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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是我国民事制度中较为复杂的制度之一,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本人与相对人的利益的保护与平衡问题,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该是否包括"本人与因"作为法定要件仍存在争议,这些争议直接影响了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文章在介绍分析两种学说的利弊的基础上,论述表见代理制度中引入"本人与因"要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重构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以"本人与因"为法定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