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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关于产品责任法律规定中的责任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而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对商标所有人产品责任的司法解释,将商标所有人纳入“生产者”范畴,将其列为产品责任的主体之一。从赋予商标所有人法定义务,至对其科以民事法律责任,既扩大了产品责任主体的范围,也增加了商标所有人的责任承担,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商标所有人 产品责任 消费者权益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87-01
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在购买商品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交易风险和产品隐患。尽管,我国出台的《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法条都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有关条款中的一些定义过于模糊,既不利于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对案件的裁量,也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产品责任中商标所有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商标所有人是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或产品的提供者。前者商标所有人生产的产品发生质量事故造成他人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此时,商标所有人承担的产品责任系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后者商标所有人虽然不是产品的直接生产者,但对其提供的全部或部分的产品在使用性能、产品标准或质量状况等方面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商标所有人非产品的生产者或提供者。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当被许可人在产品上显著标明自己不同与许可人产品的标示或在经营中明确自己与许可人之间的关系表明自己的独立性,足以使消费者不会在选择时产生混淆,则商标所有人对该产品侵权导致的后果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商标所有人产品责任的范围
商标所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缺陷产品造成的、必须与产品缺陷有因果关系的损害,是对使用缺陷产品所导致的死亡、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的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三、商标所有人责任范围扩大的原因
从商标对消费者心理的影响而言,商标是指能够将不同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感知的标记。一旦消费者习惯于将一个特定的商标作为特定商品质量的符号,他就会确信其购买的这种商标的商品具有质量的一致性。然而,在交易过程中由于信息的不透明决定了处于弱势的消费者依然以为自己购买的商品或享受的服务就是该商标所属的商标所有人,对于商标的信赖决定了消费者仍然会将该商标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作为自己的第一选择。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将商标所有人的监督责任扩大到对产品侵权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加重和严格了商标所有人的风险责任,最重要的是对消费者的权益给予了积极的保护。
四、实践中的运用
自从麦当劳1990年在深圳开设中国第一家分店以来,麦当劳目前已经在中国开设了400多家分店。麦当劳在全球各地都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扩张,商业特許经营的经营模式的核心要素之一就是商标权。
1995年两名中国公民在驾驶一辆雪佛兰牌轿车发生翻车事故。原告荆某、张某认为车祸原因是由于车轴存在质量问题所致,遂以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和通用汽车海外公司(以下简称“通用海外公司”)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经调查,该事故车辆的实际生产商是通用汽车巴西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巴西公司”),通用公司是商标所有人和许可人,但并不是该车的实际生产商和销售商,而通用海外公司既不是商标所有人,也不是该车的实际生产商。对于通用巴西公司、通用海外公司和通用公司是否均可作为本案的被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1日做出《批复》认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据此,确定本案涉及的三家公司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五、总结
现今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商品交换不断扩大,大量的产品已经不是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直接买卖,而是经过许多流通环节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在竞争激烈的生产经济条件下,不少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假、掺杂和从事伪造假冒等行为,以牟取非法利益,进而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扩大产品责任主体范围、明确商标所有人的产品责任的司法解释。平等保护每一个合法公民的权益,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这将始终成为我国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坚持的宗旨和不断努力的方向。
注释:
张戢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类法典(应用版6)知识产权法典.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95页.
冯晔,冯晓青.商标法与公共利益.中国知识产权报.2006(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2年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认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法释[2002]22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2年7月4日通过,同年7月28日起试行)。
参考文献:
[1]祝铭山主编.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2]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金福海.消费者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关键词商标所有人 产品责任 消费者权益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87-01
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在购买商品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交易风险和产品隐患。尽管,我国出台的《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法条都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有关条款中的一些定义过于模糊,既不利于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对案件的裁量,也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产品责任中商标所有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商标所有人是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或产品的提供者。前者商标所有人生产的产品发生质量事故造成他人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此时,商标所有人承担的产品责任系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后者商标所有人虽然不是产品的直接生产者,但对其提供的全部或部分的产品在使用性能、产品标准或质量状况等方面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商标所有人非产品的生产者或提供者。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当被许可人在产品上显著标明自己不同与许可人产品的标示或在经营中明确自己与许可人之间的关系表明自己的独立性,足以使消费者不会在选择时产生混淆,则商标所有人对该产品侵权导致的后果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商标所有人产品责任的范围
商标所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缺陷产品造成的、必须与产品缺陷有因果关系的损害,是对使用缺陷产品所导致的死亡、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的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三、商标所有人责任范围扩大的原因
从商标对消费者心理的影响而言,商标是指能够将不同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感知的标记。一旦消费者习惯于将一个特定的商标作为特定商品质量的符号,他就会确信其购买的这种商标的商品具有质量的一致性。然而,在交易过程中由于信息的不透明决定了处于弱势的消费者依然以为自己购买的商品或享受的服务就是该商标所属的商标所有人,对于商标的信赖决定了消费者仍然会将该商标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作为自己的第一选择。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将商标所有人的监督责任扩大到对产品侵权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加重和严格了商标所有人的风险责任,最重要的是对消费者的权益给予了积极的保护。
四、实践中的运用
自从麦当劳1990年在深圳开设中国第一家分店以来,麦当劳目前已经在中国开设了400多家分店。麦当劳在全球各地都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扩张,商业特許经营的经营模式的核心要素之一就是商标权。
1995年两名中国公民在驾驶一辆雪佛兰牌轿车发生翻车事故。原告荆某、张某认为车祸原因是由于车轴存在质量问题所致,遂以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和通用汽车海外公司(以下简称“通用海外公司”)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经调查,该事故车辆的实际生产商是通用汽车巴西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巴西公司”),通用公司是商标所有人和许可人,但并不是该车的实际生产商和销售商,而通用海外公司既不是商标所有人,也不是该车的实际生产商。对于通用巴西公司、通用海外公司和通用公司是否均可作为本案的被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1日做出《批复》认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据此,确定本案涉及的三家公司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五、总结
现今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商品交换不断扩大,大量的产品已经不是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直接买卖,而是经过许多流通环节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在竞争激烈的生产经济条件下,不少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假、掺杂和从事伪造假冒等行为,以牟取非法利益,进而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扩大产品责任主体范围、明确商标所有人的产品责任的司法解释。平等保护每一个合法公民的权益,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这将始终成为我国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坚持的宗旨和不断努力的方向。
注释:
张戢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类法典(应用版6)知识产权法典.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95页.
冯晔,冯晓青.商标法与公共利益.中国知识产权报.2006(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2年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认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法释[2002]22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2年7月4日通过,同年7月28日起试行)。
参考文献:
[1]祝铭山主编.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2]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金福海.消费者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