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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审贷委员会的权责不对称和现行体制不适应现行经营特点,应从重塑审贷会合理的权责配置入手,辅之以科学合理的授权、必要的技术支持、高素质的人员配备和严谨的问责制度,以有效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和作用。
农村信用社的审贷委员会机制对于加强信贷管理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实地调查中我们发现,农村信用社审贷委员会出现了“三不”的怪现象,即:大家都不愿担任审贷委员会成员,担任了成员的不愿参加审贷会,参加了审贷会的不能也不愿发表独自的意见。不能发表独自的意见,是因为申请贷款的大都是很小的经济主体,审贷委员会成员对其不了解,只能听取信贷人员的介绍;不愿发表独自的意见,是因为审贷委员会成员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因担心得罪其他成员而不愿发表独自的意见。而出现这一怪现象的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是由于权责不对称和这种体制不适应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特色。
权责对等指在一个组织中的管理者所拥有的权力应当与其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权责对等可以有效提高管理绩效,权责不匹配则可能降低管理绩效,阻碍组织目标的实现。根据我们对农村信用社审贷委员会履职情况的调查,权责不对等现象广泛存在而且严重制约信贷管理绩效,亟需从角色定位、制度规范等诸多方面加以改进。
农信社审委会履职现状
作为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处于审贷分离的目的,我们所调查的县(市、区)联社目前均成立了审贷委员会。从调查情况看,农村信用社审贷委员会的组织设置以及运行机制基本上借鉴了商业银行的制度规定,各联社虽然都制定了一些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但是其主要内容基本没有超出商业银行和省联社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范畴。
根据调查,审贷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名委员组成,一名副主任担任审贷委员会主任,其余成员一般由联社会计核算部门、业务管理部门、不良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审计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作为经营班子负责人不参加审贷委员会但保留一票否决权。有的联社还在审贷委员会下设立了贷款审查工作小组,专门负责对贷款资料进行整理并就贷款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做出初步评估。
审贷委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会议,对基层社提报的超出其贷款审批权限的贷款申请进行讨论表决;会议召集人由主任担任,由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介绍贷款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主任主持进行讨论;对于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贷款申请再提交主任做最终决定。从调查情况看,被审贷委通过的申请主任一般均签字认可,很少有被否决的案例;而被审贷委否决的申请也很少有被重新提起的可能,审贷委成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中决定性的环节和具有实质性审批权力的决策性机构。
权责失衡是审贷委制度设计的顽疾
从调查情况看,权责不对等是目前农村信用社审贷委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影响审贷委成员履职的主要因素,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审贷委权责设置不尽合理导致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
角色定位模糊。按照前文所述,审贷委实际上是一个具有实质性信贷审批权力的决策性机构,但是座谈中多数审贷委成员对此予以否认,认为审贷委是一个决策咨询机构,其理由有两个:一是认为第一责任人制度明确了贷款第一责任人对于贷前考察的主导性作用,而审贷委成员对于贷款申请人的了解主要依赖于贷款第一责任人的介绍和申请资料,因此审贷委不能对贷前考察负责。二是认为经营班子负责人对于贷款审批具有最终否决权,审贷委的决定并非最终裁决,因此也不能承担贷款审批责任。上述矛盾产生的根源实际上在审贷委与第一责任人与经营班子负责人的权责不清造成的责任冲突,如果不能合理解决这一问题,就很可能造成人人都负责,人人都不负责的扯皮迷局。
权力缺乏约束。审贷委模糊的角色定位导致其权力行使的无规则运行,没有明确的权力边界,责任不清就无法追究责任,这样审贷委权力行使实际上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其权力成为不受约束的权力。在实践调查中,我们发现审贷委的投票记录呈现高度的一致性,很少有不同意见;而问卷调查中则有95%以上的成员表示自己没有投过反对票,一般是在讨论后形成一致意见。这实际上反映出多数审贷委成员对于自己的权力没有足够的重视或者说珍惜,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自己的权力。虽然没有发现有审贷委成员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现象,但是也不能排除这种可能。
激励机制不足。在目前的运行机制下,审贷委成员参与贷款审批过程主要是基于自己的部门职责,或者说纯粹是一种义务而没有相应的报酬或补偿,因此履职积极性不高,在问卷调查中,有75%的审贷委成员认为审贷委的工作对于自己的个人成长益处不大或者认为无所谓,大约30%的成员表示不愿意参与审贷委的工作。在座谈中,多数的审贷委成员表示,如果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审批发放后形成的不良贷款审贷委成员具有一定的赔偿责任,那么他们将选择退出或者拒绝参加审贷委会议。
综上所述,目前农村信用社审贷委的权责配置是一种模糊的或者说不稳定的结构,既有可能因为权力大于责任造成审贷委成员的胡乱拍板,演化的关键在于理事会或者是农村信用社决策机构的“相机抉择”而并非制度决定。
审贷委成员履职受到客观条件制约。虽然审贷委成员在理论上具有贷款审批权,但是其权力的行使受到很多客观条件的制约。一是对贷款申请人了解状况的限制。调查中,多数审贷委成员承认,自己对于贷款申请人的了解主要依赖于贷审会上客户经理的介绍,虽然会前可以看到有关申请资料,但是这些资料经过整理后“千人一面”,很难真正体现贷款申请人的实际状况,而其资料的真实性也很难保证。二是审贷委成员受到个人精力和业务能力的限制。从调查情况看,审贷委成员多数是各业务部室负责人,日常工作繁多,没有时间和精力去专职从事贷款申请人的资信调查。而且不少成员缺乏信贷管理专业知识,对于贷款审批缺乏经验,对于贷款申请人的了解主要是基于感性知识,表决时往往采取“随大流”的放任态度。三是受到一些外部现实因素的限制。由于历史原因,农村信用社存在大量的借新还旧贷款,处于保持诉讼时效或者资产保全的目的,对于此类货款的审批一般是比较宽松的,只要形式要件齐全就会顺利通过,即使个别审贷委成员有不同意见也会顺利过关,这样就有可能为以后的责任追究埋下隐患。
审贷委成员素质难以适应工作需要。从调查情况看,审贷委成员构成存在三方面的问题,影响其履职绩效。一是审贷委人员构成单一,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从调查情况看,目前农村信用社审贷委的人员构成全部为信用社职工,没有社员代表等其他相关利益关系人的参与,这样审贷委很容易受到理事会或经营班子的影响或控制,形成“内部人控制”,并有可能损害其他相关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审贷委人员总体素质不高,专业人才缺乏。调查发现,审贷委成员普遍具有实践经验丰富的优势,77%以上的成员具有十五年以上的从业经历,但是理论素质普遍不高,国民教育专科以上学历的不足10%,具备风险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专门人才缺乏,精通企业会计、具有信贷管理经验的复合型人才更是凤毛麟角。三是工作责任心不强,缺乏独立负责的敬业精神。问卷调查显示,超过80%的审贷委成员认为自己成为审贷委成员是领导的安排,有30%的成员表示不愿意参与审贷委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多数审贷委成员缺乏独立负责意识,表现在实际工作中就是人云亦云,“随大流”,很少发表不同意见。
严格的问责制度缺乏导致责任追究难以落实。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从审贷委成立至今,没有任何一个成员,没有任何一笔贷款因为决策失误而受到过任何追究。据了解,这主要是由于三点原因。一是没有制度依据。尽管各个联社都为审贷委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但是对于责任追究都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过于笼统而不具备可操作性。二是缺乏问责标准。由于审贷委角色定位模糊,导致其与第一责任人、经营班子负责人存在事实上的权责不清,一笔贷款从考察到发放再到管理需要经过若干环节,没有确切的依据证明问题出在哪个环节,更无法对责任做出明晰量化的划分。三是缺乏配套支持。由于审贷委的工作是义务性质,成员并不因此而在职务晋升、工资分配上享受优惠或照顾,如果再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将严重挫伤审贷委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导致消极怠工,影响业务拓展和审批效率。
提高农村信用社审贷委的履职绩效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要想有效提高农村信用社审贷委员会的履职绩效,必须遵循管理学的一般规律,从重塑合理的权责配置入手,辅之以科学合理的授权、必要的技术支持、高素质的人员配备和严谨的问责制度,惟其如此,审贷委才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有效提高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水平。
明确审贷委角色定位,赋予其相应的权力和责任。按照目前的职能分工,我们认为应当把审贷委定位为一个负责信贷审批的决策机构并制定明晰的职责权限,合理划分审贷委与经营班子、贷款第一责任人的权力边界。首先是应对于基层社合理授权。在授权范围内所有贷款由基层社自主决定是否发放,无需审贷委审批,并且明确小额农户贷款全部实行客户经理制,客户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完全责任。其次是应充分尊重审贷委成员独立履职的权力。审贷委否决的贷款申请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发放,对于审贷委同意发放的贷款申请,经营班子实施否决权必须向审贷委说明原因。再次是要建立激励机制。按照审贷委的工作量和工作绩效适当提取劳动报酬,可以考虑按照审批贷款的金额和取得的效益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津贴,如果出现不良贷款或者资产损失全额扣除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改革审贷委产生方式,创造履职的条件。一是要扩大审贷委的选聘范围。可以考虑吸收社员代表、律师、会计师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参加,通过引入其他相关利益人代表避免内部人控制并增强其专业能力。二是要实行审贷委成员任职资格认定制度。通过考试取得任职资格后再由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其综合素质择优选聘,将审贷委设置为与理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并直接向理事会负责。对业务能力强,个人业绩突出的成员应在职务晋升等方面予以适当的照顾。三是应适当将审贷委成员由兼职向专职方向过渡。在目前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要加强对审贷委成员专业知识的培训,同时通过制度规定为其履职创造条件。对于大额的贷款申请必须提前一段时间提起,预留时间给审贷委成员进行实地考察。
建立考绩问责制度,提高审贷委成员履职的能动性。首先应制订严密可行的履职考核制度。这可以从制度层面界定审贷委的权力职责并明确履职考核标准,对于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委员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可以设定为诫勉谈话、警告、经济处罚直至取消任职资格四级)。其次要恰当处理审贷委成员的不当履职行为。应对审贷委成员在履制职过程中的失误渎职、徇私舞弊乃至于以权谋私等行为区分不同性质进行处理。将贷款第一责任人的有关规定向审贷委履职考核延伸,如果审贷委审批发放的贷款形成不良资产区别成因采取一定的经济处罚措施:贷前考察失误的由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但审贷委成员也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贷前考察准确但是对经济形势走向出现误判的由审贷委承担主要责任,第一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最后应严格控制免责条款的使用。尽职免责是问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审贷委履职问责中应注意以下两个因素:一是所有履职行为全部按程序进行,但是因为国家经济政策或客观形势变化导致的不良贷款,审贷委成员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其工作津贴必须扣除。二是借新还旧贷款必须区分不同情况;已经形成不良贷款,为了维持诉讼时效而借新还旧的必须有理事会的书面意见且不能领取工作津贴;其余情况发生不良贷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以借新还旧为名使用免责条款。
深层次思考农村信用社审贷委制度
以上我们以某市农村信用社为例,对农村信用社审贷委员会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考察,在分析问题、研究对策之余,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思考和反思。
审贷委制度是否适用于农村信用社。从调查情况看,农村信用社审贷委制度的来源是借鉴了国有商业银行的经验,与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不同,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亦是“双大”,即大城市、大企业,适用于“双大”定位的审贷委制度移植到农村信用社难免会“水土不服”。农村信用社的客户群体是农户和县域小企业,其资金需求特点是量小、频率大、时间要求急,财务管理信息不健全、不透明是其通病。尽管在审贷委制度设计上有第一责任人制度和客户经理制度作为补充,但是究其本质仍是一种分级授权管理模式,与农村信用社“社区银行”的市场定位存在天然的偏差。
审贷委制度与农村信用社改革如何结合。目前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已经基本就绪,选择县级一级法人制成为多数联社的首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正确划分县联社与基层信用社的权责关系成为改革成败的关键,而审贷委掌握的信贷审批权力则是分权的重点。简单的分级授权管理虽然简便易行但是并不能从本质上保证权力的合理适用,而层层设置审贷委不但有形式主义的嫌疑而且也降低了管理效率,因此对于审贷委的职能定位和运行机制还需要结合农村信用社改革做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
(作者系威海银监分局局长)
农村信用社的审贷委员会机制对于加强信贷管理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实地调查中我们发现,农村信用社审贷委员会出现了“三不”的怪现象,即:大家都不愿担任审贷委员会成员,担任了成员的不愿参加审贷会,参加了审贷会的不能也不愿发表独自的意见。不能发表独自的意见,是因为申请贷款的大都是很小的经济主体,审贷委员会成员对其不了解,只能听取信贷人员的介绍;不愿发表独自的意见,是因为审贷委员会成员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因担心得罪其他成员而不愿发表独自的意见。而出现这一怪现象的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是由于权责不对称和这种体制不适应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特色。
权责对等指在一个组织中的管理者所拥有的权力应当与其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权责对等可以有效提高管理绩效,权责不匹配则可能降低管理绩效,阻碍组织目标的实现。根据我们对农村信用社审贷委员会履职情况的调查,权责不对等现象广泛存在而且严重制约信贷管理绩效,亟需从角色定位、制度规范等诸多方面加以改进。
农信社审委会履职现状
作为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处于审贷分离的目的,我们所调查的县(市、区)联社目前均成立了审贷委员会。从调查情况看,农村信用社审贷委员会的组织设置以及运行机制基本上借鉴了商业银行的制度规定,各联社虽然都制定了一些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但是其主要内容基本没有超出商业银行和省联社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范畴。
根据调查,审贷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名委员组成,一名副主任担任审贷委员会主任,其余成员一般由联社会计核算部门、业务管理部门、不良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审计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作为经营班子负责人不参加审贷委员会但保留一票否决权。有的联社还在审贷委员会下设立了贷款审查工作小组,专门负责对贷款资料进行整理并就贷款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做出初步评估。
审贷委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会议,对基层社提报的超出其贷款审批权限的贷款申请进行讨论表决;会议召集人由主任担任,由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介绍贷款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主任主持进行讨论;对于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贷款申请再提交主任做最终决定。从调查情况看,被审贷委通过的申请主任一般均签字认可,很少有被否决的案例;而被审贷委否决的申请也很少有被重新提起的可能,审贷委成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中决定性的环节和具有实质性审批权力的决策性机构。
权责失衡是审贷委制度设计的顽疾
从调查情况看,权责不对等是目前农村信用社审贷委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影响审贷委成员履职的主要因素,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审贷委权责设置不尽合理导致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
角色定位模糊。按照前文所述,审贷委实际上是一个具有实质性信贷审批权力的决策性机构,但是座谈中多数审贷委成员对此予以否认,认为审贷委是一个决策咨询机构,其理由有两个:一是认为第一责任人制度明确了贷款第一责任人对于贷前考察的主导性作用,而审贷委成员对于贷款申请人的了解主要依赖于贷款第一责任人的介绍和申请资料,因此审贷委不能对贷前考察负责。二是认为经营班子负责人对于贷款审批具有最终否决权,审贷委的决定并非最终裁决,因此也不能承担贷款审批责任。上述矛盾产生的根源实际上在审贷委与第一责任人与经营班子负责人的权责不清造成的责任冲突,如果不能合理解决这一问题,就很可能造成人人都负责,人人都不负责的扯皮迷局。
权力缺乏约束。审贷委模糊的角色定位导致其权力行使的无规则运行,没有明确的权力边界,责任不清就无法追究责任,这样审贷委权力行使实际上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其权力成为不受约束的权力。在实践调查中,我们发现审贷委的投票记录呈现高度的一致性,很少有不同意见;而问卷调查中则有95%以上的成员表示自己没有投过反对票,一般是在讨论后形成一致意见。这实际上反映出多数审贷委成员对于自己的权力没有足够的重视或者说珍惜,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自己的权力。虽然没有发现有审贷委成员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现象,但是也不能排除这种可能。
激励机制不足。在目前的运行机制下,审贷委成员参与贷款审批过程主要是基于自己的部门职责,或者说纯粹是一种义务而没有相应的报酬或补偿,因此履职积极性不高,在问卷调查中,有75%的审贷委成员认为审贷委的工作对于自己的个人成长益处不大或者认为无所谓,大约30%的成员表示不愿意参与审贷委的工作。在座谈中,多数的审贷委成员表示,如果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审批发放后形成的不良贷款审贷委成员具有一定的赔偿责任,那么他们将选择退出或者拒绝参加审贷委会议。
综上所述,目前农村信用社审贷委的权责配置是一种模糊的或者说不稳定的结构,既有可能因为权力大于责任造成审贷委成员的胡乱拍板,演化的关键在于理事会或者是农村信用社决策机构的“相机抉择”而并非制度决定。
审贷委成员履职受到客观条件制约。虽然审贷委成员在理论上具有贷款审批权,但是其权力的行使受到很多客观条件的制约。一是对贷款申请人了解状况的限制。调查中,多数审贷委成员承认,自己对于贷款申请人的了解主要依赖于贷审会上客户经理的介绍,虽然会前可以看到有关申请资料,但是这些资料经过整理后“千人一面”,很难真正体现贷款申请人的实际状况,而其资料的真实性也很难保证。二是审贷委成员受到个人精力和业务能力的限制。从调查情况看,审贷委成员多数是各业务部室负责人,日常工作繁多,没有时间和精力去专职从事贷款申请人的资信调查。而且不少成员缺乏信贷管理专业知识,对于贷款审批缺乏经验,对于贷款申请人的了解主要是基于感性知识,表决时往往采取“随大流”的放任态度。三是受到一些外部现实因素的限制。由于历史原因,农村信用社存在大量的借新还旧贷款,处于保持诉讼时效或者资产保全的目的,对于此类货款的审批一般是比较宽松的,只要形式要件齐全就会顺利通过,即使个别审贷委成员有不同意见也会顺利过关,这样就有可能为以后的责任追究埋下隐患。
审贷委成员素质难以适应工作需要。从调查情况看,审贷委成员构成存在三方面的问题,影响其履职绩效。一是审贷委人员构成单一,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从调查情况看,目前农村信用社审贷委的人员构成全部为信用社职工,没有社员代表等其他相关利益关系人的参与,这样审贷委很容易受到理事会或经营班子的影响或控制,形成“内部人控制”,并有可能损害其他相关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审贷委人员总体素质不高,专业人才缺乏。调查发现,审贷委成员普遍具有实践经验丰富的优势,77%以上的成员具有十五年以上的从业经历,但是理论素质普遍不高,国民教育专科以上学历的不足10%,具备风险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专门人才缺乏,精通企业会计、具有信贷管理经验的复合型人才更是凤毛麟角。三是工作责任心不强,缺乏独立负责的敬业精神。问卷调查显示,超过80%的审贷委成员认为自己成为审贷委成员是领导的安排,有30%的成员表示不愿意参与审贷委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多数审贷委成员缺乏独立负责意识,表现在实际工作中就是人云亦云,“随大流”,很少发表不同意见。
严格的问责制度缺乏导致责任追究难以落实。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从审贷委成立至今,没有任何一个成员,没有任何一笔贷款因为决策失误而受到过任何追究。据了解,这主要是由于三点原因。一是没有制度依据。尽管各个联社都为审贷委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但是对于责任追究都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过于笼统而不具备可操作性。二是缺乏问责标准。由于审贷委角色定位模糊,导致其与第一责任人、经营班子负责人存在事实上的权责不清,一笔贷款从考察到发放再到管理需要经过若干环节,没有确切的依据证明问题出在哪个环节,更无法对责任做出明晰量化的划分。三是缺乏配套支持。由于审贷委的工作是义务性质,成员并不因此而在职务晋升、工资分配上享受优惠或照顾,如果再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将严重挫伤审贷委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导致消极怠工,影响业务拓展和审批效率。
提高农村信用社审贷委的履职绩效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要想有效提高农村信用社审贷委员会的履职绩效,必须遵循管理学的一般规律,从重塑合理的权责配置入手,辅之以科学合理的授权、必要的技术支持、高素质的人员配备和严谨的问责制度,惟其如此,审贷委才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有效提高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水平。
明确审贷委角色定位,赋予其相应的权力和责任。按照目前的职能分工,我们认为应当把审贷委定位为一个负责信贷审批的决策机构并制定明晰的职责权限,合理划分审贷委与经营班子、贷款第一责任人的权力边界。首先是应对于基层社合理授权。在授权范围内所有贷款由基层社自主决定是否发放,无需审贷委审批,并且明确小额农户贷款全部实行客户经理制,客户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完全责任。其次是应充分尊重审贷委成员独立履职的权力。审贷委否决的贷款申请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发放,对于审贷委同意发放的贷款申请,经营班子实施否决权必须向审贷委说明原因。再次是要建立激励机制。按照审贷委的工作量和工作绩效适当提取劳动报酬,可以考虑按照审批贷款的金额和取得的效益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津贴,如果出现不良贷款或者资产损失全额扣除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改革审贷委产生方式,创造履职的条件。一是要扩大审贷委的选聘范围。可以考虑吸收社员代表、律师、会计师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参加,通过引入其他相关利益人代表避免内部人控制并增强其专业能力。二是要实行审贷委成员任职资格认定制度。通过考试取得任职资格后再由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其综合素质择优选聘,将审贷委设置为与理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并直接向理事会负责。对业务能力强,个人业绩突出的成员应在职务晋升等方面予以适当的照顾。三是应适当将审贷委成员由兼职向专职方向过渡。在目前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要加强对审贷委成员专业知识的培训,同时通过制度规定为其履职创造条件。对于大额的贷款申请必须提前一段时间提起,预留时间给审贷委成员进行实地考察。
建立考绩问责制度,提高审贷委成员履职的能动性。首先应制订严密可行的履职考核制度。这可以从制度层面界定审贷委的权力职责并明确履职考核标准,对于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委员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可以设定为诫勉谈话、警告、经济处罚直至取消任职资格四级)。其次要恰当处理审贷委成员的不当履职行为。应对审贷委成员在履制职过程中的失误渎职、徇私舞弊乃至于以权谋私等行为区分不同性质进行处理。将贷款第一责任人的有关规定向审贷委履职考核延伸,如果审贷委审批发放的贷款形成不良资产区别成因采取一定的经济处罚措施:贷前考察失误的由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但审贷委成员也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贷前考察准确但是对经济形势走向出现误判的由审贷委承担主要责任,第一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最后应严格控制免责条款的使用。尽职免责是问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审贷委履职问责中应注意以下两个因素:一是所有履职行为全部按程序进行,但是因为国家经济政策或客观形势变化导致的不良贷款,审贷委成员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其工作津贴必须扣除。二是借新还旧贷款必须区分不同情况;已经形成不良贷款,为了维持诉讼时效而借新还旧的必须有理事会的书面意见且不能领取工作津贴;其余情况发生不良贷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以借新还旧为名使用免责条款。
深层次思考农村信用社审贷委制度
以上我们以某市农村信用社为例,对农村信用社审贷委员会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考察,在分析问题、研究对策之余,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思考和反思。
审贷委制度是否适用于农村信用社。从调查情况看,农村信用社审贷委制度的来源是借鉴了国有商业银行的经验,与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不同,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亦是“双大”,即大城市、大企业,适用于“双大”定位的审贷委制度移植到农村信用社难免会“水土不服”。农村信用社的客户群体是农户和县域小企业,其资金需求特点是量小、频率大、时间要求急,财务管理信息不健全、不透明是其通病。尽管在审贷委制度设计上有第一责任人制度和客户经理制度作为补充,但是究其本质仍是一种分级授权管理模式,与农村信用社“社区银行”的市场定位存在天然的偏差。
审贷委制度与农村信用社改革如何结合。目前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已经基本就绪,选择县级一级法人制成为多数联社的首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正确划分县联社与基层信用社的权责关系成为改革成败的关键,而审贷委掌握的信贷审批权力则是分权的重点。简单的分级授权管理虽然简便易行但是并不能从本质上保证权力的合理适用,而层层设置审贷委不但有形式主义的嫌疑而且也降低了管理效率,因此对于审贷委的职能定位和运行机制还需要结合农村信用社改革做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
(作者系威海银监分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