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法定救助义务

来源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qi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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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自然人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格权,应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当自然人处于紧急危难状态时,负有法定紧急救助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应履行紧急救助义务,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鼓励其他负有一般救助义务的主体进行紧急救助,妥善发挥好人条款的积极引导作用,对改善见死不救的不良社会风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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