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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本身具有弱势性、危险性和不稳定性,这些特性加上客观因素使该人群在融入社会、接受再社会化过程中困难重重,总体呈现出一种不被社会接纳的状态。这种现象源于法律思维缺位、监狱改造质量低以及社会宽容度偏低。对此,我们应该从相应的角度入手,注重社会普遍法律思维的培养、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倡导社会多元以提高社会宽容度,从而实现社会在防卫与保护的基础上接纳刑满释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