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及试点地区监委工作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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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从我国监察体制的概述出发,试析监察体制改革的必然性及优越性,并以北京市西城区监察体制改革情况及西城区监察委第一例使用留置措施的“5.24”王某案为例,总结试点改革地区监察委执纪审查职能运行经验,为监察体制改革研究提供帮助。
  关键词:监察;改革;职能
  中图分类号:D26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126-01
  作者简介:施羽邦(1992-),男,汉族,浙江杭州人,本科,任职于北京市西城区纪委监察委,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改革前我国监察体制概述
  (一)根据监察体制的定义,我们可将监察体制中包涵的监察机关分为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狭义上来说监察体制单独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各级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和各级政府部门下内设的监察部门,广义上来说监察体制还应包括各级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甚至可以包括各级审计机关等。
  (二)改革前我国监察体制的局限性。(1)职能单一,监察力量分散,无法形成强力有效的监察体制。(2)证据标准不统一,重复工作量大,纪检监察部门与职务侦查部门工作衔接不畅。
  二、监察体制改革的必然性和优越性
  (一)监察体制改革的必然性
  (1)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符合历史客观规律的需要。(2)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二)监察体制改革的优越性
  1.监察范围扩大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和严密的界定,一个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监察体制已经形成。2、监察手段丰富化。监察委员会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从以前的工作交叉重叠到现在的优势互补,实现了“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3、监察职能体系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能,三者合力浑然一体,构建一个完整权威的监察体系。
  三、监察体制试点改革介绍(以北京市西城区为例)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简称《方案》),同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简称《决定》),至此我国正式拉开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序幕。
  (一)北京市西城区试点改革介绍(以西城区第一例留置案件为例)
  2017年4月13日,西城区监察委员会成立大会顺利召开标志着西城区监察委员会的正式成立。笔者以西城区第一例涉法留置案件“西城区商务委员会科长王某受贿案”为例详细介绍基层监察委对于监察手段,特别是留置措施的运用。
  (二)留置措施介绍
  西城区监察委在对商务委员会王某进行调查中,创造性地利用了原区纪委和原区反贪局的办案优势和特点,在办案上取得了快审快结高效的良好效果,基层监察委的工作实际证明国家成立监察委集中反腐败力量进行反腐工作较改革前分散式监察工作更加有效果,也更加节约反腐败成本,尤其是留置措施的运用对于案件突破起了极大的作用,下面笔者就留置措施进行专门的介绍。
  1.留置的法律概念。留置作为监察体制改革独创的手段,从试点改革地区的执行上来看,留置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监察措施,这一点毋庸置疑,因此留置措施的使用需要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2.留置的适用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留置适用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和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其他涉案人员,因此留置措施不单单只能对党员干部这些监察对象使用,对于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这些非监察对象同样能使用。
  3.留置的使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四种需要使用留置措施的情形,相比留置措施的使用条件更加宽泛,拘留和逮捕措施使用条件更为严格,从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性上来看,拘留和逮捕更为严厉,这也与留置措施适用对象和拘留逮捕措施适用对象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以及其责任相适应,同时留置措施使用条件比双规使用条件更加具体,更加严格,体现了留置措施是“两规”措施合法化这一特点。
  4.留置的执行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关于留置场所没有清晰的说明,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经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这里的特定场所一般是指原纪检监察机关的双规点。
  5.留置的程序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具体由上级监察机关的案管部门主管领导审批,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需要向国家监察委报備。《监察法》关于留置时间的规定,是为了倒逼监察机关做好前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更谨慎地使用留置措施。
  四、结语
  中共中央决定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其目标是通过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从而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我们要正确地认识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改革,在制度上构建了先进的统一高效反腐体系,在理论上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创举,根植于中华大地浓厚的文化土壤上,必将开出灿烂的制度之花!
  [ 参 考 文 献 ]
  [1]张国安.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J].法学评论,2009,27(02):149-153.
  [2]马怀德.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06):15-21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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