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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环境方面的犯罪在我国犯罪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而有关罪名少且零散,不统一,不适于与该类犯罪作斗争,不利于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分子。为此,笔者在借鉴日本、英美、前联邦德国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法典、有关刑事特别文件及环境保护单行法规的立法实践提出了我国建立危害环境罪的必要性,并论证了危害环境罪的犯罪构成、立法例证、具体罪名的表述及其惩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