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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家庭暴力在我国立法上始终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即便是在2015年8月公布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中,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也还是沿用了《婚姻法》中含糊其辞的表述方式。科学定义家庭暴力行为系司法实务之亟需。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界定,在立法模式上应采概括加列举式,在具体行为的界定上应从行为的主观意图、客体及损害事实角度,涵盖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主要的家庭暴力行为类型,以充分地保证法律规范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