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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我国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制度存在的四方面弊端,在比较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立法和实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制度改革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应赋予辩方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权,对于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应规定明确的标准和次数限制,实行强制鉴定制度,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和执业资格考核制度,健全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