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辞职权有关问题再探讨

来源 :中国劳动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long_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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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05年第4期登载了<预告辞职权适用中的若干问题>一文,笔者认为,其中有一些观点值得商讨.原文作者认为,<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一种预告辞职权,为了论述之方便,本文仍然沿用此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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