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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土耳其外贸署对涉及中国企业的4起反倾销案——拉链案、彩电案、轮胎案和防滑链案做出了终裁。在4次裁决中,所有参与应诉的中国企业都被拒绝给予市场经济地位并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土耳其反倾销案应诉难的问题日益凸现。此外,土耳其外贸署又针对中国进口产品发起3例新的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为复合木地板、交流和直流电机和空调。土耳其对华反倾销的力度有增无减。
四大终裁案件使中国企业损失惨重
拉链案:中国拉链产品无法再进入土市场
2004年6月7日,应土耳其Feryal拉链纺织辅料有限公司等8家国内生产企业的要求,及土耳其Net拉链工贸公司等23家企业对其要求的支持,土耳其外贸署对原产于中国的拉链进行反倾销调查,浙江的7家拉链企业参与了本次应诉。2005年3月12日,土耳其外贸署对原产于中国的拉链做出反倾销终裁,决定从2005年3月12日起,对原产于中国的拉链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3美元/公斤。这一税率将使中国的拉链产品无法再进入土耳其市
彩电案:中国彩电企业“曲线进入欧洲”战略受阻
2004年8月20日,应Vestel、Beko、Profilo公司的申请,土耳其外贸署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彩色电视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国内知名彩电生产商——创维公司和TCL公司参与了本次应诉,并按要求提交了答卷和补充答卷。2005年7月28日,土耳其外贸署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彩电做出反倾销终裁。终裁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彩电按到岸价征收50%的反倾销税。终裁公告中拒绝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待遇,正常价格是依据土耳其彩电企业的出厂价进行计算,TCL、创维的倾销幅度分别为57%和89%。这将对包括TCL、创维、长虹、康佳、海尔在内的彩电出口带来不利影响。
此外,尽管目前我国对土耳其的彩电出口量不大,但作为彩电企业出口欧盟的一个中转站,土耳其对我国彩电的反倾销封锁,再度封死了我国彩电企业“曲线进入欧洲”的道路。
轮胎案:中国轮胎企业基本失去土市场
2004年8月26日,土耳其外贸署公布公告,对我国出口轮胎进行反倾销立案。向土耳其出口轮胎的10多家中国企业只有3家应诉,其中包括青岛泰发集团有限公司。
2005年8月20日,土耳其外贸署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反倾销案做出终裁,认定中国出口的涉案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土耳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终裁决定从2005年8月20日起,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以CIF价按不同税号分别征收60%或87%的反倾销税。我国应诉企业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这使我国的轮胎企业基本失去了土耳其市场。
防滑链案:中国防滑链产品面临征收1500美元每吨的反倾销税
2004年8月18日,土耳其外贸署公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轮胎防滑链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包括杭州华丰链业有限公司在内的两家中国企业参与了应诉。2005年8月20日,土耳其外贸署公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防滑链做出反倾销终裁,认定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土耳其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决定自2005年8月20日起,对原产于中国的防滑链产品征收1500美元/吨的反倾销税。我国的应诉企业在此案中未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
2005年新发起三项反倾销调查
2005年7月28日,土耳其外贸署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壁挂式分体空调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格力、海尔、科龙、长虹、春兰、美的等8家知名企业均为这次反倾销调查的对象,涉案总金额约3000万美元。格力、海尔、TCL等多家中国企业均参与了本案的应诉,是国内企业应诉土耳其反倾销案最积极的一次。目前,土耳其外贸署尚未公布该案的终裁结果。土耳其市场每年需要25万至28万台空调,近几年中国空调在土耳其市场上的销售份额一度占到60%至65%。此次反倾销调查对中国空调企业出口的影响较大,从长远来讲,其他国家可能会跟风。
2005年8月26日,土耳其外贸署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复合木地板进行反倾销调查,以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37.5瓦以上的交流和直流电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目前,土耳其外贸署尚未公布该两个案件的终裁结果。
土耳其反倾销法律制度
通过对2005年土耳其对华反倾销案件进行回顾和分析,可以看出土耳其反倾销案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中国应诉企业很难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
至今为止,尚无一家中国企业在土耳其反倾销案中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一般来讲,土耳其反倾销调查机关拒绝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理由包括:1)中国市场上劳动力不能够自由流动,2)企业没有工会组织,工人无法就工资问题与资方进行协商;3)企业无偿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未支付对价;4)中国政府对国内售价的管制,5)中国政府对出口贸易的管制。可以说,土耳其反倾销调查机关把拒绝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当成了“一种原则”,完全无视许多中国企业,尤其是国际性的大公司,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事实。
反倾销执行程序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尽管土耳其的反倾销法几乎完全照搬欧盟,相对健全和严谨,但是它的执行程序却与欧盟差别很大。根据以往的经验,土耳其从立案到裁定,往往不会按部就班地经历调查、初审、听证、终审等环节,一般都会跳过初裁直接做出终裁。对于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土耳其调查机关也从不按照程序要求出具披露信进行说明,而是直接裁定一个很高的税率。这些做法明显是与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相抵触的。
调查机关的裁决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在反倾销问卷和相关补充答卷中,土耳其调查机关经常要求中国企业提交大量的证明材料,但是,调查机关却很少根据这些材料做出裁决。一方面,索要材料的数量之大几乎达到了不合理的程度,另一方面,这些材料提交后似乎就被完全的遗忘了,很少用来作为裁决的依据。2005年的4次终裁中,拒绝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在措词上几乎是一模一样的。此外,在与倾销相关的很多关键点上,裁决完全忽略了中国企业提交的大量证明材料,只是简单的陈述一个结论,而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证据和具有逻辑性的推论。如此做出的裁决十分缺乏事实依据,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这不禁让人对土耳其调查机关做出裁决的方式产生深深的质疑。
(作者单位: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
四大终裁案件使中国企业损失惨重
拉链案:中国拉链产品无法再进入土市场
2004年6月7日,应土耳其Feryal拉链纺织辅料有限公司等8家国内生产企业的要求,及土耳其Net拉链工贸公司等23家企业对其要求的支持,土耳其外贸署对原产于中国的拉链进行反倾销调查,浙江的7家拉链企业参与了本次应诉。2005年3月12日,土耳其外贸署对原产于中国的拉链做出反倾销终裁,决定从2005年3月12日起,对原产于中国的拉链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3美元/公斤。这一税率将使中国的拉链产品无法再进入土耳其市
彩电案:中国彩电企业“曲线进入欧洲”战略受阻
2004年8月20日,应Vestel、Beko、Profilo公司的申请,土耳其外贸署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彩色电视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国内知名彩电生产商——创维公司和TCL公司参与了本次应诉,并按要求提交了答卷和补充答卷。2005年7月28日,土耳其外贸署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彩电做出反倾销终裁。终裁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彩电按到岸价征收50%的反倾销税。终裁公告中拒绝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待遇,正常价格是依据土耳其彩电企业的出厂价进行计算,TCL、创维的倾销幅度分别为57%和89%。这将对包括TCL、创维、长虹、康佳、海尔在内的彩电出口带来不利影响。
此外,尽管目前我国对土耳其的彩电出口量不大,但作为彩电企业出口欧盟的一个中转站,土耳其对我国彩电的反倾销封锁,再度封死了我国彩电企业“曲线进入欧洲”的道路。
轮胎案:中国轮胎企业基本失去土市场
2004年8月26日,土耳其外贸署公布公告,对我国出口轮胎进行反倾销立案。向土耳其出口轮胎的10多家中国企业只有3家应诉,其中包括青岛泰发集团有限公司。
2005年8月20日,土耳其外贸署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反倾销案做出终裁,认定中国出口的涉案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土耳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终裁决定从2005年8月20日起,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以CIF价按不同税号分别征收60%或87%的反倾销税。我国应诉企业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这使我国的轮胎企业基本失去了土耳其市场。
防滑链案:中国防滑链产品面临征收1500美元每吨的反倾销税
2004年8月18日,土耳其外贸署公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轮胎防滑链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包括杭州华丰链业有限公司在内的两家中国企业参与了应诉。2005年8月20日,土耳其外贸署公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防滑链做出反倾销终裁,认定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土耳其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决定自2005年8月20日起,对原产于中国的防滑链产品征收1500美元/吨的反倾销税。我国的应诉企业在此案中未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
2005年新发起三项反倾销调查
2005年7月28日,土耳其外贸署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壁挂式分体空调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格力、海尔、科龙、长虹、春兰、美的等8家知名企业均为这次反倾销调查的对象,涉案总金额约3000万美元。格力、海尔、TCL等多家中国企业均参与了本案的应诉,是国内企业应诉土耳其反倾销案最积极的一次。目前,土耳其外贸署尚未公布该案的终裁结果。土耳其市场每年需要25万至28万台空调,近几年中国空调在土耳其市场上的销售份额一度占到60%至65%。此次反倾销调查对中国空调企业出口的影响较大,从长远来讲,其他国家可能会跟风。
2005年8月26日,土耳其外贸署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复合木地板进行反倾销调查,以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37.5瓦以上的交流和直流电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目前,土耳其外贸署尚未公布该两个案件的终裁结果。
土耳其反倾销法律制度
通过对2005年土耳其对华反倾销案件进行回顾和分析,可以看出土耳其反倾销案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中国应诉企业很难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
至今为止,尚无一家中国企业在土耳其反倾销案中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一般来讲,土耳其反倾销调查机关拒绝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理由包括:1)中国市场上劳动力不能够自由流动,2)企业没有工会组织,工人无法就工资问题与资方进行协商;3)企业无偿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未支付对价;4)中国政府对国内售价的管制,5)中国政府对出口贸易的管制。可以说,土耳其反倾销调查机关把拒绝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当成了“一种原则”,完全无视许多中国企业,尤其是国际性的大公司,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事实。
反倾销执行程序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尽管土耳其的反倾销法几乎完全照搬欧盟,相对健全和严谨,但是它的执行程序却与欧盟差别很大。根据以往的经验,土耳其从立案到裁定,往往不会按部就班地经历调查、初审、听证、终审等环节,一般都会跳过初裁直接做出终裁。对于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土耳其调查机关也从不按照程序要求出具披露信进行说明,而是直接裁定一个很高的税率。这些做法明显是与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相抵触的。
调查机关的裁决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在反倾销问卷和相关补充答卷中,土耳其调查机关经常要求中国企业提交大量的证明材料,但是,调查机关却很少根据这些材料做出裁决。一方面,索要材料的数量之大几乎达到了不合理的程度,另一方面,这些材料提交后似乎就被完全的遗忘了,很少用来作为裁决的依据。2005年的4次终裁中,拒绝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在措词上几乎是一模一样的。此外,在与倾销相关的很多关键点上,裁决完全忽略了中国企业提交的大量证明材料,只是简单的陈述一个结论,而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证据和具有逻辑性的推论。如此做出的裁决十分缺乏事实依据,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这不禁让人对土耳其调查机关做出裁决的方式产生深深的质疑。
(作者单位: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