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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于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开支、降低诉讼门槛、方便当事人诉讼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办法》的规定中,也有部分条款还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难于操作和实现。本文主要对该《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从理论与实践上进行阐述和分析,对该条款的规定本身还存在的瑕疵问题进行了分析,以及对其需要完善的地方进行了探讨,最后提出了对该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办法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