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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既然职工是国企的主人翁,那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大会,理所当然应享有最高权力。但是,国企职工真的应该是国企主人吗?或者说,国企中的职工代表大会是不是具有现在规定的那么多权力?细细推敲,以上逻辑链条并不是那么缜密。
首先,工人阶级领导并不意味着国企职工就是企业主人。宪法规定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但这个概念是政治概念,指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国家权力由工人阶级掌握,这不意味着在具体的企业中,职工就是企业的主人。从法律层面而言,职工是企业的雇员,职工和企业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企业拥有用工自主权,可以依据法律招聘和辞退员工。这个权利归属于企业经营管理层,不可能由企业职工自行决定。那谁是企业的经营管理层?无论是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还是《公司法》,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应该是由企业管理层负总责。在未经过公司制改造的国企中,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在那些以公司形式运行的国企,公司经营权则被赋予了董事会和经理层。
其次,国企的性质并不意味着国企职工是企业所有者。顾名思义,国企的资产归全体人民所有。但这是不是意味着国企员工就是该企业的所有者呢?显然不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第3条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这意味着国企员工虽然作为全民之一,但是其对国企所享有的收益,并不是根据其所有者的身份获得,而是劳动报酬。在现阶段,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甚至,即便国企员工已成为企业股东——某种形式上真正意义的所有者,他也无法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以所有者身份从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随着国企公司化改制的推进,不少国企股东已多元化了,国家不再是单一的主体,国企员工也可以通过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成为企业股东,从中获得收益。但即便如此,国企员工也无法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行使股东权力。依据现代企业制度所有者和经营者两权分离原则,股东直接成为企业所有者,要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通过股东大会来履行股东权力。
现阶段,国企职工的来源越来越多元化,职工不一定是中国人。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行,中国国企在海外设立全资子公司时,不可避免要在当地雇佣员工,这些海外员工是不是这些企业的主人呢?显然不是。
从法律性质而言,由于职工是企业雇员,企业拥有用工自主权,可以依据法律招聘和辞退员工。但如果员工成为企业主人,那国企就无法自主决定招聘和辞退员工,无法建立企业和员工之间正常的劳动合同关系。也正是这个原因,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国企员工的身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是“铁饭碗”,才能理解为什么在现代企业中看起来十分平常的辞退员工行为,在当时会成为国企改革的标志性事件。由此可见,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仅具有政治上的宣示意义,无法也不可能让职工真正成为企业主人。否则,就会导致经营者和所有者身份错位,国企改革也就很难继续下去了。
首先,工人阶级领导并不意味着国企职工就是企业主人。宪法规定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但这个概念是政治概念,指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国家权力由工人阶级掌握,这不意味着在具体的企业中,职工就是企业的主人。从法律层面而言,职工是企业的雇员,职工和企业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企业拥有用工自主权,可以依据法律招聘和辞退员工。这个权利归属于企业经营管理层,不可能由企业职工自行决定。那谁是企业的经营管理层?无论是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还是《公司法》,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应该是由企业管理层负总责。在未经过公司制改造的国企中,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在那些以公司形式运行的国企,公司经营权则被赋予了董事会和经理层。
其次,国企的性质并不意味着国企职工是企业所有者。顾名思义,国企的资产归全体人民所有。但这是不是意味着国企员工就是该企业的所有者呢?显然不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第3条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这意味着国企员工虽然作为全民之一,但是其对国企所享有的收益,并不是根据其所有者的身份获得,而是劳动报酬。在现阶段,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甚至,即便国企员工已成为企业股东——某种形式上真正意义的所有者,他也无法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以所有者身份从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随着国企公司化改制的推进,不少国企股东已多元化了,国家不再是单一的主体,国企员工也可以通过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成为企业股东,从中获得收益。但即便如此,国企员工也无法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行使股东权力。依据现代企业制度所有者和经营者两权分离原则,股东直接成为企业所有者,要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通过股东大会来履行股东权力。
现阶段,国企职工的来源越来越多元化,职工不一定是中国人。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行,中国国企在海外设立全资子公司时,不可避免要在当地雇佣员工,这些海外员工是不是这些企业的主人呢?显然不是。
从法律性质而言,由于职工是企业雇员,企业拥有用工自主权,可以依据法律招聘和辞退员工。但如果员工成为企业主人,那国企就无法自主决定招聘和辞退员工,无法建立企业和员工之间正常的劳动合同关系。也正是这个原因,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国企员工的身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是“铁饭碗”,才能理解为什么在现代企业中看起来十分平常的辞退员工行为,在当时会成为国企改革的标志性事件。由此可见,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仅具有政治上的宣示意义,无法也不可能让职工真正成为企业主人。否则,就会导致经营者和所有者身份错位,国企改革也就很难继续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