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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绪言信息数字化技术对现有版权理论的冲击不是从现在才开始的,早在70年代中期法学界就曾经因目标程度(Object Program)能否被确认为版权作品(Copyrighted Work)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引发出一场激烈的争论,其本质问题是要解决文字信息媒体(Medium)的数字化与传统版权保护的矛盾。这场争论最终以美国第三巡回上诉法庭对Apple案的判决为标志宣告结束。在该判决中,法庭确认了以二进制代码表现的目标程序是版权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