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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对法学研究和实践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法律理论的发展常与社会科学的进展密切相关。法学研究固有的规范建议和法律论证的需求,导致无论是法教义学还是社科法学都离不开社会科学的介入。这种介入集中表现为法学分析必然包含经验性内容和因果性推论,而社会科学在确定因果关系中具有无以替代的重要作用。这种作用至少体现在确定原因性手段和确定适当的立法目标两个方面。但是,社会科学的介入并不必然确保了法学研究和实践结论的准确和论证的科学。法学论证取决于应用的科学方法符合特定的科学程序与规则,而比研究方法更根本的是科学态度。科学态度是法学研究与实践科学论证的基础与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