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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同步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更尊重市场主体的权利,具有平等、权利、自主的特征,蕴含着更多的自主平等精神。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承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同时重塑市场主体,赋予其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因而极大地调动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这种生产关系的再造,解放了计划体制下压抑的生产力,市场主体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和技能技巧,极大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一种有效的制度,其最根本的特征就在于它能提供一种有关权利、责任和义务的规则,能为一切创造性和生产性的活动提供一个最为广泛的自主平等的空间。
与市场经济自主平等相对應,经济平等产生了体现法制的法人制度,经济权利孕育了法制观念中的权利本位思想,而经济自主则集中在契约关系中得以体现。因此,市场经济的法制性为自主平等的实现提供了保证,即法制是市场经济运行所追求的自主平等的保障条件。
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平等需要法人制度的保护
商品经济以社会交换为实现形式,而交换依赖的条件是主体双方的平等资格。但是在交换的运行过程中,却存在着大量的不平等、不公平现象,诸如欺行霸市、欺诈侵权、以强欺弱等等,严重影响了这种平等性的实现。对此,需要用法律制度来制裁,去规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受法律规定之外的控制和干预。法人制度要保护一切市场主体进入市场机会的平等和竞争条件的平等,维护参与者在市场规则面前的平等和竞争结果面前的平等。无论职位有多么的高显,权力有多么的显贵应一律平等对待,不得歧视,各有各的政策。计划经济的失败不仅仅是因为计划水平不高,领导人不够聪明,或者其他的原因,而最大问题在于所有决策都集中在中央以后,就不可能给个人或下级组织以硬约束,都是软预算约束,这才是计划经济失败的主要原因。计划经济有大量的错误投资,但之所以能沿袭下去,是因为亏本了以后国家给补贴,或者再追加贷款,或者通过其它办法救助,在人们对这些有预期结果以后,就会对决策不负责任。这些教训我们是不能忘的。
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需要法律观念的维护
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其意是说将从事经济活动所需的一切经营权力还给经营活动的主体,即为权利本位。计划经济并不是这样,它将从事经营活动应有的权力,从经营主体那里集中于上级,而其只有向上级尽义务的权力,无任何经营自主权,即为义务本位。权利本位强调三大法律观念:尊重个人意志、个人财产、注重个人责任。这些观念不仅在法律条文中得到体现,而且以立法的形式得以确认,并加以强制执行。这样一来,经济权利得以呵护,社会经济活动树立并强化了“法人权至上”的观念,一些地方巧立名目、乱设法律规定之外的不公平的各种摊派费用,增加公民负担的侵权行为都会逐步得到禁止。
市场经济中的经济自主也需要法律的维护
市场经济的高效率是有效地利用分散在大众中的信息获得的,而要获得这些信息就必须给大众经济决策的自主权,这就是所谓的经济自由。因此,如果个人(包括地方官员)没有经济决策的自主权,他们就不可能运用自己掌握的知识信息创造出更高的效率。计划经济的失败,不仅仅是资源配置上的无效率,而是没有给予、给足经营主体决策的这种自主的经济权利.改革以来,我们通过放权让利,使人们追求个人利益,而经营自由起了非常大的作用。但是还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其中主要的问题是很多办法是临时性的,并不规范,而且没有形成法律条文,受到法律的维护。一些地方往往不能依法行政,时有侵权行为的发生,经济自由难以在市场运行中得到实现。因此,今后的主要任务不但是要抓紧立法,更重要的是要强调依法行政,维护广大经营者的经济自主权。
市场经济中的民主经济更需要政治民主的守护
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经济平等、经济权利和经济自由体现出来的民主精神,更需要得到政治民主制度的守护。共产党执政,就是要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切实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保护民主经济的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是要把经济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决策要科学化首先就要民主化,没有民主化,就不可能广开思路,广开言路,就谈不上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群众的创造智慧,谈不上民主经济。“为了保证民主经济,还必须加强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在当前,实现民主经济要进一步扩大到基层,加强基层政治经济民主建设,实行政务公开、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加强民主政治建设还要特别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只有这样,经济民主才能得以守护和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陕西省行政学院)
与市场经济自主平等相对應,经济平等产生了体现法制的法人制度,经济权利孕育了法制观念中的权利本位思想,而经济自主则集中在契约关系中得以体现。因此,市场经济的法制性为自主平等的实现提供了保证,即法制是市场经济运行所追求的自主平等的保障条件。
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平等需要法人制度的保护
商品经济以社会交换为实现形式,而交换依赖的条件是主体双方的平等资格。但是在交换的运行过程中,却存在着大量的不平等、不公平现象,诸如欺行霸市、欺诈侵权、以强欺弱等等,严重影响了这种平等性的实现。对此,需要用法律制度来制裁,去规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受法律规定之外的控制和干预。法人制度要保护一切市场主体进入市场机会的平等和竞争条件的平等,维护参与者在市场规则面前的平等和竞争结果面前的平等。无论职位有多么的高显,权力有多么的显贵应一律平等对待,不得歧视,各有各的政策。计划经济的失败不仅仅是因为计划水平不高,领导人不够聪明,或者其他的原因,而最大问题在于所有决策都集中在中央以后,就不可能给个人或下级组织以硬约束,都是软预算约束,这才是计划经济失败的主要原因。计划经济有大量的错误投资,但之所以能沿袭下去,是因为亏本了以后国家给补贴,或者再追加贷款,或者通过其它办法救助,在人们对这些有预期结果以后,就会对决策不负责任。这些教训我们是不能忘的。
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需要法律观念的维护
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其意是说将从事经济活动所需的一切经营权力还给经营活动的主体,即为权利本位。计划经济并不是这样,它将从事经营活动应有的权力,从经营主体那里集中于上级,而其只有向上级尽义务的权力,无任何经营自主权,即为义务本位。权利本位强调三大法律观念:尊重个人意志、个人财产、注重个人责任。这些观念不仅在法律条文中得到体现,而且以立法的形式得以确认,并加以强制执行。这样一来,经济权利得以呵护,社会经济活动树立并强化了“法人权至上”的观念,一些地方巧立名目、乱设法律规定之外的不公平的各种摊派费用,增加公民负担的侵权行为都会逐步得到禁止。
市场经济中的经济自主也需要法律的维护
市场经济的高效率是有效地利用分散在大众中的信息获得的,而要获得这些信息就必须给大众经济决策的自主权,这就是所谓的经济自由。因此,如果个人(包括地方官员)没有经济决策的自主权,他们就不可能运用自己掌握的知识信息创造出更高的效率。计划经济的失败,不仅仅是资源配置上的无效率,而是没有给予、给足经营主体决策的这种自主的经济权利.改革以来,我们通过放权让利,使人们追求个人利益,而经营自由起了非常大的作用。但是还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其中主要的问题是很多办法是临时性的,并不规范,而且没有形成法律条文,受到法律的维护。一些地方往往不能依法行政,时有侵权行为的发生,经济自由难以在市场运行中得到实现。因此,今后的主要任务不但是要抓紧立法,更重要的是要强调依法行政,维护广大经营者的经济自主权。
市场经济中的民主经济更需要政治民主的守护
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经济平等、经济权利和经济自由体现出来的民主精神,更需要得到政治民主制度的守护。共产党执政,就是要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切实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保护民主经济的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是要把经济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决策要科学化首先就要民主化,没有民主化,就不可能广开思路,广开言路,就谈不上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群众的创造智慧,谈不上民主经济。“为了保证民主经济,还必须加强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在当前,实现民主经济要进一步扩大到基层,加强基层政治经济民主建设,实行政务公开、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加强民主政治建设还要特别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只有这样,经济民主才能得以守护和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陕西省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