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进入21世纪中国在不同程度上都出现了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可以说当今中国食品领域没有一块儿净土。而中国目前《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在食品安全保障上的缺失,基本上可以勾勒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保障机制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建立和完善食品风险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建立良好的食品信用体系,适时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先行赔偿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的责任制度。
关键词 食品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律
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
现实中,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具有如下三个特征:第一,严重性。食品安全的问题的严重性主要体现在食源性疾病的发病率。 第二,复杂性。包括治病原因的复杂性和安全问题分布的复杂性。在病因清楚的事件中,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数和患者数最多,分别占48.3%和63.3%;化学物引起的暴发事件数和患者数分别占24.8%和15.5%;动植物引起的暴发事件数和患者数分别占23.5%和17.7%。食品安全问题分布也呈现出城市和农村不平衡的状态,一般是大城市容易集中爆发食品安全事件。但是农村几乎没有食品安全体系,基本处于“裸奔”的状态之中。现在的局面就是,城市虽然有食品安全体系维护,但是食品安全事件却是应接不暇;农村食品安全事件规模较小、零散分布,但是却毫无任何安全保障体系。第三,广泛性。最为典型的例证就是近几年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几乎广泛而全面地涵盖了整个食品范围。其他的如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食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酒类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可以说当今中国食品领域没有一块儿净土。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最基本的法律是《食品安全法》, 我国《食品安全法》最大的进步是引入风险分析(risk analysis)模式,风险分析是食品安全控制的科学基础。该法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一章中,基本构建其了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风险分析制度的引进,使得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管范围覆盖到整个食品链,顺应了食品安全立法的发展趋势,既有利于保护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食品市场中的竞争力。
我国《产品质量法》中与食品安全规制制度最为紧密的是产品召回制度。但是我国产品召回制度也存在诸多问题:监测制度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存在大量“替罪羊”条款,减轻了监管者的责任;立法较为抽象粗放等等。这些缺点也导致了召回制度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制度效力被弱化,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保障食品安全的制度目的。
通过对《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所存在问题的梳理,基本上可以勾勒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这为制度我国食品安全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的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食品风险管理制度
严格来说,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食品安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基本论据就在于我国《食品安全法》引进了风险分析理论。但是这并不代表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就完美无瑕。
(二)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预警体系
完善食品安全预警体系,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食品消费者应当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来。必须坚持如下着力点:第一,构建新时期的公民道德体系,唤醒全社会民众的道德主体意识;第二,批判的吸收古今中外的道德主体性文化,对社会大众进行道德主体性教育;第三,将构建消费者道德主体性的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其次,食品消费者监管主体地位的缺失。我国《食品安全法》虽然规定了食品消费者对食品享有安全权、知情权和建议权,但多流于形式。食品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基本处于缺位状态。这就造成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处于政府一家独大的局面。
(三)建立良好的食品信用体系
按照有关学者研究,食品信用体系主要包括如下六个方面:
第一,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制。从本质上说,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制类似于个人信用管理体制。多数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个人信用管理体制,我国的个人信用管理体制建设也初现端倪。我们可以参考构建个人信用管理体制的做法建立起我国食品信用管理体制。
第二,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标准制度。这个该制度的构建需要以广大食品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为准,以消费者的需求为标准,在我国《标准化》法的框架内构建该种制度。
第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征集制度。一般来讲,食品安全信息主要来源有四:政府、食品消费者、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其中政府的信息来源应当最为权威,其对其他各种信息负有甄别真假、判断真伪的职责,然后政府将各种信息汇总,并建立起食品信息安全数据库,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四)适时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先行赔偿制度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构建国家先行赔偿制度的法条基础。这与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64条,《公司法》第215条,《证券法》第232条的精神理念是一致的,都在于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予以倾斜保护,以使受到伤害的消费者优先受到国家赔偿。国家行政罚款、刑事罚金让位于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支付,是法治政府、民主政府先进理念的实践。有争议的是食品安全民事赔偿责任是否产生优先于其他民事责任的受偿问题。
(五)完善食品安全的责任制度
完善食品安全的责任制度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管理学层面责任制度构建和法律层面责任制度构建。
于管理学层面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构建如下:(1)推进食品安全责任的明晰。由于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多头、多环节监管,往往导致了不同环节之间的分工相互重叠或者空缺,有利者大家都管,不利者无人问津。这样就导致了责任混乱。具体做法就是:第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第二,科学划分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各个部门按照职能分兵把口、密切配合,形成一张严密的监管大网;第三,引导企业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因为绝大多数食品安全问题都出现在企业生产这一环节,而企业又是离食品安全风险最近的“人”,其预防风险的成本也最小,故而应当鼓励企业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第四,建立健全重大食品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和案件协查协作机制。(2)推动安全责任的落实。要充分利用管理学理论,构建食品安全责任的组织协调机制、目标考核机制、综合测评机制、信用考核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等,运用制度合理来推动食品安全责任的落实。
于法律层面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构建如下:(1)私法性质的责任制度构建。具体来说就是运用《食品安全法》、《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所规定的民事责任制度,来推进食品安全责任的落实。(2)公法性质的责任制度构建。具体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其中尤为关键的是对食品安全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在食品安全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中要考虑刑罚威慑的最优规模和刑罚的最优水平。(3)新型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构建:惩罚性赔偿责任。其中尤为关键的是要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责任主体、赔偿标准、赔偿数额,建立食品追溯制度、完善统一标准与举证责任等。
参考文献:
[1]魏益民,刘为军,潘家荣著.国食品安全控制研究[J].科学出版社,2008.
[2]汪江连,彭飞荣编著.食品安全法教程[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
关键词 食品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律
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
现实中,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具有如下三个特征:第一,严重性。食品安全的问题的严重性主要体现在食源性疾病的发病率。 第二,复杂性。包括治病原因的复杂性和安全问题分布的复杂性。在病因清楚的事件中,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数和患者数最多,分别占48.3%和63.3%;化学物引起的暴发事件数和患者数分别占24.8%和15.5%;动植物引起的暴发事件数和患者数分别占23.5%和17.7%。食品安全问题分布也呈现出城市和农村不平衡的状态,一般是大城市容易集中爆发食品安全事件。但是农村几乎没有食品安全体系,基本处于“裸奔”的状态之中。现在的局面就是,城市虽然有食品安全体系维护,但是食品安全事件却是应接不暇;农村食品安全事件规模较小、零散分布,但是却毫无任何安全保障体系。第三,广泛性。最为典型的例证就是近几年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几乎广泛而全面地涵盖了整个食品范围。其他的如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食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酒类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可以说当今中国食品领域没有一块儿净土。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最基本的法律是《食品安全法》, 我国《食品安全法》最大的进步是引入风险分析(risk analysis)模式,风险分析是食品安全控制的科学基础。该法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一章中,基本构建其了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风险分析制度的引进,使得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管范围覆盖到整个食品链,顺应了食品安全立法的发展趋势,既有利于保护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食品市场中的竞争力。
我国《产品质量法》中与食品安全规制制度最为紧密的是产品召回制度。但是我国产品召回制度也存在诸多问题:监测制度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存在大量“替罪羊”条款,减轻了监管者的责任;立法较为抽象粗放等等。这些缺点也导致了召回制度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制度效力被弱化,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保障食品安全的制度目的。
通过对《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所存在问题的梳理,基本上可以勾勒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这为制度我国食品安全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保障机制的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食品风险管理制度
严格来说,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食品安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基本论据就在于我国《食品安全法》引进了风险分析理论。但是这并不代表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就完美无瑕。
(二)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预警体系
完善食品安全预警体系,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食品消费者应当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来。必须坚持如下着力点:第一,构建新时期的公民道德体系,唤醒全社会民众的道德主体意识;第二,批判的吸收古今中外的道德主体性文化,对社会大众进行道德主体性教育;第三,将构建消费者道德主体性的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其次,食品消费者监管主体地位的缺失。我国《食品安全法》虽然规定了食品消费者对食品享有安全权、知情权和建议权,但多流于形式。食品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基本处于缺位状态。这就造成了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处于政府一家独大的局面。
(三)建立良好的食品信用体系
按照有关学者研究,食品信用体系主要包括如下六个方面:
第一,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制。从本质上说,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制类似于个人信用管理体制。多数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个人信用管理体制,我国的个人信用管理体制建设也初现端倪。我们可以参考构建个人信用管理体制的做法建立起我国食品信用管理体制。
第二,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标准制度。这个该制度的构建需要以广大食品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为准,以消费者的需求为标准,在我国《标准化》法的框架内构建该种制度。
第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征集制度。一般来讲,食品安全信息主要来源有四:政府、食品消费者、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其中政府的信息来源应当最为权威,其对其他各种信息负有甄别真假、判断真伪的职责,然后政府将各种信息汇总,并建立起食品信息安全数据库,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四)适时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先行赔偿制度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构建国家先行赔偿制度的法条基础。这与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64条,《公司法》第215条,《证券法》第232条的精神理念是一致的,都在于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予以倾斜保护,以使受到伤害的消费者优先受到国家赔偿。国家行政罚款、刑事罚金让位于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支付,是法治政府、民主政府先进理念的实践。有争议的是食品安全民事赔偿责任是否产生优先于其他民事责任的受偿问题。
(五)完善食品安全的责任制度
完善食品安全的责任制度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管理学层面责任制度构建和法律层面责任制度构建。
于管理学层面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构建如下:(1)推进食品安全责任的明晰。由于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多头、多环节监管,往往导致了不同环节之间的分工相互重叠或者空缺,有利者大家都管,不利者无人问津。这样就导致了责任混乱。具体做法就是:第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第二,科学划分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各个部门按照职能分兵把口、密切配合,形成一张严密的监管大网;第三,引导企业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因为绝大多数食品安全问题都出现在企业生产这一环节,而企业又是离食品安全风险最近的“人”,其预防风险的成本也最小,故而应当鼓励企业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第四,建立健全重大食品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和案件协查协作机制。(2)推动安全责任的落实。要充分利用管理学理论,构建食品安全责任的组织协调机制、目标考核机制、综合测评机制、信用考核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等,运用制度合理来推动食品安全责任的落实。
于法律层面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构建如下:(1)私法性质的责任制度构建。具体来说就是运用《食品安全法》、《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所规定的民事责任制度,来推进食品安全责任的落实。(2)公法性质的责任制度构建。具体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其中尤为关键的是对食品安全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在食品安全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中要考虑刑罚威慑的最优规模和刑罚的最优水平。(3)新型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构建:惩罚性赔偿责任。其中尤为关键的是要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责任主体、赔偿标准、赔偿数额,建立食品追溯制度、完善统一标准与举证责任等。
参考文献:
[1]魏益民,刘为军,潘家荣著.国食品安全控制研究[J].科学出版社,2008.
[2]汪江连,彭飞荣编著.食品安全法教程[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