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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评价,前者的评价主体是行政机关,后者的评价主体是司法机关,而且两者评价的内容也不一样。行政责任的评价侧重于行为对规则的客观违反,基本不涉及对行为人的人格评价;而刑事责任的评价则是直接针对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即对其人格进行评价。在司法实践中,治安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时常发生,一般有三种衔接形态,适用程序上一般应遵循刑事优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