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恶意诉讼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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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摘要:在民事诉讼实践中,恶意诉讼行为大量出现,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我国借助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之机,制定多项制度以期有效规制恶意诉讼行为。本文从恶意诉讼的含义、危害性、形成原因进行论述,并解读了《民事诉讼法》遏制恶意诉讼的各项制度和条文。
  关键词:恶意诉讼;危害;遏制;诚实信用
  一直以来,民事诉讼被视为解决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有效途径,然而,近几年来,披着民事诉讼的合法外衣,进行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等的恶意诉讼行为愈演愈烈。
  一、恶意诉讼的概念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为了获取自己的非正当的利益威者故意使他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失,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的方式提起诉讼的行为①。
  判断一个诉讼是否为恶意诉讼行为,主要从以下四个构成要件入手:一是主观上有恶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此种恶意仅指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都不能包括于恶意范围内;二是客观上有实施恶意诉讼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有通过提起诉讼等类似方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有造成损害的事实。行为人通过恶意诉讼的方式,给对方或者第三人造成物质上或者精神上的侵害;四是恶意诉讼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受损害方所受到的损害应该是由行为人的恶意诉讼行为直接引起的。
  二、恶意诉讼的危害性
  恶意诉讼对法制建设的危害是相当大的,它不仅使特定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会受到损害,还在很大程度上挑战司法的权威性,是法制国家、法制社会绝不可姑息纵容的法律现象。
  (一)破坏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
  恶意诉讼行为背离了诉讼救济合法权益的初衷,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颠倒了彼此的权利,诉讼被作为侵害他人权益和谋取私利凶器,不仅使受侵害人无端陷入诉讼之苦,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财力挽回本应属于自身的利益,而且利益的相争促使越来越多人规避司法,对于因种种原因无法给予受侵害人以公正的情况,使人民失望于法律。
  (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
  恶意民事诉讼行为的当事人以不合法的目的启动诉讼程序,使被害人无辜地卷入费时费力的诉讼程序中,与司法本来的目的背道而起。对相对人来讲无端的被卷入耗时耗力的诉讼当中,无论是精神上,还是财产上的损失都是其本来不应该承受的。
  (三)浪费司法资源
  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不仅仅对双方来说是一件费时费力的事情,对于国家来说也是增加了不必要的司法负担。在如今审判资源紧缺,案件数量庞大,导致法官工作压力接近饱和的情况下,恶意诉讼的发生就是对法律程序的践踏,是对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三、恶意诉讼产生的原因
  (一)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
  近几年来,随着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加大,人们对诉讼逐渐有了正确的认识,大多数人根深蒂固的惧讼心理有了极大改善。我国法制还属于正在建设和完善的阶段,在这一阶段,法律和制度上的漏洞就容易被已经逐渐习惯使用法律武器的人加以利用,就容易产生恶意诉讼。
  (二)诚实信用观念不强
  由于受到我国传统体制和司法习惯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当事人难以做到诚实信用、不欺不诈,这就导致了恶意诉讼的大量产生。因此,现如今诚实信用观念不强仍然是恶意诉讼出现的思想根源。
  (三)预防和惩治恶意诉讼的制度不完善
  法律制度不完善、不能够有效的控制当事人以损害其他人利益为目的的诉讼发生,这就成为恶意诉讼屡次发生的客观原因。2013年新民诉法实施之前,缺少一套合理的、有效的预防恶意诉讼的法律制度,更缺少对恶意诉讼当事人经济上和刑事上的惩处,这些立法的漏洞就被一些别有用心的当事人所利用。
  四、《民事诉讼法》对恶意诉讼的规制
  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最大程度的弥补了立法在遏制恶意诉讼方面的漏洞,至此,民诉法在对恶意诉讼的遏制方面有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规定。
  (一) 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3 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立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不仅是维护社会诚信的需要,也是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从而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公平、正义的良好社会风尚现实需要②。就该原则的设立目的来看,主要为了遏制当事人恶意诉讼,遏制的方式大致有三种:(1)对于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防止恶意诉讼危害的扩张;(2)当事人滥用诉权获得的裁判,法院可以确认无效来终止恶意诉讼对受害人的侵害;(3)对于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法院可以给予恶意诉讼人费用制裁,从而起到威慑的作用③。
  (二) 完善第三人权益救济制度
  民诉法在修改时,增加了几项第三人权益救济制度。(1)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此规定能够使第三人在知晓其合法权益被当事人以诉讼的手段侵害的情况下,申请或被通知参与到诉讼中,从而,避免权益被损害。(2)第三人撤销之诉。修改后民诉法在第56条1、2款规定了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后,在第3款就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该规定不仅明确了第三人在得知自身权益受侵害后,行使撤销诉讼的权利,而且对于撤销之诉的主体、程序、实体、结果、时间和管辖法院对进行了明晰,这就能够有效的挽回和救济恶意诉讼对第三人利益造成了损害。(3)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在2007年民诉法的第204条规定了执行异议制度,目的在于排除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以避免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的民诉法延续了该项规定,这就给在执行过程中权益受损害的第三人一条有效的维权通道。(4)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2007年的民诉法还规定了案外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可以申请再审的制度,对于进入执行程序的恶意诉讼案件,第三人发现权益受损害之后,以执行异议为前置程序,能够启动再审程序对权利进行保护。2012年的民诉法对该条原文延续适用。
  (三) 规定了对恶意诉讼的强制措施
  新民诉法第112条规定了对恶意诉讼的惩治措施,该规定是对诚实信用原则和民事诉讼程序的必要保障。立法者认为应对恶意诉讼的行为人进行严厉打击,对其以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预防和惩治妨碍正常诉讼秩序、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恶意诉讼发生。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法》对恶意诉讼的各项规定已愈来愈完善,其与时俱进的立法度,贴近生活现实状况,及时跟进并应对社会新问题,调整维护社会秩序,在立法上或是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个有意义的进步④。
  注释:
  ①2014.03中,《法制博览》苏琳,《浅谈恶意诉讼》;
  ②2012年,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
  ③2014.7(上),《法制与社会》,肖智敏,《试析恶意诉讼的规制》
  ④2014.01(中),《法制博览》,李君,《恶意诉讼危害性视角下新民诉法对其规制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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