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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在各国刑法中呈现增多趋势,这在控制风险与保护法益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法治风险,不仅导致刑法内的教义学难题,包括缺乏出罪的标准、刑法与行政法交叉时的适用难题、犯罪认定中主观方面缺位等,而且会导致刑法不正义,包括抽象危险犯自身的有效性质疑、过度入罪化对个体权利的侵犯、强化刑法的工具主义等.面对刑事立法的积极主义态势,对抽象危险犯的立法限缩路径应当引起立法者重视,并从三重视角实现这一目标:一是以抽象危险犯的性质为基础,对其设置前提进行必要性审查与论证;二是以法益保护位阶为基础,明确抽象危险犯的适用范围;三是以犯罪的不法类型为基础,对抽象危险犯设置限缩其成立范围的合理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