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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9年和2000年相继成立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以账面价格收购并经营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剥离的逾期、呆滞和呆账贷款,共计1.4万亿.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为主要任务,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经营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