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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产权流动信息披露是指需要披露信息的非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期间(月度)将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股东进退、股权结构变动、产权结构变动等信息及时向社会进行披露,通过信息披露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安排。其目的是让公司出资人、潜在投资者、经营者及社会监管机构等信息使用者及时、方便、全面地了解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化情况,为其决策提供有用信息。那么当前非上市公司在区域性市场上股权、产权流动信息披露的现状如何?怎样规范提高股权、产权流动信息披露的质量呢?
一、区域性市场上股权、产权流动信息披露的现状
区域性市场即区域性资本市场。在西方国家,它是指不能在全国市场范围内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本市场,是将股票限定在一个区域性范围内流动的市场。在我国,它是指以省、市(直辖市)行政区域为单位建立的地方产权市场(包括技术产权市场)和柜台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础市场。
非上市公司是指在我国境内没有取得上市资格,不能或不需要在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大量的中小企业都是属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产权不能交易意味着股权、产权不能流动。建立区域性资本市场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产权开展广泛的信息披露,实现股权、产权公平、公开、公正交易,达到中小企业资源配置的重新配置。中小企业的股权、产权是否能顺利流动,其股权、产权流动信息是否充分披露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然而,当前我国非上市公司发布的股权、产权流动信息质量存在相当严重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股权、产权流动信息披露具有随意性
股权、产权顺利流动意味着其交易流畅,资源优化配置获得成功。只有当交易双方在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自愿交易的基础上达成的交易才能实现交易高效。而非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在信息披露上缺乏法律意识,往往为达到不同目的,公司的最高决策人或经营者随意决定对外披露的信息内容和披露方式。
(二)股权、产权流动信息披露的口径相差悬殊
由于公司外部各类机构投资者对企业信息的要求不同,相当多的非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编制基础不一致,导致数据出入极大,可比性极差。
(三)股权、产权流动信息披露的质量不高
非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薄弱,公司管理层对股权、产权流动信息披露的内容为了不同的目的人为的干预披露结果;同时财务核算基础差,账实严重不符;财务人员不稳定且素质不高,造成股权、产权流动信息披露的质量不高。
(四)股权、产权流动信息披露的外部约束力不强
除了国有企业、外商企业以及由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等少数企业的会计报表依据《会计法》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外,大多数中小企业对外披露的信息没有经过独立的中介机构审计,其披露的信息缺乏公信力。
(五)股权、产权流动信息披露的数据不能共享
尽管有关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年检、信用评估、绩效评价、税收检查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但是检查部门都按各自的职能进行专项检查,部门之间的联动性不高,对检查结果的信息既不能共享,也不能巩固。
(六)股权、产权流动信息披露的渠道不畅
由于中小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正在建设过程中,公司治理结构尚需完善,公司股东根本无从知道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财务状况,更谈不上有效的社会监督,使这类公司自发披露的信息失去社会公信力,引发各种经济纠纷。
二、区域性市场上股权、产权流动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的原因分析
(一)股权、产权流动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在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产权流动问题是一个正在探索的全新课题,也是国际资本市场上一个新问题。我国有关部门和产权交易机构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是,由于缺乏经验,法律法规尚在建设过程中,使我国非上市公司存在的最突出问题就是股权、产权变动情况的严重公信力缺失问题。
(二)缺乏信息披露制度
相对于较为成熟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公众性”显得很弱,所以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难度更大。我国一直没有适合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非上市公司何时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什么内容、如何披露这些内容、信息质量相关要求是什么等有关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
(三)国家监管不统一
由于国家监管机构不统一,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股权、产权信息披露无统一的标准要求。那么,未上市公司如何披露、披露多少、在何种媒体或网站披露信息十分不规范。同时,企业在信息披露上缺乏法律意识,随意性强。
(四)没有统一的会计信息编制基础
由于公司外部信息使用者对公司信息的要求不同,我国又没有统一的提供产权、股权变动的会计报表编制基础,导致公司对外披露的有关产权、股权变动的信息相关性、可比性相当差。
(五)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薄弱
由于现有的国家法律没有对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制度性要求,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缺乏保障信息质量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相关人员专业素质不高,财务管理水平有限,内部监管差,导致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质量很差。
(六)外部监管不强
在企业外部对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不得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的业务独立性及风险意识差,被经济利益所左右,对所审计的会计信息严重缺乏公信力。
(七)尚未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我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向社会公开提供企业财经、金融、信用等相关数据的数据库管理系统,致使政府各部门对企业进行各项检查、评估等的数据不能统一管理,导致投资者、政府监管部门很难获取完整的企业股权、产权流动相关信息。
三、提高区域性市场上股权、产权流动信息披露质量对策分析
(一)建设区域性资本市场
建设区域性资本市场,强化非上市公司股权、产权信息披露。区域性资本市场是我国资本市场体系中的基础市场,是非上市公司股权、产权规范流动基本平台,是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预演。我们完全可以学习西方国家设置不同的市场板块,通过区域性市场的产权市场板块、技术产权板块、柜台交易板块的市场建设,形成门槛高低不同、风险性大小不一、股权流动性强弱有别的地方性交易市场,各个不同层次的市场对应不同的企业、不同的需求者。不同层次的市场都有各自的市场准入条件以及层次之间的升降制度。其中,股权、产权流动信息披露以及披露的信息质量作为市场准入、升降级的必备条件之一。通过建立区域性资本市场向各公司明确:建立股权信息披露制度是公司治理的必要手段,是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必要条件。
(二)建立股权、产权信息披露制度
为了更好的规范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我国应尽快建立适合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通过法治的手段实现对非上市公司的产权、股权流动信息披露的规范监管。尽管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产权流动作出了规定,但是,还有待法律对此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以便在操作过程中没有法律障碍。同时,建立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制度,可以通过柜台板块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股权、产权流动信息披露。
(三)加强国家的统一监管
当前,我国的相关制度除了对公司在发起成立初期有登记注册的要求和要求股东变动时要进行股权变动登记外,其余的信息如:股权、产权变化的过程和结果以及公司消失等情况没有特别要求登记。在这方面国家要有统一的监管要求。
(四)制定统一的会计信息编制基础
依据新的《会计法》和《公司法》,在新的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上,制定一个统一的反映非上市公司股权、产权流动信息的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围绕着非上市公司股权、产权流动信息披露的实际需要,具体落实相关信息指标名称、指标口径、指标计算方法、对外披露的程序及时间等具体内容。
(五)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是保障公司股权、产权流动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环节之一。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约束下,强化高层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约关系,减少高层管理者对信息披露的干预;同时,提高财务会计工作者的专业技术水平及专业知识的后续教育,提高信息质量。
(六)加强外部监管
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独立性及风险意识,提高股权、产权流动信息的审计质量。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才积极参与非上市公司股权、产权流动的理论探讨,为进一步加强外部监管的制度制定提供依据。
(七)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我国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理应打破地区、行业限制,统一建立企业财经、金融、信用等相关数据的全国统一的数据库管理系统,增强非上市公司的社会公信力,有利于促进非上市公司股权、产权流动信息披露的质量的提高。
四、结论
充分的信息披露是国际上对公司制企业上市的具体要求,是非上市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预演,目的是让广大投资者、政府监管部门通过公开的信息渠道,公平获得企业的真实情况,作出投资及监管决策。信息披露不全,造成信息不对称,不仅会严重损害股东权益,也会给正在培育上市的非上市公司的社会形象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我们在对非上市公司股权、产权流动信息披露的探讨过程中,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信息披露的形式、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信息的共享平台建设等有关问题有待我们作进一步深入探讨。
(蔡莉,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财务会计)
一、区域性市场上股权、产权流动信息披露的现状
区域性市场即区域性资本市场。在西方国家,它是指不能在全国市场范围内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本市场,是将股票限定在一个区域性范围内流动的市场。在我国,它是指以省、市(直辖市)行政区域为单位建立的地方产权市场(包括技术产权市场)和柜台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础市场。
非上市公司是指在我国境内没有取得上市资格,不能或不需要在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大量的中小企业都是属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产权不能交易意味着股权、产权不能流动。建立区域性资本市场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产权开展广泛的信息披露,实现股权、产权公平、公开、公正交易,达到中小企业资源配置的重新配置。中小企业的股权、产权是否能顺利流动,其股权、产权流动信息是否充分披露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然而,当前我国非上市公司发布的股权、产权流动信息质量存在相当严重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股权、产权流动信息披露具有随意性
股权、产权顺利流动意味着其交易流畅,资源优化配置获得成功。只有当交易双方在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自愿交易的基础上达成的交易才能实现交易高效。而非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在信息披露上缺乏法律意识,往往为达到不同目的,公司的最高决策人或经营者随意决定对外披露的信息内容和披露方式。
(二)股权、产权流动信息披露的口径相差悬殊
由于公司外部各类机构投资者对企业信息的要求不同,相当多的非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编制基础不一致,导致数据出入极大,可比性极差。
(三)股权、产权流动信息披露的质量不高
非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薄弱,公司管理层对股权、产权流动信息披露的内容为了不同的目的人为的干预披露结果;同时财务核算基础差,账实严重不符;财务人员不稳定且素质不高,造成股权、产权流动信息披露的质量不高。
(四)股权、产权流动信息披露的外部约束力不强
除了国有企业、外商企业以及由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等少数企业的会计报表依据《会计法》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外,大多数中小企业对外披露的信息没有经过独立的中介机构审计,其披露的信息缺乏公信力。
(五)股权、产权流动信息披露的数据不能共享
尽管有关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年检、信用评估、绩效评价、税收检查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但是检查部门都按各自的职能进行专项检查,部门之间的联动性不高,对检查结果的信息既不能共享,也不能巩固。
(六)股权、产权流动信息披露的渠道不畅
由于中小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正在建设过程中,公司治理结构尚需完善,公司股东根本无从知道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财务状况,更谈不上有效的社会监督,使这类公司自发披露的信息失去社会公信力,引发各种经济纠纷。
二、区域性市场上股权、产权流动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的原因分析
(一)股权、产权流动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在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产权流动问题是一个正在探索的全新课题,也是国际资本市场上一个新问题。我国有关部门和产权交易机构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但是,由于缺乏经验,法律法规尚在建设过程中,使我国非上市公司存在的最突出问题就是股权、产权变动情况的严重公信力缺失问题。
(二)缺乏信息披露制度
相对于较为成熟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公众性”显得很弱,所以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难度更大。我国一直没有适合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非上市公司何时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什么内容、如何披露这些内容、信息质量相关要求是什么等有关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
(三)国家监管不统一
由于国家监管机构不统一,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股权、产权信息披露无统一的标准要求。那么,未上市公司如何披露、披露多少、在何种媒体或网站披露信息十分不规范。同时,企业在信息披露上缺乏法律意识,随意性强。
(四)没有统一的会计信息编制基础
由于公司外部信息使用者对公司信息的要求不同,我国又没有统一的提供产权、股权变动的会计报表编制基础,导致公司对外披露的有关产权、股权变动的信息相关性、可比性相当差。
(五)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薄弱
由于现有的国家法律没有对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制度性要求,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缺乏保障信息质量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相关人员专业素质不高,财务管理水平有限,内部监管差,导致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质量很差。
(六)外部监管不强
在企业外部对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不得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的业务独立性及风险意识差,被经济利益所左右,对所审计的会计信息严重缺乏公信力。
(七)尚未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我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向社会公开提供企业财经、金融、信用等相关数据的数据库管理系统,致使政府各部门对企业进行各项检查、评估等的数据不能统一管理,导致投资者、政府监管部门很难获取完整的企业股权、产权流动相关信息。
三、提高区域性市场上股权、产权流动信息披露质量对策分析
(一)建设区域性资本市场
建设区域性资本市场,强化非上市公司股权、产权信息披露。区域性资本市场是我国资本市场体系中的基础市场,是非上市公司股权、产权规范流动基本平台,是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预演。我们完全可以学习西方国家设置不同的市场板块,通过区域性市场的产权市场板块、技术产权板块、柜台交易板块的市场建设,形成门槛高低不同、风险性大小不一、股权流动性强弱有别的地方性交易市场,各个不同层次的市场对应不同的企业、不同的需求者。不同层次的市场都有各自的市场准入条件以及层次之间的升降制度。其中,股权、产权流动信息披露以及披露的信息质量作为市场准入、升降级的必备条件之一。通过建立区域性资本市场向各公司明确:建立股权信息披露制度是公司治理的必要手段,是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必要条件。
(二)建立股权、产权信息披露制度
为了更好的规范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我国应尽快建立适合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通过法治的手段实现对非上市公司的产权、股权流动信息披露的规范监管。尽管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产权流动作出了规定,但是,还有待法律对此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以便在操作过程中没有法律障碍。同时,建立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制度,可以通过柜台板块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股权、产权流动信息披露。
(三)加强国家的统一监管
当前,我国的相关制度除了对公司在发起成立初期有登记注册的要求和要求股东变动时要进行股权变动登记外,其余的信息如:股权、产权变化的过程和结果以及公司消失等情况没有特别要求登记。在这方面国家要有统一的监管要求。
(四)制定统一的会计信息编制基础
依据新的《会计法》和《公司法》,在新的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上,制定一个统一的反映非上市公司股权、产权流动信息的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围绕着非上市公司股权、产权流动信息披露的实际需要,具体落实相关信息指标名称、指标口径、指标计算方法、对外披露的程序及时间等具体内容。
(五)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是保障公司股权、产权流动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环节之一。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约束下,强化高层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约关系,减少高层管理者对信息披露的干预;同时,提高财务会计工作者的专业技术水平及专业知识的后续教育,提高信息质量。
(六)加强外部监管
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独立性及风险意识,提高股权、产权流动信息的审计质量。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才积极参与非上市公司股权、产权流动的理论探讨,为进一步加强外部监管的制度制定提供依据。
(七)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我国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理应打破地区、行业限制,统一建立企业财经、金融、信用等相关数据的全国统一的数据库管理系统,增强非上市公司的社会公信力,有利于促进非上市公司股权、产权流动信息披露的质量的提高。
四、结论
充分的信息披露是国际上对公司制企业上市的具体要求,是非上市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的预演,目的是让广大投资者、政府监管部门通过公开的信息渠道,公平获得企业的真实情况,作出投资及监管决策。信息披露不全,造成信息不对称,不仅会严重损害股东权益,也会给正在培育上市的非上市公司的社会形象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我们在对非上市公司股权、产权流动信息披露的探讨过程中,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信息披露的形式、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信息的共享平台建设等有关问题有待我们作进一步深入探讨。
(蔡莉,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财务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