务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草案第四条)
  (二)关于政府职责。为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统筹发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养老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行业规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老龄工作等20个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社会养老服务工作,乡镇街道承担本区域内社会养老服务的相关工作。(草案第五条至第八条)
  (三)关于居家养老服务。目前大多数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这是传统养老方式的传承,是养老的基础。为支持和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草案规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履行养老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有计划地推进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推进便民信息网、远程监控、无线呼叫等科技手段开展养老服务,鼓励邻里互助、银龄互助、志愿服务。(草案第二章)
  (四)关于社区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是老年人养老的重要依托。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网点(草案第十五条);区分城镇新建住宅小区、老城区,明确不同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标准及方式(草案第十六条);针对托老所、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管理和运营中存在的问题,规定上述设施建成后,由村、社区或受委托的专业组织和机构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工作。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农村基层老年人协会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建设和运营。(草案第十七条)
  (五)关于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是养老事业的支撑力量,为促进和规范机构养老服务工作,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定政府要有计划地兴建养老机构(草案第十九条)。二是明确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责任。草案规定“公办养老机构应当保障农村五保、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优先考虑其他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失智、失独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提高效率,草案规定:“公办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公办民营、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实行市场化运营”(草案第二十一条)。为体现经济节约的原则,草案还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的设施设备应当做到经济实用(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三是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为保证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草案规定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居住用房、公共服务用房等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草案第二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员(草案第二十四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草案第二十五条);并特别强调了“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督促和协助养老机构做好收住老年人的安置工作”。(草案第二十八条)   (六)关于服务人员。针对养老服务人员队伍总量不足、素质不高、待遇偏低、流动性大等问题,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相关专业,培育养老服务专业人才(草案第三十条);鼓励高校、职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和管理工作,并按规定予以奖励和补助(草案第三十二条);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培训和鉴定补贴(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养老护理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与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相适应,逐步改善和提高其地位和待遇,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养老护理人员职位工资指导价位。(草案第三十五条)
  (七)关于保障措施。为促进养老服务业特别是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草案单设一章(第六章),规定了多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从财税扶持角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旨在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专项资金,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制度,明确民办养老机构可以享受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以及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设施按照规定享受税费减免(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二是从土地扶持角度,规定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给予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参照成本逼近法或者收益还原法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一、二、三款)。三是从融资扶持角度,规定养老机构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可以办理抵押登记(草案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四是从养医融合扶持的角度,鼓励兴办老年康复医院等老龄型医疗机构,提高老年医疗康复水平。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设立内部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纳入医保定点。(草案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款)
  (八)关于监督管理。在社会养老服务工作中,促进是方法,管理是手段。一是规定建立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评估意见是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或者政府养老服务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草案第四十六条)。二是规定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不断提高养老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草案第四十七条)。三是规定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管理水平评估制度,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草案第四十八条)。四是规定审计监督、物价监督、诚信监督、安全检查制度等。(草案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一条)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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