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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期是幼儿发展的关键期。这一时期教育的主要任务在于,既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促进幼儿的发展,又要照顾到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保护幼儿的安全,使幼儿获得健康地发展。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期,社会环境的复杂性、家庭结构的变迁,使能力和水平有限的家长、教师不能正确地处理幼儿身心安全与有效发展之间的关系,家庭教育和幼儿教育陷入了过度保护的误区。
一、概念界定
所谓幼儿过度保护,是指幼儿家长、教师由于对幼儿学习的特点认识不够,出于对生活在复杂社会环境中的幼儿及其生存能力的过分担忧,为确保幼儿绝对的身心安全,在安全与发展之间选择时存在的一种不良倾向。幼儿过度保护可分为生理过度保护和心理过度保护。幼儿生理过度保护主要表现为,成人为了使幼儿免受身体的伤害而忽视幼儿身心发展的整体性,过分限制幼儿的活动(主要是幼儿的自主探究活动),进而限制了幼儿的发展。幼儿心理过度保护主要表现为,成人出于对幼儿生活在其中的社会环境复杂化的担忧,为了使幼儿的心理免受不良媒体信息的腐蚀和多元文化的冲击,而采取的消极回避、保守退缩的过度保护策略。幼儿过度保护是一种消极的行为,它将削弱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限制幼儿生理、心理的正常发展、使幼儿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难以生存。
二、过度保护的原因
过度保护作为教育孩子的偏激行为必然会对孩子的发展产生不良的影响。在实践中我们已经发现过度保护对孩子的发育不利、影响幼儿的心理健康、不利于幼儿独立性的发展、并削弱孩子的自我保护能力,此外,研究也表明过度保护不利于幼儿社会责任心的发展,也不利于幼儿社会性的发展,不利于形成幼儿正确的自我效能感。那么引起幼儿过度保护现象的原因有哪些呢?经过调查发现,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家庭结构的变迁
人的个性及其发展是社会环境的产物,几乎对每个人来说,家庭都是个体出生后接受社会化的第一个社会环境。家庭作为一个微观社会环境在个体的教育和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家庭教育的作用也是其他任何教育机构所永远不能替代的。目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过程中,家庭规模与结构的改变,使家庭教育的功能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1.核心家庭比例上升。家庭结构的一个突出变化就是核心家庭数量的增多,并处于领先地位。直系大家庭在我国历史上长期占据着主导地位。伴随着中国的社会发展进程,我国家庭逐步核心化。核心家庭一直是我国城市家庭的主要类型,1979年以来,核心家庭的比例又有所上升。根据“5城市婚姻家庭调查”资料,1990年人口普查三代户占65.4%,其中主要是核心家庭,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仍然具有增加的趋势。相比而言,虽然中国农村核心家庭的比例较城市稍低一些,但是其变迁与城市大致相似,也呈现上升趋势。
2.家庭功能的变迁。随着独生子女的增多,轻老重幼的家庭观念也越来越严重,这是家庭结构功能变迁的一个表现。随着儿童的逐渐长大,家庭要教给他衣食住行的基本生活技能,这是家庭教育在儿童初始社会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功能。但在独生子女家庭中,家庭教育的这一功能因父母(包括祖父母)对子女过分娇宠、溺爱,凡事包办代替而被普遍弱化。家庭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帮助孩子脱离父母走向独立,成功构筑自己的生活。初始社会化过程正是儿童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的至关重要时期,殊不知父母的包办代替剥夺的是孩子对基本生活技能的学习和实践机会,最终导致的是孩子缺乏最基本的生活技能、独立生活能力和生存适应能力。
(二)教育观念
1.对孩子及其发展认识不够。儿童心理学的发展研究为我们正确认识幼儿自身的特点及其发展提供了依据,主要认识如下:
首先,好动对幼儿来说是必然的,又是必需的,而且随着幼儿自我意识的萌生和肌体“粗动作”“精细动作”的进一步发展,心理能力的提高,独立愿望会越来越强烈,什么都要“我自己”。
其次,幼儿是在尝试错误的过程中成长的,家长应该善待幼儿的一些差错。幼儿最初的直观行动思维方式是尝试错误,其活动过程主要是靠具体动作而展开的,而且有许多无效的多余动作,在行动之前,无预定目的,也不可能预见后果,所以常出现混乱的尝试错误现象。如果家长以成人的标准衡量孩子,这也不准做,那也不准动,就会使幼儿失去学习和发展的机会。一味指责、惩罚,会让幼儿心理受到伤害,产生自我否定的心理定势。
过度保护的家长以及幼儿园老师往往忽视了幼儿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忽视了幼儿身上所具有的巨大的发展潜力,以及幼儿身上天生就具有的自我保护能力,总认为安全第一,为了安全可以牺牲孩子的发展,这种认识是导致部分家长和幼儿园老师对幼儿过度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因。
2.教育能力有待提高。那么,是不是我们知道了保护幼儿与幼儿发展之间的关系后就可以做到真正地保护幼儿了呢?这还要有一个条件,掌握好保护孩子的方法。我们不仅要知道“该怎么做”,还要真正做到能够保护幼儿。
学前教育在我国发展的历史不短,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其发展过程断断续续,所以,与美国、法国等一些幼儿教育比较先进的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既有理论认识上的差距也有实践经验上的差距。虽然,近几年国家开始重视学龄前儿童的教育,形成了对自身特点以及发展的研究热潮,但是,这也仅局限于少数大城市以及一些沿海发达城市。而对于大部分的小城市,落后的地区以及农村地区,边远山区,人们对幼儿自身所具有的发展价值、幼儿的特点以及教育观念等方面仍然知之甚少,而且存在着一定误区。
(三)幼儿伤害事件的发生
与其他年龄阶段儿童相比,幼儿期是伤害事件发生频率比较高的时期,这种状况给幼儿园工作人员以无形的压力,宁愿过度保护也不愿出现意外事故,主要原因如下:①幼儿年龄小,容易出意外。②幼儿园制度不严,管理不善。③幼儿园的设施存在着不安全的隐患。④幼儿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工作责任心不强。
一、概念界定
所谓幼儿过度保护,是指幼儿家长、教师由于对幼儿学习的特点认识不够,出于对生活在复杂社会环境中的幼儿及其生存能力的过分担忧,为确保幼儿绝对的身心安全,在安全与发展之间选择时存在的一种不良倾向。幼儿过度保护可分为生理过度保护和心理过度保护。幼儿生理过度保护主要表现为,成人为了使幼儿免受身体的伤害而忽视幼儿身心发展的整体性,过分限制幼儿的活动(主要是幼儿的自主探究活动),进而限制了幼儿的发展。幼儿心理过度保护主要表现为,成人出于对幼儿生活在其中的社会环境复杂化的担忧,为了使幼儿的心理免受不良媒体信息的腐蚀和多元文化的冲击,而采取的消极回避、保守退缩的过度保护策略。幼儿过度保护是一种消极的行为,它将削弱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限制幼儿生理、心理的正常发展、使幼儿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难以生存。
二、过度保护的原因
过度保护作为教育孩子的偏激行为必然会对孩子的发展产生不良的影响。在实践中我们已经发现过度保护对孩子的发育不利、影响幼儿的心理健康、不利于幼儿独立性的发展、并削弱孩子的自我保护能力,此外,研究也表明过度保护不利于幼儿社会责任心的发展,也不利于幼儿社会性的发展,不利于形成幼儿正确的自我效能感。那么引起幼儿过度保护现象的原因有哪些呢?经过调查发现,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家庭结构的变迁
人的个性及其发展是社会环境的产物,几乎对每个人来说,家庭都是个体出生后接受社会化的第一个社会环境。家庭作为一个微观社会环境在个体的教育和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家庭教育的作用也是其他任何教育机构所永远不能替代的。目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过程中,家庭规模与结构的改变,使家庭教育的功能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1.核心家庭比例上升。家庭结构的一个突出变化就是核心家庭数量的增多,并处于领先地位。直系大家庭在我国历史上长期占据着主导地位。伴随着中国的社会发展进程,我国家庭逐步核心化。核心家庭一直是我国城市家庭的主要类型,1979年以来,核心家庭的比例又有所上升。根据“5城市婚姻家庭调查”资料,1990年人口普查三代户占65.4%,其中主要是核心家庭,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仍然具有增加的趋势。相比而言,虽然中国农村核心家庭的比例较城市稍低一些,但是其变迁与城市大致相似,也呈现上升趋势。
2.家庭功能的变迁。随着独生子女的增多,轻老重幼的家庭观念也越来越严重,这是家庭结构功能变迁的一个表现。随着儿童的逐渐长大,家庭要教给他衣食住行的基本生活技能,这是家庭教育在儿童初始社会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功能。但在独生子女家庭中,家庭教育的这一功能因父母(包括祖父母)对子女过分娇宠、溺爱,凡事包办代替而被普遍弱化。家庭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帮助孩子脱离父母走向独立,成功构筑自己的生活。初始社会化过程正是儿童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的至关重要时期,殊不知父母的包办代替剥夺的是孩子对基本生活技能的学习和实践机会,最终导致的是孩子缺乏最基本的生活技能、独立生活能力和生存适应能力。
(二)教育观念
1.对孩子及其发展认识不够。儿童心理学的发展研究为我们正确认识幼儿自身的特点及其发展提供了依据,主要认识如下:
首先,好动对幼儿来说是必然的,又是必需的,而且随着幼儿自我意识的萌生和肌体“粗动作”“精细动作”的进一步发展,心理能力的提高,独立愿望会越来越强烈,什么都要“我自己”。
其次,幼儿是在尝试错误的过程中成长的,家长应该善待幼儿的一些差错。幼儿最初的直观行动思维方式是尝试错误,其活动过程主要是靠具体动作而展开的,而且有许多无效的多余动作,在行动之前,无预定目的,也不可能预见后果,所以常出现混乱的尝试错误现象。如果家长以成人的标准衡量孩子,这也不准做,那也不准动,就会使幼儿失去学习和发展的机会。一味指责、惩罚,会让幼儿心理受到伤害,产生自我否定的心理定势。
过度保护的家长以及幼儿园老师往往忽视了幼儿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忽视了幼儿身上所具有的巨大的发展潜力,以及幼儿身上天生就具有的自我保护能力,总认为安全第一,为了安全可以牺牲孩子的发展,这种认识是导致部分家长和幼儿园老师对幼儿过度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因。
2.教育能力有待提高。那么,是不是我们知道了保护幼儿与幼儿发展之间的关系后就可以做到真正地保护幼儿了呢?这还要有一个条件,掌握好保护孩子的方法。我们不仅要知道“该怎么做”,还要真正做到能够保护幼儿。
学前教育在我国发展的历史不短,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其发展过程断断续续,所以,与美国、法国等一些幼儿教育比较先进的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既有理论认识上的差距也有实践经验上的差距。虽然,近几年国家开始重视学龄前儿童的教育,形成了对自身特点以及发展的研究热潮,但是,这也仅局限于少数大城市以及一些沿海发达城市。而对于大部分的小城市,落后的地区以及农村地区,边远山区,人们对幼儿自身所具有的发展价值、幼儿的特点以及教育观念等方面仍然知之甚少,而且存在着一定误区。
(三)幼儿伤害事件的发生
与其他年龄阶段儿童相比,幼儿期是伤害事件发生频率比较高的时期,这种状况给幼儿园工作人员以无形的压力,宁愿过度保护也不愿出现意外事故,主要原因如下:①幼儿年龄小,容易出意外。②幼儿园制度不严,管理不善。③幼儿园的设施存在着不安全的隐患。④幼儿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工作责任心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