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克隆卡”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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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张克隆卡,三方当事人,官司打了一桩又一桩。先是持卡人把发卡行告上法庭,为自己追回损失;继而,委托行与代理行又打起了官司。各方究竟因何纷争不断,听我为您一一道来一
  
  银行卡被“克隆”:
  3.5万巨款不翼而飞
  
  两年前遭遇的一件烦心事,至今还在吴女士的脑海里沉浮着。
  那是2008年5月4日的夜晚。与往常一样,吃过晚饭后,吴女士与朋友上街散步。路过一家服装店时,店里一款高档时尚的衣服紧紧吸引着吴女士的眼球,她不由自主地走了进去。“打9折,488元。”店老板笑报了令吴女士心动的成交价。款式和质地均不错,吴女士也不再砍价。取出钱包准备付钱。打开钱包,吴女士才发现包里只有100多元。本来想第二天再来购买,可听店老板介绍相中的衣服只有这最后一套时,吴女士改变了主意:包里不是还有一张工行信用卡吗,卡上还有45万元,何不去取一些把衣服买下?况且,明天还要付9000元房屋装修款,今天取好钱,明天也不用麻烦了:
  吴女士暗自庆幸自己带上了银行卡。出了服装店,她径直走向新晃县工行的自动柜员机。不料,该自动柜员机损坏了,不能办理取款业务,信用卡是联网的,吴女士又找到建行的自动柜员机,成功取款1万元,建行从信用卡中自动扣除了跨行手续费4元。取款后吴女士返回服装店买下了那件心仪的衣服,喜滋滋地带回了家。
  不料,就是在那一天晚上,就是在新晃县建行的自动柜员机旁,吴女士银行卡的卡号,以及也输入的密码,已经被人盯上了……
  第二天下午,吴女士临时决定取出卡上的全部存款进行融资,她再次持银行卡到自动柜员机上办理取款业务。当她键入35000元取款金额时,“您的余款不足”,自动柜员机竟然出现这样的提示。“这怎么可能?昨天晚上才取了钱,明明显示卡上还有3万多元啊,怎么会余额不足呢?难道……”一想到这,吴女士惊出一身冷汗。这3万多元,对她来说可是巨款,是她省吃俭用,好几年才攒上的。万一出了什么差错,可怎么得了?她的第一反应,是查看银行卡的余额。真是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余额只剩1.65元。屏幕上的这个数字犹如—声惊雷,几乎将吴女士击倒在地。是自动柜员机出了差错。还是钱被他人盗取了?来不及多想,吴女士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报案之后,吴女士又换了台自动柜员机查询,查询结果让她绝望,银行卡上的钱真的不见了。
  不久之后,公安机关的侦查还原了犯罪分子作案的全过程:2008年5月日晚。吴女士持银行卡到新晃县建行设置的自助银行内取款时,犯罪分子利用自动摄像头窃取了卡号和密码。之后,犯罪分子又利用复制的银行卡,从新晃县工行取走了吴女士卡上的3.5万元存款。然而,谁是犯罪分子?谁窃取了吴女士的存款?案件迟迟无法侦破。
  
  不识“克隆卡”:
  发卡银行先赔偿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卡不离身,卡上的3.5万元存款通过银行被他人取走,吴女士觉得,这事固然怪犯罪分子,可银行也难辞其咎。向犯罪分子追索,是不靠谱的事情。为了挽回损失,吴女士向新晃县工行和新晃县建行提出了赔偿要求。可是,新晃县工行与建行的反应高度一致:与我们无关,你该找犯罪分子。
  找犯罪分子?连公安机关都抓不到犯罪分子,一个弱女子又能有什么办法?吴女士没有逆来顺受,她把索赔的矛头对准了银行。2008年6月30日,吴女士以新晃县工行为被告向新晃侗族自治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新晃县工行支付其3.5万元存款的本金及利息。
  新晃侗族自治县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新晃县工行作为发卡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法律义务。在犯罪分子持伪造的信用卡取款时,其未能辨别,以致犯罪分子作案得逞。新晃县工行在吴女士银行卡存款被盗中存在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承担责任。吴女士的银行卡未丢失,卡号及密码系被犯罪分子利用非法手段偷窥获取,吴女士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据此,新晃侗族自治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新晃县工行在判决生效后支付吴女士3.5万元存款及利息,并由新晃县工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宣判后,新晃县工行不服,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8年11月1日,吴女士依据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委托他人于同月28日领取了新晃县工行应支付的存款本息。损失最终由银行埋单,吴女士通过诉讼,运用法律手段打赢了官司。
  这起纠纷是不是就此尘埃落定了呢?不,吴女士淡出了官司的舞台,纷争却仍然继续。只不过,—方主角由吴女士变成了新晃县建行。
  支付给吴女士3.5万余元存款本息,又承担了案件诉讼费后,新晃县工行觉得自己当了“冤大头”。在新晃县工行看来,自己的经济损失是新晃县建行在为吴女士办理取款业务时没有适当履行代理职责,没有管理好自己的自动柜员机,以致让犯罪分子得逞,这责任最终该由新晃县建行承担。2009年初,新晃县工行将新晃县建行推上了被告席,请求依法判令新晃县建行赔偿其经济损失。
  
  责任昨分担:
  两家银行对簿公堂
  
  审理法院依然是新晃法院。新晃法院审理后认为:新晃县工行与新晃县建行同为中国银联入网银行的成员,相互之间互为委托为持卡人办理金融服务业务。本案中新晃县建行系新晃县工行的代理行。新晃县建行作为新晃县工行的代理行,在为储户吴女士办理自动取款业务时,没有积极履行安全保密职责,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新晃县建行因自己的过错行为已构成违约。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故新晃县工行要求新晃县建行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据此,新晃法院依法判决:限新晃县建行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新晃县工行人民币3.6万余元。
  宣判后,新晃县建行不服,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新晃县建行陈述了不服一审判决的理由:吴女士存款被盗系新晃县工行的自动柜员机未能识别伪卡所致。赔偿责任应由新晃县工行负担。
  针对新晃县建行的上诉理由,新晃县工行作了充分答辩。在法庭上,双方更是各执一词,唇枪舌剑。经过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法官在充分听取了两家银行的意见和理由后,对该案的法律关系及双方的责任承担有了-一个清晰的判断。
  储户吴女士所持的银行卡由新晃县工行发行。持卡人在新晃县建行进行了交易。交易时,新晃县建行收取了跨行手续费。因此,根据《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的规定。可认定新晃县工行与新晃县建行之间存在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新晃县工行系委托行,新晃县建行系代理行。
  新晃县建行作为代理行应谨慎履行代理义务,确保储户交易安全。储户吴女士在新晃县建行办理取款业务时被犯罪分子窃取了卡号和密码,该事实足以证明新晃县建行违反了《合同法》第60条规定的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需当事人自行约定。由于新晃县建行已违反了代理人应尽的保密义务存在过错,故应对委托人新晃县工行承担违约责任。
  新晃县工行作为委托人,在向储户履行付款义务时,应采取相应措施来检验交易的真实性,确保储户存款安全。犯罪分子窃取储户吴女士的卡号和密码后。利用伪造的银行卡冒领了存款,这说明新晃县工行签发的银联卡容易被他人伪造或者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存在缺陷。由于新晃县工行未能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其行为已违反了正当付款义务,应属履约过错。
  密码、卡号、银行卡均系储户交易必备的条件,三者缺一不可。因此,对储户吴女士的存款被盗所造成的损失,新晃县工行与新晃县建行均有过错。纵观案件发展过程,新晃县建行宜承担60%的责任,新晃县工行宜承担40%的责任。合议庭在综合了上述理由后认定,新晃县建行主张新晃县工行的自动柜员机未能识别伪卡与储户吴女士存款被盗有因果关系的理由成立。据此,怀化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由新晃县建行赔偿新晃县工行经济损失21608元,其余损失由新晃县工行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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