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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景 《建筑法》较早提出合理使用寿命一词,其“寿命”可理解为“年限”。《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丁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都明确提出了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并规定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标准合同中,关于设计人责任的条款也要求写入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在《建筑法》、《合同法》中只限于原则性的规定,而在两个《条例》中有严格的要求。明确规定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危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设计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