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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行政处罚权与刑罚权在作用范围上存在一定的重合现象,因而两种权力在具体运作中存在一定的交叉而导致冲突。协调行政处罚权与刑罚权的关系,既要考虑从立法上理顺两者关系,又在实务活动中使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在理论上,对于两种公权力的关系也应加以澄清,并对行政违法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功能与关系作出明确的界定。