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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对票据法的有权解释,商自然人可以作为汇票的付款人进行票据支付行为。但是我国新颁布的《破产法》仍然没有赋予商自然人以破产主体资格,这样势必造成商自然人作为汇票付款人,当其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时,汇票持票人期前追索权的行使遭遇阻碍的后果。因此赋予商自然人以破产主体资格,对于弥合法律之间衔接的漏洞,保证汇票持票人期前追索权的顺利实现,贯彻落实票据法的立法宗旨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