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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用水者协会在法律上是水行政部门与用水户、供水公司与用水户之间的中介机构,是具备双重委托代理性质的群众性社会团体。该协会在现实中,协会职能与村委会混同、协会法律地位与责任模糊不清、监督机制不完善。为推动协会进一步发展,应明确农民用水者协会的法律地位,合理划分权责范围,完善制约监督机制,政府也应加大对农民用水者协会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