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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除了因历史原因已注册的及该地名具有其它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能注册为商标,以县级以下的地名注册为商标的,不在此限制之列。在实践中有许多县级以下的地名被注册为商标,引发了一些纠纷。日前人民法院报报道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涉及"茅山"商标的侵权纠纷案就是其中一例。该案件的基本案情是:1989年句容市茅山镇农民柏某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