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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规定,"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受到侵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比较法上,特定情形下侵害财产权益所致精神损害可适用金钱赔偿。传统民法认为,"人"是抽象的主体,"物"是满足"人"的社会经济生活需要的客体,"物"的侵害并不导致"人"的精神损害。随着民法中形式的"人"到实质的"人"之转变,"物"与&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