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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核心 ,反映了现代行政的特点 ,它在现代法治社会广泛存在有其必然性 ,是能动行政的必然趋势。但行政自由裁量权客观上是把“双刃剑” ,在实践中极易导致滥用 ,从而破坏法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加以规制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标本兼治的做法是构建一个由立法规制、行政自我控制和司法审查三个层次组成的、完整的法律监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