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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分别于2003年3月1日、2004年7月1日施行,根据两部法律的规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省区级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审批许可事项,农业部农牧发(2004)30号文<关于严禁开垦和非法征占用草原的紧急通知>,特别是<草原法>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50条、第52条、第55条赋予了县级以上草原主管部门对征占用、临时使用草原的审核审批许可职责.从两年来贯彻执行<草原法>的实际情况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