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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言明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以致于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裁判长期仰赖于地方司法性文件意见、法官经验以及学理解释,三者的论证观点主要倾向于德日两国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广义二元论”,但是该标准无法直接准用于我国的主体分离型道路交通事故。作为调整我国主体分离型道路交通事故的一般条款,《侵权责任法》第49条采纳了“狭义二元论”的责任主体认定标准。即运行有别于机动车的使用或处分,运行支配仅限于驾驶,运行利益仅限于机动运行所生之直接利益,非包含间接利益在内。“狭义二元论”更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