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非航海类院校海商法教学效果的思考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g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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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针对海商法课程的主要特点,结合非航海类院校海商法教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从海商法课程的设置、海商法课程的教学目标、海商法师资队伍的建设以及海商法课程教学方法的运用等角度,就进一步提高非航海类院校海商法课程的教学效果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海商法;非航海院校;教学效果
  
  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随着法学教育在中国的复苏,海商法教学也在全国逐渐开展。但是由于海商法学科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特点,目前在我国各高校中突出海商法教学的主要是大连海事大学和上海海事大学这两所专门的航海类高校,而在其他非航海类院校中海商法课程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在非航海院校的法学专业中如何结合本校教师和学生特点,提高海商法的教学效果,成为摆在我们每一位从事海商法教学工作老师面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以下笔者结合自己讲授海商法课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就增强海商法的教学效果问题和大家共同探讨,希望能引起同仁的共鸣。
  一、海商法课程的主要特点
  (一)历史悠久
  众所周知,海商法历史悠久,其是最古老的商法。世界上最早的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公元前2250年)中就能找到不少海商法制度的雏形(如造船、租船、船舶的损害赔偿、船长的薪金、船舶碰撞的责任及冒险借贷)。其后有公元前9世纪的罗得海法(Lex Rhodian)以及中世纪的三大海法——奥列隆海法、康索拉度海法和维斯比海法进一步对海商法制度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使得海商法制度不仅不依赖于陆地上的制度而沿着自己的轨迹独立发展,而且还往往成为陆上商事制度的学习楷模。[1]
  (二)制度独特
  正是由于海上运输较之陆地活动存在明显的特殊风险,为了鼓励航运业的发展,海商法围绕海上风险这一核心,建立了自己的一系列独特的法律制度,如船舶优先权制度、共同海损制度、海难救助制度、不完全的过失责任、责任限制制度等。这些法律制度都与传统的民商法理论显得格格不入,用传统的民商法理论是很难解释清楚的。这也是不少同学感觉海商法是一门很特别也很神秘的课程的原因所在。
  (三)专业性和技术性强
  海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其是一门与航海技术和航运业务紧密联系的法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海商海事案件的审理也是由专门的海事法院来进行审理。正是因为如此,海商法的研究人员大部分来自航运界、保险界等实务部门。而海商法的科研教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也主要集中在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这两所航海专业院校。各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由于缺乏航海技术方面的专业人才及相关的专业设置,因此在海商法方面的研究力量也要薄弱很多。
  二、非航海类院校海商法教学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一)对海商法课程缺乏必要的重视
   由于国家教委在学科分类时,将海商法作为二级学科——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所以其直接影响了各高校对海商法课程的设置。
   在航海类院校,海商法是必修课,课时在72到200学时不等,而在各非航海类院校法学专业,海商法课程只是作为选修课程而设置的,且大多数为36学时。而36学时的课程只能对基本的理论框架做一个介绍,对于海上运输和航运实务的重点和难点知识无法深入讲解。这种课时上的安排当然无法同民法、商法等72学时的主干课程同日而语,也自然难以引起学生们在学习上的重视。
  (二)海商法教学内容与教学目的不统一
  对于海商法的教学内容和教学目的,除专业的航海类院校外,其他学校并没有统一的定位。这就使得各个学校海商法课程的授课内容也是不尽相同。由于受课时的限制,授课老师不可能将海商法的全部内容做详细讲解,这样在具体讲授中教学重点更是各不相同。同时对于是按照培养海事法官、海事律师的标准来讲授海商法,还是仅将海商法做为法律人才应该具备的基本知识的标准来讲授海商法,并没有统一的要求。
  (三)海商法的师资力量相对薄弱
   由于在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海商法课程缺乏应有的重视,海商法的师资力量也相对薄弱。除个别对海商法感兴趣的老师外,大多数海商法的专业研究人员和教师还是集中在航海类院校,特别是大连海事大学和上海海事大学,而其他非航海类院校的海商法专业教师还是非常缺乏。就全国范围来看,除两所海事大学外,对海商法研究和教学成果相对比较突出的有武汉大学、厦门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而在这些学校讲授海商法的教师,有很多还是主要在从事国际法学或民法学的研究。其他院校专门讲授海商法的师资力量更是缺乏。
  (四)学生学习海商法的基础相对薄弱,兴趣不浓
  非航海类院校学生通常缺乏了解航运知识的环境和氛围。由于海商法经常涉及到专业的航运术语,对于没有学习过其他航运实务课程的非航海院校的学生来说,直接接触这些专业术语,很难知道它的一些特定含义。而由于受师资力量、图书资料及课时按排等限制,非航海院校的学生也缺乏获得航运知识的渠道和实践机会,因此他们学习海商法的基础相对要薄弱一些。
   由于这种基础的薄弱,以及受学生就业取向的影响,非航海院校的学生对海商法的兴趣也不是很浓厚。因为非航海院校的学生将来很少从事与海商、海事直接相关的职业,这在客观上也抑制了他们学习海商法的兴趣。
  三、提高一般院校海商法教学效果的几点建议
  (一)科学设置海商法课程
  1.正确认识海商法的学科地位
  尽管原国家教委在学科分类时,将海商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但是其合理性却一直受到诸多质疑。对于狭义海商法的法律属性,学者们认识比较统一,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海商法被视为民法的特别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则被认为是民法或商法的特别法。[2]应当讲,从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来看,将其纳入到民法或商法范畴更具合理性。现在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这一观点不仅是我国理论界的通说,也得到了立法机关的肯定,并且是司法实践中的共识。[3]
  同时我们还应认识到,海商法在民商法学科体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同时其学科地位的重要性还将随着海上运输业的不断发展而不断提高,这不仅是民商法理论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也是对外贸易发展的实际需要。因为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大量的进出口货物需要海上运输实现跨国的流通,而海商法作为调整海上运输领域相关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律,愈来愈需要为更多的人所了解和掌握,实践中也需要愈来愈多的海商、海事专业法律人才。
  另外,对于主张海商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提法并非是空穴来风。有些国家(如英国)甚至将其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对待。[4]
  2.合理按排海商法的课时及开课时间
  海商法的课程在大多數非航海院校中每学期仅为36课时。由于课时限制,学生很难对海商法的专业知识有深入的了解。但另一方面,由于海商法内容庞杂,专业性强,特别是其一直以来的不同于一般民商法的独特制度(如优先权、共同海损、海事责任限制、海难救助等制度),没有充分课时的深入讲解,学生是很难理解的,特别对于海上货物运输、海上保险等实务性很强的内容,更需要大量的授课时间,学生才能明白。因此,笔者建议非航海类院校的海商法课程至少应安排在54学时。
  对海商法课程的开课时间最早应在大学三年级。由于海商法为民商法的特别法,其涉及面非常广,所以需要学生在掌握基础的民商法理论知识后,再来学习海商法,才能有利于对海商法制度的理解,否则学习起来会感到吃力。笔者在某一个学期,由于特殊的原因,曾同时对大二和大三的同学讲授海商法。虽然在同一课堂学习,大二同学却总是感觉该门课程“太难”了,而大三同学学习起来就顺畅很多。通过课后作业及案例分析的情况来看,大三同学的学习效果也明显好于大二同学。可见知识的学习都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一定要根据海商法课程的特点在合适的年级开设该门课程,否则容易拔苗助长。
  (二)确定和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的海商法教学内容
  海商法在非航海类法学院校的法学专业中是作为选修课普遍开设的,各自的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也不尽相同。究其原因,在于各校海商法课程的教学指导思想并不明确,所以导致海商法课程的教学目标与培养人才的目标脱节。
  笔者认为,非航海类院校法学专业海商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与航海院校应是不同的。航海类院校要培养海商法的专门人才,而非航海类院校的法学专业培养的是法律通才。非航海类院校并不是专门培养海事律师、海事法官的,而是培养法学领域的应用型人才或研究型人才。与此培养目标相适应,非航海类院校海商法课程所讲授的内容应是为培养法学通才所需要储备的基本专业知识而准备的。这时在教学内容上要做好与其他课程,如国际贸易法、民商法等课程的协调,注重培养学生对海商法基础知识的了解和对海商法学习的兴趣,侧重点应放在海上运输、海上保险以及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等基本制度的学习上。
   确定和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的海商法教学内容,既保证了法学专业学生掌握基本的海商法知识,又为有志于进一步从事海商法研究和工作的法学专业学生打下了理论基础。
  (三)加强海商法教学队伍的建设
   对于海商法教学队伍的建设,笔者认为一是要充实师资力量,二是要加强海商法教学经验的交流和培训。
   近几年,海商法专业的硕士、博士培养数量在不断增加,建议各法学院校积极引进专门的海商法专业的老师来讲授海商法。因为海商法专业性强,且又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制度,没有对海商法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学习,将很难胜任对海商法的讲授。
   同时建议教育部门通过举办培训班或是研讨会的形式,加强对海商法教学经验的交流,不断提高海商法师资队伍的教学水平。
  (四)灵活运用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1.上好海商法的第一堂课,激发学生对海商法的学习热情
   尽管海商法的课时比较紧,但是“磨刀不误砍柴功”,在第一堂课让学生对海商法的整体结构有一个系统性的认识,是非常必要的。在实践中,笔者通常是从一个国际货物买卖的案例说起,让同学们讨论自己作为货物的买卖双方,在签定完买卖合同之后,下一步需要安排的是什么,从而引出了海上的货物运输问题,在对海上货物运输的产生及其分类做一简要介绍后,再结合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由同学们想象船舶在海上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这样,同学们自然会联想到船舶的碰撞,从而会引出海难救助,共同海损的分担、责任限制及海上保险等内容。通过类似的案例,让同学们积极参与思考,不但能让学生建立起对海商法的总体结构的认识,而且使得学生在接触和学习这些知识时能够相互串连,以增加学生对海商法知识系统性的理解。
   同时在海商法的第一堂课,教师也应该对我国的地理位置、自然情况,特别是海岸线和港口情况做介绍,说明海洋运输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让同学们认识到学习航海知识的重要性,认识到学习海商法的重要性,从而激发学生们学习海商法的热情。
  2.多媒体教学是提高海商法课程教学效果的重要工具
   多媒体教学已经成为目前高校教学过程中普遍使用的一种教学工具。在海商法的教学过程中,多媒体教学工具的运用可以显著提高教学的效果。
   以笔者的经验为例,在讲授“船舶”一节时,我需要向同学们介绍船舶的分类、船舶各部分的构造,以及什么样的船舶属于海商法所指的船舶。在以前课堂粉笔板书时,我只能通过文字手写结合口述的形式向同学们描述各类船舶及其构造,但无论描绘得多么形象也不如直接让同学们看到实物那么清晰。而通过多媒体课件中的各式图片的插入,同学们对于什么是“海商法中的船舶”一目了然。这是老师通过任何语言的讲解都无法达到的。另外,如海上风险的特殊性(地震、海啸、台风、巨浪等)、海上油污对环境的影响还有各种海上运输单证的格式和流程,均可以通过多媒体图片或视频的展示,让学生对相关知识有形象深入的理解。
  同时多媒体课件的使用,由于节省了板书的时间,使得课堂的信息量也骤然增加,对于目前普遍存在的海商法课时较少的状况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
  当然多媒体教学要取得好的效果,需要在课件的制作上下大功夫。一是要注意章节划分的构图方式、相应的配套文字以及合适的图片选择等。二是主讲教师注意把握讲课节奏。要避免“陈述”课件,在讲授过程中要张驰有度,给学生一个大脑记忆和思维反馈的过程。
  3.进一步运用模拟案例教学方法,增加海商法知识的通俗易懂性
  案例分析已经成为法学教学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单纯的老师举一个案例,然后分析承运人、托运人、提单持有人等,虽然使用的都是专业术语,分析也透彻,但是有时并没有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有时对于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同学们仍不是很明白。实际上,产生此种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单纯的案例分析过于抽象。
  在实践教学中,笔者针对以上问题,通过模拟案例的方法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此种模拟案例,不同于模拟法庭,案例并不是事先布置好的。通常是在课堂教学进行案例分析时,随机由某几个同学分别代表案例中的A运输公司、B贸易公司、C收货人等等,然后将基本事实交待完毕后,再由同学们自己思考他们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是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是托运人、收货人等。由于有了大家熟悉的同学分别代表这些案例中的公司,同学们分析起来也更为形象和容易,同时也增强了每一个案例中所涉及知识点的理解。笔者认为,此种模拟案例的教学方法既简单省时,也利于同学们思维的调动。
  4.精心准备每一堂课
  尽管在前面提到了几种提高海商法教学效果的方法,但是笔者认为精心备课仍是海商法教学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教案如同电影剧本,如何得到观众的认同,主要在于剧本的内容。
  海商法是一门实务性较强的课程,而航运实务知识恰恰是非航海类院校学生所欠缺的,所以在备课过程中要注意對一些实务操作知识的补充。同时海商法又是一门涉外性很强的课程,许多国际立法的发展和修改均对海商法理论和实践产生重要的影响。这就要在平日的科研和教学过程中随时关注最新的国际立法动态,将相关内容随时增补进教案中,从而使讲课内容不脱离实践,也不落后于海商法发展的前沿。
  对于备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一些格式条款引申出的问题,若有不明之处,一定要查找资料或案例得到明确答案,积极探索,否则就不会给学生一个清晰的答案。
  总之,一个完善而内容丰富的教案是上好海商法课的重要前提和保证。
  
  [参考文献]
  
   [1][2]郭瑜.海商法的精神——中国的实践和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0,(一).
   [2]司玉琢.海商法[M].法律出版社,2007-3,(2):6.
   [4]傅廷中.海商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7-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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