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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民约是清代山西基层社会自治的重要民问法,其中,它的核心规则是“约”与“罚”。在对乡村村民规定了种种的“约定、规则”外,还在民约中明确了处罚的规则。而这种“罚”又有详细的规定,并且“罚”的程度由轻到重,每个人在接受处罚前已知结果,因而避免了可能发生的众多的刑事犯罪。这种“约”与“罚”相结合的民间自治特性,对国家律例既是补充,也对民众心理和地方文化产生了至深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